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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摘要:本文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可行性分析中测算了此项改革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和对财政收入、税收征管的影响,得出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非常必要但目前并不行行的结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它起着联接生产,安排、交换、消费各环节和沟通城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也就是,中国对于流转额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税的模式。而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范
2、畴,已成为当今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1)平行税制导致税负不公。交通运输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长,是价值创建过程的接着。运输过程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的接着,不仅是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过程,也是被运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因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也有增值额。但是,现行增值税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延长的交通运输业解除在课征范围外,对交通运输业就收入全额征营业税是一种重复征税的行为。即使在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内部而言,也会由于交通运输业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导致行业内税负不公。因为所支付的运费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是按7%的抵扣率进行抵扣的,从而导致运费越多,税负越重。
3、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更好地保证纳税人在公允税负的基础上层开竞争。(2)平行税制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交通运输业征营业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开了一个口子,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减弱。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在业务交往中往往不主动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销售额可能失真。另一方面,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的7%,可以用来抵扣生产经营过程的增值税。因此,在这个增值税链条中断点,允许凭货运发票这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金税工程无法限制,这个漏洞让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的偷
4、税空间。我国的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只有把全部交易行为都纳入增值税体系,才能保证增值税的链条不被破坏,使交易双方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保证发票上数额的精确性,使交易行为本身起到内在的约束稽核作用。(3)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发展趋势。由于各国的实际状况不同,对交通运输业等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有不同的做法,一般经济比较发达,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广,而且很多国家都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2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1)税源状况。依据广东统计年鉴等有关交通运输业资料进行分析,按2023年货运和客运的单位价格0.22元/t.km和0.25元人.km的不变价
5、格计算,2023年、2023年的营运收入分别为1083.1亿元和1183.1亿元。2023年交通运输业的增加值约为570.57亿元,2023年约为589.37亿元,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增值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3和2023年分别为52.7%和49.8%,可见对其改征增值税后税源状况照旧良好。(2)操作上的可行性。交通运输业的购进项目比较简洁,主要是外购货物、外购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对于新增的固定资产在消费型增值税状况下应予以考虑。我国1998年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按7%的抵扣率予以抵扣,将运输费用支出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畴,这本身就认可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已经具备操作上的条
6、件。假如采纳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方法,在营运收入的基础上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这与原来的营业税征收方法相像,改变不大。但应区分客运和货运。因为客运是最终消费,一般不涉及下一环节的税款抵扣,因此,可对客运采纳简便征收方法。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税率的确定以及如何进行抵扣,值得探讨。在此,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增值税考虑了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种情形。消费型增值税是最彻底的增值税,企业的全部用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和劳务以及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所含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得到抵扣。公式(1),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法定抵扣外购货物、劳务不含税金额抵
7、扣率。公式(2),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法定抵扣外购货物、劳务不含税金额抵扣率固定资产可抵扣项目不含税金额抵扣率)。以上两个公式中外购货物不包括外购的固定资产。(3)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分是,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的凹凸,干脆影响着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担当的税负。依据文献,通过对24家马路运输企业和19家河道运输企业的调查,有关指标见表1。其中,交通运输企业外购货物占收入的比重是22.39%,外购劳务价款占收入比重是5.84%,新增固
8、定增产占收入比重是21.69%。依据公式(1)、(2),根据表1中有关数据和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测算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结果见表2和表3。在生产型增值税下,无论是根据17%的基本税率还是13%的实惠税率,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比以前征营业税时的税负分别提高了9.2和5.2个百分点,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改征后的税负也有所增加。以上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析。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现行增值税税法采纳简易征收方法,分6%和4%两档征收率。即使把身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视同为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对其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企业的税负也比原来的营
9、业税税负增加了。为了不加重运输企业的税负,对策之一是对其实行比13%更实惠的增值税税率,但这样又会形成多档税率的局面,也会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从而导致企业税负不公。对策之二是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即先按现行的税率对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再在肯定时间内对其赐予肯定程度的税收返还,以减轻其税负。但是税收的先征后返会占用企业的货币资金,影响企业的发展,加重税收财政部门的管理负担,提高征收成本。(4)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上分析均为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对交通运输业进行改革。据前文,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下,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收入的71.77%(收入100%外购货物比重22.39%外购劳务比重5
10、.84%):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计税基础是收入的50.08%(收入100%外购货物比重22.39%外购劳务比重5.84%新增固定资产比重21.69%)。2000年2023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平均为1879428亿元,因此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为62647611.11亿元(营业税收入/3%)。改征增值税后,国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的收入为7643572.38亿元(增值税率为17%)或5845084.76亿元(增值税率为13%),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的收入为5333567.02亿元(增值税率为17%)或4078610.07亿元(增值税率为13%)。可见,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为国家财政带来的税收会增多。而
11、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多是在企业税负加重的状况下实现的。另外,交通运输企业要改征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应当是其最终选择。交通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单项价值一般较大,且运用年限较长,各年固定资产增量存在巨大差异,在完善的消费型增值税下,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增量大的期间可抵扣数额大,应交税额削减。因此,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会给国家财政带来不稳定因素。(5)对征纳双方效率的影响。目前增值税的运行中存在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仍只能实行简便征收,难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为了真正实现税制改革,必需合理制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2、的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以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长,内在机制有效运行。而在目前,重新制定纳税人划分的标准,须要时间进行大量的测试检验。另外把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把更多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成本,对金税工程的要求更高。在这些措施仍未实施的状况下,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改革的目的。3结论及政策建议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税制的必定要求,但目前实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并不行行。虽如此,但领先在交通运输业中实行增值税不仅是该行业本身的须要,也是为将来在与生产制造紧密相关的其他全部有增
13、值额的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做好先行打算。为此须要先行实行一系列的配套措施。(1)完善税收环境。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占收入的比重较大,只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对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其税负才不会大幅度增加。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漏洞多,税收流失严峻。因此,应提高税务人员素养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电子化水平,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同时应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2)放宽或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使增值税拥有更广泛的载体和坚实基础,要变更以经营规模为标准的做法,可以将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限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精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的企业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适当调整税制结构。目前,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自1994年以来其比重均在32%以上,而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始终不超过20%。财政过度依靠增值税,财政风险较大,应逐步提高所得税收入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