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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两种权力,尽管多数持保守立场的最高法院院长将司法审查权理解为被动和消极的,院方不应主动去揭露并惩治邪恶,而只能耐性等待符合资格的实际受害者向高法上诉,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更像倾听义人的祈祷后才能以行动对抗魔鬼的天使和菩萨,明显当政府或国会的权力过度膨胀,院方甚至连奋起自保对违宪机构提起公诉的资格都没有。贤帝德西乌斯也信任复原共和制度的方式是重建独立司法权,即任命深孚众望的瓦莱里安为监察官(即副帝),只有确保独立审查的权威(授予院方组建下属执法机构的权力)或将司法权合并进国会,这两个立法机构才足够制衡皇权,明显美国人已经失去效法前辈的机会,新政的推行已经证明其司法系统的懦弱无能,他们对宪法
3、的说明也早已过时,罗斯福总统不但能完全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存在随意发布新政敕令,他也根本不须要经由国会的审核与批准,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上一位用同样的方式统治帝国,却口口声声高唱共和赞歌的元首被世人称作“恺撒屋大维,奥古斯都”(与奥古斯都同时代的人仅称他作恺撒,他也以这名号为家族及其个人之最高荣耀),他总是落落大方地将动议提交给元老院审查,以表达他对宪政和二权分立原则的敬重,但据我所这位“神子”的圣旨从来没有被国会推翻过,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运用宪法给予帝国元首的立法推翻权,罗斯福和俾斯麦同样不运用推翻权,前者无视国会的反对看法强制推行新政,后者和路易十四,亨利八世皆为“解散国会俱乐部”的资深会员,这
4、些动议的潜台词无非是:听从我,否则就滚蛋。罗马帝国宪政与华夏专制皇权从形式到本质都有极大不同,相当一部分纽约和北京学者甚至坚持认为二者是尖锐对立的。我个人的观点是,虽然东西方两大帝国在外观上都奉行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皇帝是最高权威,民族意志与荣誉的唯一合法代表,并且都在生前死后被尊为神灵,但华夏天子作为由上帝任命的“族长”(家主)在伦理层面上是民族大家庭公认的“父亲”(君父),他独占父权家庭的全部物质和精神财产,并有权亲自制定继承人 实践中储君,尤其是幼帝仍由贵族议会推选和拥立,中国人事实上直到康熙朝架空议政王会议,雍正朝独创隐私建储制度架空内阁,进而到乾隆帝当政时,中国皇帝才真正拥有西方学者
5、所理解的那种“东方式专制”皇权,而这时却又到了古典专制主义的暮年,统治阶级再无实力维持民族的,血统的,神权的万世一系之普世帝国了,在此意义上,我认为从宏观历史上看,所谓皇帝独裁总共只存在200余年,剩下的是长达三四千年以元首共和为特征的,渐进式民族和文化大融合的漫长历史过程。尤利乌斯氏(系) 恺撒屋大维建立的是家族权力与世界霸权相分别的宪政帝国,原则和形式上只有元老院 它是国会与帝国最高法院的联合机构 有权选举和任命元首,皇帝世袭制度并不构成违宪,因为天子继承的仅是先帝留下的财产,姓氏(恺撒)和头衔(奥古斯都),因此若单纯从技术上说,尽管罗马皇帝驾驭着世界上最浩大的私人世袭领(即恺撒和屋大维折
6、服获得的领土,共和国宪法规定这些王国皆为私有财产),他却仍旧不能在宪法授权之外,脱离元老院独自统治整个帝国,全部在元老院不能通过的皇帝敕令都不被承认为帝国法律,明显仅在实践的对比之中,罗斯福总统比奥古斯都拥有更大的专制权力,二者都不受弹劾,可以无限连任,区分是,奥古斯都在原则上很少违宪,而罗斯福的整套新政都只能以违宪的手段才能推行,纽约人还能说,美利坚的全球霸权标记着宪政主义的成功吗?家族会议与帝国立法会议的二元权力至今仍是美国人的统治原则,要说与旧帝国的不同之处,应当是洲际贸易使家族实力最终超过了帝国,家族不再是帝国的统治单位,而是让民选元首降格为世袭“家主”的附属权力,国会听命于寡头会议。
7、由于宪政结构并未破坏,所以这种统治模式既不违宪又符合理性 强权内较为弱小的动机理应屈从于最强者,以保存其独立意志,因此帝国政府就渐渐萎缩成寡头家族辖下的一个行政单位了。美国历史证明,反倒是三权中内部结构最坚实的最高法院自己让出了权力,阅历教育我们,当国会面临司法审查的考验时必定会基于眼前利益与总统结盟,而只有当总统想要歼灭三权分立建立中心集权和一党专制时,国会才会转而反对总统。美国每一次渡过危机的方法都是协调原则最强但执行力最弱的最高法院向总统和国会让步,建国后第一次让步是以门罗主义取代孤立政策;其次次是以干脆侵扰乃至废除州主权的方式解放南方黑奴;第三次是在金融危机后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从今永
8、久巩固了中心政府对州际贸易的限制,这明显是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予政府之含义不清的经济调控权力的大幅扩张;第四次就是院方对罗斯福新政的纵容,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越战和反恐斗争的美国已经恒久变更了,本应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的那些维持三权分立之均衡的重要权力,一旦被院方放弃或委代出去,就没有可能再收回来了。总书记在接受奥巴马总统邀请赴美访问之前,曾在内部探讨过就中心正在,及将要推行的经济制度和政体改革如何向美方询问或交换看法,我最关切的是,如何在不放弃党对经济调控实力的同时明确并保障我们的司法制度 包括两会 对执法权的监管和限制(从而消退腐败),等总书记结束访问归国后再开个会应当就能知道我们
9、是否达到目的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2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其次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给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推翻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美
10、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说明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驾驭,其分立的详细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三权相互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渐渐集中于同一
11、部门的最牢靠方法,就是赐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扰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犹如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卫规定必需与攻击的危急相称。”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推翻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托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吩咐与法律有同等效力。(2)遭总统推翻的法案假如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推翻;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
12、大威慑权,是它驾驭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具体地进行表决的权力。(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明显,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退对总统权威的顾虑。事实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看法曾激怒过很多总统。”(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困难。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特地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说明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
13、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旧驾驭着说明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方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安排关系。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心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心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心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心即联邦政府被给予必备
14、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心政府,又可以避开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当然依据国家主权不行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其次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
15、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肯定的独立性。依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变更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恳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假如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扰。可以考虑考虑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3第四章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政治教研组 安文杰一、孟德斯鸠简介孟德斯鸠,法国宏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闻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
16、的系统探讨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缘由论。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旁边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化。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1714年起先担当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始终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
17、写过很多有关论文。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高傲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用心于写作和探讨。漫游了欧洲很多国家,特殊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仔细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罗马
18、盛衰缘由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见。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殊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同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同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
19、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情愿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假如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中还提出了“地理环境确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特别亲密的联系,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亲密的联系。1755年1月,孟德斯鸠在旅途中感染热病,同年2月逝世。临终前,他承认上帝宏大,人是渺小的。安葬时,哲学家中有狄德罗在场,这使他享受了死后的荣光。他宣扬了启蒙思想,为激发法国大革命做出了重要贡献。二、孟德斯鸠主要的思想1、政
20、体理论学说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学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些理论给法国大革命带来了干脆的思想影响,而且超越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2、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继承洛克的分权思想,明确地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这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和政体构成,供应了极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是要使各种权力相互牵制,彼此均衡。君主驾驭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专管司法权。孟德斯鸠还认为,只有划分权力的国家,公民的
21、生命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假如不划分权力,国家就不会有温柔的政体,而必定会倾向于专制。他的分权学说针对专制制度,但以英国的君主立 2宪为楷模,所以比较温柔,妥协色调很浓。3、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学说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同等,主见言论自由、出版和信仰自由,消退财产的极端不同等,保证公民得到生活资料。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假如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总之,他把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没有法治,国家就会腐化堕落,法治是国家的灵魂,法治可以保证政治自由。另
22、外,他还提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反对肉刑、逼供等一些进步观点。4、自然环境确定论此外,孟德斯鸠还认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不同而导致的民族精神的差异,也对法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法律同自然地理环境不同造成的人口、贸易、宗教、货币等差异也有亲密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制定出适合须要的法律。孟德斯鸠一系列政治学说和法律观点,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1、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闻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
23、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干脆理论来源。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家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见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根据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快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 3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
24、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2、三权分立的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阅历”。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给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建一个无私的政体。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当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须要行动快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司法权的例外:第一,贵族不应当被传唤到国家的一般法院,而应当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
25、其次,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扰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一般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处的罪行,在这种状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志向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加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气和另一种力气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事实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备无缺的,孟德斯
26、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3、三权相互制衡的思想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详细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确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与立法机关的探讨,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状况下,行政权只通过推翻权参加立 4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状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驾驭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
27、在贵族院受审,不受一般法院的传讯。4、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第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其次,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第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课后习题:1、简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2、简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主动意义和理论缺陷3、分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今日所进行的改革开放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