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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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等 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 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2、 T7001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以第 2 版印制,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前 言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

3、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

4、布。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5、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何 毅王福绵 吴 岩孙立新 戴光宇李 宁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黄文和武星军毛怀新赵伯锐/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陆棕桦鲁国雄马凌云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目 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6、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 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34)附件 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4)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5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 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7、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8、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

9、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10、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

11、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上(含 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12、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

13、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

14、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

15、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

16、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

17、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 3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称通知

18、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

19、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20、 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

21、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 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

22、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

23、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

24、“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 5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同

25、时废止。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 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 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 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 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

26、、 1.1 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 制造 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 资料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电梯安装施 工前审查相 应资料A(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 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 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

27、说明的内容。1 技术 资料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 料。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 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1.2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安装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资料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 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 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

28、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1) (4) 在 报检时审查, (3)、 (4)在其 他项目检验 时还应当审 查;(5)、 (6) 在试验时审 查;(7)在竣 工后审查A 7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 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 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 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内容,并且

29、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 期。1.2 安装 资料 A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 验专用章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 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 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 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1.3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1 技术 资料审

30、 查 相 应 资 料。 (1) (5) 在 报检时审查, (5)在其他项 目 检 验 时 还 应 当 审 查 ; (6)在试验时 审查;(7)在 竣工后审查改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造、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 重大 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修理 以及制造日期; 资料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A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 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

31、改造或 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 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 及竣工日期。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 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定期检验和改造、 重大修理过程的 监督检验时审查; 新安装电梯的监 督检验进行试验 时审查(3)、(4)、 (5),以及(2)中所 需记录表格制定 情况如试验时使 用单位尚未确定, 应当由安装单

32、位 提供(2)、 (3)、 (4) 审查内容范本, (5)相应要求交接 备忘录(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 资料1.2(3)和 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 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 1.4 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 使用 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 资料 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 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

33、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 用管理制度等;1 技术 资料B(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 到平面 4m;审查自检结果, 如对其有质疑,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2.1 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 按照以下方法进 通道 在 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与通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道门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行现场

34、检验(以 下 C 类项目只描 述 现 场 检 验 方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C(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m,高度应当不 法): 小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 目测或者测量相 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关数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2.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专 用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 他用途目测C 9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

35、,宽度为 0.50m 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 2.3 值),净高度不小于 2m; 安全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 目测或者测量相 空间 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 关数据 C净高度不小于 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m 时,应当 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4 地面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 目测或者测量相 开口 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mm 关数据 C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 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 控制机房(机

36、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 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2.5 照明 与插 座目测,操作验证各 开关的功能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C(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 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 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 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 柜应当设置能够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目测主开关的设 2.6 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 1m

37、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 置;断开主开关, 主开 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 观察、检查照明、 关地进行操作。插座、通风和报警 B(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 装置的供电电路 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 是否被切断 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 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 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 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 相同的标志 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

38、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 槽 和 制 动 器 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单 位 按 照 电 梯 整机 制 造 单 位 规 定的 方 法 对 制 动 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 现 场 观 察 、 确认);(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

39、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2.7 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驱动 有油污;2机房(机器设备(3)定期检验时,认 为 轮 槽 的 磨 损可 能 影 响 曳 引 能力时,进行 8.11 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 面 积 超 过 规 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 8.12 要求的试验,综合 8.9、8.10 、 8.11 、 8.12的 试 验 结 果 验 证轮 槽 磨 损 是 否 影响曳引能力;主机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间)及相关设备B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

40、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4)通过目测和模拟 操 作 验 证 手 动紧 急 操 作 装 置 的设置情况 11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对 照 检 查 控 制 柜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

41、标志, 型式试验证书和铭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牌断开主开关,在其 输出端,分别断开 三 相 交 流 电 源 的 任意一根导线后, 闭合主开关,检查(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 电梯能否启动;断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开主开关,在其输 出端,调换三相交 流 电 源 的 两 根 导 线的相互位置后, 闭合主开关,检查 电梯能否启动2.82控制机房柜、(机(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 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 实物状况,结合模拟 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 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紧急器设操作备和动间)改变时,

42、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电气控制态测及相试装关设置(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 向;备B目测;通过模拟操 作 检 查 紧 急 电 动 运行装置功能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 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 在开锁区(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 目测;结合相关试 操作该装置; 验,验证紧急操作 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 和 动 态 测 试 装 置向

43、、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的功能 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

44、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2.8 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2控制 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柜、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紧急 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操作 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和动 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态测 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机房(机器设备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间)及相关设备试装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置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 制动器故障保护功B启动能(9)

45、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 证 明 文 件 和 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3 /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8 (10)加装

46、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 控制 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 量回馈节能装置的 柜、 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紧急 符 操作和铭牌和动(11)加装的 IC 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 对照检查 IC 卡系态测 试装 置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 统的产品质量证明 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文件和铭牌B(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 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2)

47、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 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对照检查限速器型 式试验证书、调试证 书和铭牌2机房 (机 器设 备目测电气安全装置 的设置情况目测调节部位封记 和 限 速 器 运 转 情间) 及相 关设 备(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 况,结合 8.4、8.52.9 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的试验结果,判断 限速器动作是否正 常限速 器B审查限速器动作速 度校验记录,对照 限速器铭牌上的相 关参数,判断校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要 求;对于额定速度 小于 3m/s 的电梯, 检验

48、人员还需每 2 年对维护保养单位 的校验过程进行一 次现场观察、确认(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 年(对于使用 年限不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 限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 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目 测 中 性 导 体 与保 护 导 体 的 设 置(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导 情况,以及电气设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备及线管、线槽的(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 外 露 可 以 导 电 部2.10接地C 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分 与 保 护 导 体 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22.11 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由 施 工 或 者 维 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机房 电气标称电压/V安全电压500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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