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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 页 共 44 页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零二零二二一一年年十十一一月月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2 页 共 44 页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
2、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通知与公告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3 页 共 44 页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第十章
3、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4 页 共 44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4、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3766012Q。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Hekeda Precision Cleaning Equipment Co., LTD. 第第
5、五五条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 2 栋 1 层-3 层,邮政编码:518109。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第八八条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十条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6、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5 页 共 44 页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务实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十第十三
7、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全系列超声波清洗机、高压喷洗机、碳氢化合物清洗机、电子玻璃平板清洗机、 电子玻璃加工设备、 工业纯水设备、 中水回用设备和工程、污水处理设备和工程、废气处理设备和工程、电镀生产设备以及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器人及相关电子元器件和结构部件的生产加工。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8、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6 页 共 44 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梁海华、吕春林、常道春、覃秀珍、韩毅平、王波、刘冰云、王瑞智、胡守东、卢争驰、张圣韬、龙绍芳、常青、吴石先、黄海涛、覃永
9、续、袁陶末、钟建、刘磊、路遥、陈建成、刘向东、王一平、杨伟添、周建林、龙玉春、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德同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南丰长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湖点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亿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源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市相城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家庄鸿卓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起时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均为
10、普通股。公司各发起人认缴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股份比例() 1 覃有倘 1242.7200 16.5696 2 龙小明 1166.6475 15.5553 3 邹明 837.7950 11.1706 4 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75.0000 5.0000 5 梁海华 250.0725 3.3343 6 吕春林 250.0725 3.3343 7 成都德同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1.2475 3.0833 8 苏州南丰长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 3.0000 9 苏州太湖点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11、00 3.0000 10 浙江亿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 3.0000 11 常道春 212.8500 2.8380 12 覃秀珍 178.6050 2.3814 13 韩毅平 161.0025 2.1467 14 深圳市亿源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55.9025 2.0787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7 页 共 44 页 15 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 2.0000 16 苏州市相城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 2.0000 17 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150.0000 2.0000 18 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5.0025 1.6667 19 王波 99.7050 1.3294 20 深圳市德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7500 1.2500 21 石家庄鸿卓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5.0000 1.0000 22 刘冰云 74.7825 0.9971 23 王瑞智 74.7825 0.9971 24 胡守东 72.7650 0.9702 25 卢争驰 69.7950 0.9306 26 张圣韬 69.7950 0.9306 27 龙绍芳 52.5000 0.7000 28 常青 51.9450
13、 0.6926 29 吴石先 51.9450 0.6926 30 黄海涛 48.1050 0.6414 31 覃永续 48.1050 0.6414 32 袁陶末 48.1050 0.6414 33 钟建 48.1050 0.6414 34 刘磊 45.4800 0.6064 35 路遥 43.7250 0.5830 36 陈建成 25.9725 0.3463 37 刘向东 22.7400 0.3032 38 王一平 18.1950 0.2426 39 杨伟添 18.1950 0.2426 40 周建林 18.1950 0.2426 41 龙玉春 16.3950 0.2186 合计: 7500.
14、00 100.0000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8 页 共 44 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9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6年 10 月公开发行 2,500 万股,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5、(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16、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9 页 共 44 页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17、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8、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19、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0 页 共 44 页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
20、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
21、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1 页 共 44 页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22、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
23、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2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2 页 共 44 页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25、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26、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
27、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3 页 共 44 页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
28、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第
29、四十一四十一条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时, 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4 页 共 44 页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
30、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第四十二四十二条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金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所指事项。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3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32、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5 页 共 44 页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第四十七七条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第四十四十八八条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33、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第四十九九条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34、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第五十五十条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35、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6 页 共 44 页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第五十一五十一条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36、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第五十二五十二条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第五十五十三三条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第五十四四条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第五十五五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37、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第五十六六条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会
38、议召开当日。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7 页 共 44 页 第五十第五十七七条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39、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第五十八八条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40、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第五十九九条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8 页 共 44 页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
41、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第六十六十条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第六十一六十一条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第六十二六十二条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42、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第六十三六十三条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第六十四四条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43、决。 第六十第六十五五条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19 页 共 44 页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第六十六六条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44、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第六十七七条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第六十八八条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第六十九九条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
45、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第七十七十条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46、大会批准。 第七第七十一十一条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第七十二七十二条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第七十三七十三条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20 页 共 44 页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第七十四四条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47、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第七十五五条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48、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第七十六六条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决议 第七十第七十七七条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49、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程 第 21 页 共 44 页 第七十第七十八八条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第七十九九条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
50、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第八十八十条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