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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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运用权,根据乘客意愿供应客运服务,根据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本方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

2、、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须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依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第六条 激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楚、权责一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运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第七条 出租车

3、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公允竞争、平安行车、文明服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第八条 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与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章 出租车经营运用权第九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运用权。出租车经营运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运用权限一部车运用。在运用期限内,运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根据规定办理车辆更新。第十条 新投放出

4、租车经营运用权实行招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期限不超过十年。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运用权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实行招标的方式重新投放,重新投放的经营权运用期限不超过十年。原经营运用权持有人参与招标的,同等条件可优先取得经营运用权。本方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运用权但未明确运用期限的,其经营运用权可以接着运用。第十二条 取得出租车经营运用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运用合同,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颁发出租车经营资格证。第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运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除外。转让时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缴

5、纳税收,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经营运用权变更登记状况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企业取得的出租车经营运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个体工商户转让出租车经营运用权的,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的个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第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运用权依法质押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 出租车经营者第十五条 企业、个人应当在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并在出租车驾驶员取得客运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禁止假冒、伪造出租车营运牌证、标识从事营运活动。第十六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应

6、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有符合规定标准、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记;(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前款所述各项详细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细则并公布。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车企业等级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出租车企业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成立出租车企业的,应当具备肯定规模,且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激励、扶持出租车企业

7、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等级。详细扶持政策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接着教化,落实文明行车、文明服务、平安生产、车容车况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经营合同),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聘用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三)对乘客的投诉,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四)听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出租车企业还应当制定和落实突发性事务的应急预案,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8、为刚好劝阻和制止。第十九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托付出租车企业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受托付的出租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托付管理的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组织驾驶员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和车辆审验等手续,帮助托付方及其驾驶员解决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次十条 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出租车运营成本、企业等级等因素合理制定承包费、管理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出租车企业、个体工商户、驾驶员之间的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应当依据指导价确定,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其次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车驾

9、驶员客运资格证:(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本市暂住证一年以上;(二)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记录;(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合格。其次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客运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活动的,应当持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经营合同)、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领取服务监督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车驾驶员办理客运资格注册后再支配上岗,出租车驾驶员的注册方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次十三条 出

10、租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供应便利、刚好、平安、卫生、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峻不足、重大活动等特别状况时,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听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其次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实行亮证服务;(二)衣着整齐、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丢弃杂物;(三)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得闯红灯,违规停车、超车、转弯或调头,车辆行驶时不得运用移动电话;(四)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途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照实向乘客说明状况

11、;(五)载有乘客时不得招揽其他乘客合乘;(六)正确运用里程计价表,根据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主动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七)按规定运用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八)刚好归还乘客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无法归还的,刚好送交所在出租车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九)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应当在指定的营业站点内排队载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十)向乘客供应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敲诈乘客,不得擅自更换车辆。其次十五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交接班时间支配交接班,交接班时间应当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其次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

12、不得拒绝载客:(一)乘客患精神病或酗酒,无正常人陪伴;(二)乘客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要求超载行驶;(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品或其他管制物品;(四)乘客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乘客要求不按规定运用计价器付费。其次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一)在待租状态下,拒绝供应载客服务;(二)载客途中无正值理由中断服务;(三)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听从管理人员调派。其次十八条 出租车因交接班或其他缘由暂停载客的,应当事先在明显位置显示“暂停载客”标记。出租车辆遇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其次十九条 非本市市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第

13、三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污损车辆。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根据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以及规定的过桥、过路、过渡、燃油附加等费用。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一)不运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运用计价器;(二)不出具收费票据;(三)车辆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输服务。第三十二条 出租车运价实行统一标准。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运输市场实际状况,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适时调整运价。第五章 车辆与服务设施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出租车辆技术标准;(二)车牌号码清楚齐

14、全,车顶放置标记灯,车身颜色符合规定色调,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三)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出租车自动打印票据里程计价表,张贴里程运价表和禁烟标记;(四)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系统终端,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五)车容整齐、车辆设施完好。运用燃气汽车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遵守特种设备平安运用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更新年限不超过五年,自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详细更新年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车型、车况、排气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更新车辆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出租车达到更新年限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营运证件

15、注销和更新手续,拆除、缴销出租车有关营运标记、设施。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根据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出租车车容车况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从事营运活动。第三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联网的出租车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相配套的调度工作站。出租车监控系统信号可以接入公安报警系统。第三十七条 市区出租车候客站点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城市客运枢纽站、机场、地铁、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贸区、医院、宾馆、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及人流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出租车免费候客站点。第三十八条 激励出租车企业建设出租车综

16、合服务站,服务站应具备休憩、餐饮、保洁、修理等服务功能。出租车综合服务站建设根据城市公共事业用地性质供地,由同级财政赐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便利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对出租车通行线路和停靠站点进行设置并适时调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出租车客运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照实供应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阻挠。第四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出租车相关状况进行审验,并在

17、运营证上予以记录。审验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车企业实行年度管理目标考核,对其资质等级、基本条件、经营行为、平安生产、履行责任和管理水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考核结果予以奖惩。详细考核方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明行记分制管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文明行车、交通平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违章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重新参与出租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第四十四条 出租车企业、驾驶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应赐予嘉奖。第四十五条 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扰的,

18、有权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乘客投诉时应供应车费发票及乘车状况等有关证据。接受投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摊派或收取非法定费用;(二)颁发非法定证、照、卡;(三)利用职权无偿乘坐出租车;(四)职权滥用扣留出租车或证照;(五)强制购买非法定的或指定单位的物品;(六)其他侵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运用权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查处。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19、项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惩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出租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其次款规定的;(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的;(三)出租车企业管理的出租车,违反本方法规定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惩罚的车辆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20%的;(四)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从事营运活动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出租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客运

20、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系统终端的;(四)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之一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营运:(一)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二)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三)不运用、不按规定运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四)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的;(五)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接着营运的;(

21、六)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七)有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拒载行为之一的;(八)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九)无故绕行的;(十)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十一)在运输乘客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十二)转借、出租或者涂改客运资格证的。第五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情节严峻的,属经营者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出租车经营运用权,属驾驶员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出租车驾驶员在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方法第五十条第(三)、(四)、(七)、(八

22、)、(九)、(十一)、(十二)项规定惩罚次数达到两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出租车不张贴价目表或未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交接班时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出租车经营者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出租车车容不整齐卫生或未按规定运用监控系统终端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二)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

23、督卡或者专用标识、标记的;(三)不按规定携带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的;(四)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第五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被处以罚款的,罚款不得转嫁给托付方或者驾驶员。第五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被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同时分别暂扣、吊销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再申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侵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出租车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23年6月17日颁布的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法(榕政202316号)和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方法(榕政202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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