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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住所: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 737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号)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18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9%。本次公开
2、发行股票不涉及公司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4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4 月 1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18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丰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3、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
4、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我们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岳、孙玲玲、赵红美、杨金生、陈林波、苏彬、陈丽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5、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6、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其云、周毅、陆均林、许兆敏、严华锋、马文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7、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除上述外,本人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2,321,20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8、2015 年 3 月 31 日) ,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6、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外,本方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4,642,75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3托他人管
9、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7、公司股东祥禾涌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于 2015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3,088,40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8、公司股东东盛创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10、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于 2015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2,110,15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9、公司股东隆元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于 2015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5,337,50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11、 3 月 31 日) ,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10、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4 月 7 日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12、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13、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5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和“第十五节风险因素”和“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5,18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9%,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14、股,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即老股转让) 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丰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15、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16、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我们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6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岳、孙玲玲、赵红美、杨金生、陈林波、苏彬、陈丽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宁波上
17、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其云、周毅、陆均林、许兆敏、严华锋、马文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19、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外,本人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2,321,2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20、,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76、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外,本方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4,642,75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7、公司股东祥禾涌安承诺:
21、(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3,088,40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8、公司股东东盛创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
22、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2,110,15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9、公司股东隆元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于 2015 年 3 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 5,337,500 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方不转
23、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10、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三、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8持意向 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 (1)我们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若我们所持公司的股
24、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0%。 (3)我们实施减持时(且仍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丰岳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 (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
25、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0%。 (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上丰盛世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 (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26、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方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5%。 (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祥禾泓安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27、股票招股说明书 9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4.382%。 (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函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函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
28、预案,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
29、具体措施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 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0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30、。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
31、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32、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 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总金额、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五)公
33、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
34、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本人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1/3、 不超过 1/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
35、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2关承诺。 (六)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执行(六)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执行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 1、第 2 所述情形) ,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
36、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七)相关约束措施(七)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37、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未成年人丰嘉敏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3除外) ;如
38、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丰华、王小红承诺将对丰嘉隆、丰嘉敏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增持义务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39、止在发行人处领取现金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由公司予以扣留,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增持措施。 五、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五、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应予履行的诚信义务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若发生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
40、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
41、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42、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倘若丰嘉隆、丰嘉敏涉及上述赔偿责任,丰华、王小红承诺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予以承担。 ”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43、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5(二)公告程序(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 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
44、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三)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若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未成年人丰嘉敏除外)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45、,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还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如下: “国
46、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6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期间,本公司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具有虚假记载、
47、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华普天健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华普天健” )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华普天健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华普天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浙江天册
48、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委托,担任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TCYJS2015H0402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TCLG2015H0444 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法律文件。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
49、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业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7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
50、经济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 七、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七、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