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范文(优选)_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范文(优选)_1.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范文(优选)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范文(优选)的具体心得体会范文参考文章,觉得有用就保藏了,这里给摘抄给大家学习。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爱 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1 11月19日下午,潘北社区开展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旨在加强辖区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意识,提升她们知法、懂法、遵守法律、用法的实力,
2、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课上,特邀律师陈万雄以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事例向居民们展示了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到制止家庭暴力,如何维护正值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此次讲座让辖区妇女进一步了解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能更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2 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联合星城家事驻望麓园街道婚姻家庭调适公益服务项目组,为社区居民开展了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并供应专业服务。 此次讲座通过为社区居民讲解婚姻家庭的法律学问,让居民了解正确维系婚姻生和家庭生活的方法和技巧,构建和谐家庭,让家庭成员远离家庭暴力,营
3、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共同创建华蜜美满的文明家庭,同时讲解了中小学生如何被骗及自我爱护等学问。 会后,社区工作人员还为社区居民挚友发放了垃圾分类宣扬册,宣扬垃圾分类基础常识。 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3 4月25日下午三点,我们学校邀请了苏州市政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谈海圣给我们作了“平安在我心中”的法律学问讲座。谈律师通过一些生动的事例并结合我们老师工作的实际给我们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使我更加了解了教化法未成年人爱护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谈律师讲到在处理一些学生在校损害事故时,应坚持事实清晰,责任明确,弄清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学校发生了学生损害事故,应如何做呢?第一,在第一时
4、间送学生到医院,同时联系家长。其次,查清事实真相。第三,做人性化处理,不要过早的去分清是谁的责任,可能在学校出了一些事故,孩子受到损害,家长心里也不好受,所以应当先缓一缓,冷却一下。第四,假如学校处理不当而造成的这一部分损失由学校担当。听到这里我深有感受,由于在前一阶段我们班正好出了类似的事情。有一个学生上厕所回班级的路上由于自己不慎摔了一跤,为了这件事折腾了好些天。 听了谈律师的讲座,给我们以后在教化教学中处理一些学生损害事故指明白道路。希望以后多听听类似的讲座,更好的为以后的工作服务。 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4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人们的婚姻观正在发生变更。据不完全统计,从年龄结构看,
5、年轻人群已经成为离婚主力军。 为预防婚姻关系裂开,维护家庭和谐,普及涉婚姻诉讼常识,8月8日下午,在黄埔社区党委的引领下,工作站平安法治组组织居民开展"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学习婚姻诉讼审判实际指引。 现场向居民挚友讲解广东省高院出台的相关文件、普及家事审判活动规则,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讲座的形式让居民了解离婚诉讼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的精神。 讲座内容: 1.离婚案件的受理/调解; 2.关于离婚涉及的保全; 3.离婚冷静期; 4.未成年子女抚养; 5.财产分割; 6.离婚涉及的证据。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三条 离婚纠纷在登记立案前或者案件审理中未经调解的
6、,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主动消退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优先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社区居民踊跃参加此次讲座,课上与我社区驻点律师热情沟通、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居民表示受益匪浅并期盼下次的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5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从法律角度,相识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 1、事实婚姻(合法有效,但认定标准严格)事实婚姻的构成须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
7、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详细包括:a、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b、双方自愿结婚;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区分意义:配偶一方去世后的遗产安排问题(继承?扶助关系?)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短暂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其次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与
8、重婚的区分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区分意义:同居财产安排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全部,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重婚详细形式为: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
9、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依据原婚姻法规定,包括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但已废止。不包括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人群,但该类人群婚后依法不应生育);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
10、明确归夫妻一方全部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离婚诉讼中感情裂开推断 准
11、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裂开作为区分的界限。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裂开,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与一般同居、通奸不忠行为的区分)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开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若干详细看法另规定了下述情形(但部分已不适用):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
12、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缘由不能发生夫妻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瞒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部分废止)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
13、法同居,经教化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指责教化、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峻损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化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如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裂开)。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感情裂开问题主观因素过强,难以推断,实践中法院操作方法为“二次诉讼”标准。 婚姻家庭法律学问讲座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