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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A A股股票股股票 之之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一年八二二一年八月月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股票 之上市保荐书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3号核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
2、“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8,781,574股新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龙大肉食的委托,担任龙大肉食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龙大肉食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名称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人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人 中信证券指定郭浩、胡滨二人作为龙大肉食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
3、代表人。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Longda Meat Foodstuff Co.,Ltd 2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001,672,303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大肉食 股票代码:002726 法定代表人:余宇 董事会秘书:徐巍 联系电话:0535-7717760 互联网网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普通货
4、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生猪屠宰;豆制品制造;饲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1年年 3月月 31日日 2020年年 12月月 31日日 2019年年 12月月 31日日 2018年年 12月
5、月 31日日 流动资产 603,594.02 633,152.10 479,813.98 250,792.44 资产总计 830,002.93 855,143.69 631,813.97 375,462.97 流动负债 350,515.15 403,689.94 372,157.53 148,978.96 负债合计 433,054.27 485,604.68 375,481.04 150,515.82 所有者权益 396,948.66 369,539.01 256,332.93 224,947.15 归属母公司股东365,400.11 338,598.75 232,222.13 210,786
6、.30 3 的权益 注: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1-3 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1年年 1-3月月 2020年度年度 2019年度年度 2018年度年度 营业收入 614,839.80 2,410,163.88 1,682,236.21 877,846.09 营业利润 23,043.29 101,900.15 35,023.53 21,666.05 利润总额 23,102.39 101,741.01 35,753.91 22,410.52 净利润 22,852.45 97,451.15 29,741.86 20,568.
7、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1,425.36 90,581.69 24,087.14 17,705.61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758.15 89,998.81 23,015.07 16,760.57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1年年1-3月月 2020年度年度 2019年度年度 2018年度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34,266.97 132,502.01 -137,133.02 -10,655.22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10,225.57 -68,482.39 -22,737.04 -12,282.33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19,1
8、16.28 99,080.35 126,223.61 44,298.7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924.26 163,098.71 -33,645.45 21,363.04 2、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项目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 1.72 1.57 1.29 1.68 速动比率 1.00 0.93 0.57 1.06 资产负债率(%) 52.17 56.79 59.43 40.0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4.40 47.69 32.02 存货周转率(次) - 8.57 8.79 10.79 归属于母
9、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65 3.40 2.35 2.79 项目项目 2021年年 1-3月月 2020年度年度 2019年度年度 2018年度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1,425.36 90,581.69 24,087.14 17,705.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758.15 89,998.81 23,015.07 16,760.57 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34 1.33 -1.39 -0.1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5 1.64 -0.34 0.2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10、东的净利润计算 5.63 32.55 10.83 8.85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5.72 32.34 10.35 8.38 基本每股收益(元)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0.21 0.91 0.24 0.23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0.21 0.90 0.23 0.22 稀释每股收益(元)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0.19 0.81 0.24 0.23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0.19 0.80 0.23 0.22 5 五、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五、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一
11、)股票类型(一)股票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二)股票面值 本次上市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 (四)发行价格(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采取询价方式,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021 年 7 月 20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8.16 元/股。 北京市中
12、伦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16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五)发行数量(五)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76,029,409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数量(六)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20,399,977.44 元,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9,305
13、,999.66 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307,574.9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0,786,402.87 元。 6 (七)发行对象(七)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首轮认购及追加认购情况, 并严格按照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16 元/股,发行股数 76,029,409 股,募集资金总额620,399,977.44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位,本次发行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锁定期(月)(月)
14、1 祁杨 6,127,450 49,999,992.00 6 2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2,058,823 179,999,995.68 6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833,333 169,999,997.28 6 4 张永恒 10,000,000 81,600,000.00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764,705 136,799,992.80 6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5,098 1,999,999.68 6 合计合计 76,029,409 620,399,977.44 -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
15、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7 七、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七、保荐机构按照
16、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证券发行保荐书、 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17、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8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一)持续督导事项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
18、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事项 安排安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精神,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
19、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荐代表人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前事先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
20、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
21、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 9 的知情权和查阅权; 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保荐代表人:郭浩、胡滨 协办人:张晓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7 传真:010-60833955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会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10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 浩 胡 滨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