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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餐饮加盟的委托合同 关于餐饮加盟的托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_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日期: 日期: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_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 主导的连锁志向,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以下称“总部”)主导本领业,并全部“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须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
2、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托付给第三者,并称作托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其次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_壹_万元每年,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托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餐饮店居处)的“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经营者,本店作为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恳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安排,保持餐饮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特地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
3、锁意识(4)在主动地帮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相识作为 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连锁餐饮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运用“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贵州龙里县邓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运用“贵州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享受贵州龙里县邓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产品一级经销商进货价。(各产品规格和价格见附表)(3)在餐饮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根据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安排,争取餐饮店的
4、统一化(4)加盟店的产品种类,价格安排,根据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安排,也可依据加盟店的实际状况和总部协商完成(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得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与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扬、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特地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救济(8)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化培训(9)可以适时地得到餐饮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10)加盟店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担当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支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第四条:登记商标的运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运用“
5、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运用“贵州龙里县邓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徽记及商标的运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运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供应或指定的徽记。其运用方法,要根据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贵州龙里县邓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从总部进货。(3)欲做有关“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或贵州龙里县邓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运用由总部供应,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运用,不得在合同以外运用。第五
6、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根据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安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但非总部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选购。2、加盟店在经营第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总部(支部)与加盟店均实行货到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全部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担当。第七条: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安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
7、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需依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安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详细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八条:禁止事项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需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供应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
8、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九条:更改劝说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具备加盟条件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说更改。加盟者对此劝说必需予以的确的答复并加以实行。第十条:不行反抗的免责在由于天灾,灾难及没有任何争议的缘由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行反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十一条:加盟者的解除权加盟者依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状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报。第十二条:总部的解除权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
9、(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其次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有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说,或不予以的确的答复时(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当总部(支部)推断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运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接着进行正常的经营时(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推断其作为连锁店
10、不合格时(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有阻碍连锁活动的行为。(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改变,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托付给第三者的状况时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预报就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终结合同的处理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需履行以下事项:(1)马上停止运用“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2)马上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
11、、招牌标记、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供应或许可的徽记、标记、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3)马上返还订货簿、商品书目、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4)马上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徽记及标记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状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须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 不
12、利的言行。第十四条:合同时间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1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看法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十五条:合同纠纷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年 月 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1、加盟店的名称加盟店的名称为: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瓮安分店2、所属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瓮安分店。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
13、及指导救济等业务。3、加盟金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_人民币壹万_元,甲方收到_元。4、技术指导费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性加盟技术指导费_两千_元。5、指定银行双方依据实际状况,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银行名称:存款种类:户头帐号:户头名义人:7、加入损害保险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加入以下损害保险:火灾保险:机动车保险:其它保险:以上作为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瓮安分店加盟合同以及依据,由加盟者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两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关于餐饮加盟的托付合同 篇2 _公司(以下称“本部”)与_(以下称“加盟店”)本着相互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运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_公司系统和
14、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为使_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胜利,总部开发了以_公司为标记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_公司商标和服务标记,表示_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相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_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情愿根据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_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赐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运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
15、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_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记和与服务标记、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设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化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行分的统一系统。“_公司店铺”:_公司店铺指运用属于总部全部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_公司商标”:指称为_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及表示_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_公司形象”:加盟店因运用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相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其次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
16、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担当任何责任。2._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独立,独立担当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推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_公司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惩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_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其次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赐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赐予
17、加盟店运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_公司店铺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运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_公司店铺中运用_公司商标、服务标记及表示这些的标记、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_公司店铺以外运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运用的商标。3.加盟店要运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运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运用_公司商标。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_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退第六条运用范围和运
18、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运用_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需以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运用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_公司形象,损害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_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殊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加盟店为第三者仿照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仿照。第七条店址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_处。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_公司店铺。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
19、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_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状况改变等缘由,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4.其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改变和其它缘由,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_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需
20、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_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需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_元。4.前款加盟金包括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第十条_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全部的具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爱护。2.加盟店承认,_公司商标为_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全部。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
21、改变,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探讨、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需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学问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需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担当责任的职工参与总部规定的教化研修,获得经营_公司店铺必需的学问和技术。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需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担当责任的职工再次参与前项规定的进修教化,获得必需的学问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化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4.加盟店开业前后5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加盟店必需参与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
22、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状况。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9.总部依据教化安排,随时培训、教化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特地调查。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23、1.为维护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托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确定。4.为维护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5.为了通过集中选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
24、作仔细探讨,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确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运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8.加盟店同意向“_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四条促销1.总部要安排和实施,以维护_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扬、广告等促销活动。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其次十条规定处理。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扬、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需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25、。第十五条帮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1)举荐进货渠道。(2)举荐进货品种、品目。(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4)供应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5)供应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举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运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第十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举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状况,总部应依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举荐的进货单位选购时,应事先书面对
26、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加盟金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_元。2.加盟金中,_元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教化、研修的费用;_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运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第十八条保证金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_元的保证金。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立刻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
27、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3.保证金不计息。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接着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全部表示_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6.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_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一年,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第十九条特许金1
28、.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运用_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10%金额的特许金。2.前项“年毛利额”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其次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年销售总额”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腐坏商品、过期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3.依据各年度10月31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4.
29、总部按每月毛利额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5.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其次十条广告宣扬分担金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_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其次十一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扬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其次十二条回扣1.总部至每年2月的最终一天,将上一年度(
30、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总部举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2.加盟店托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3.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一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4.加盟店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其次十三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_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需遵守总部供应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学问、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
31、、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供应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管理。其次十四条物品的保养、修理1.加盟店要的确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它供营业运用的一切物品,维护_公司形象。必需常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托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其次十五条帐簿等的制作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精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
32、本:(1)传票。(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供应传票等文件,帮助调查。其次十六条盘点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精确把握经营状况,刚好报告总部。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精确,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说。3.如遇前项状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精确性。其次十七条决算文本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2.加盟店
33、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需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样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其次十八条用心营业义务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需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果。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4.营业日为周7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
34、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殊祭日可休息。其次十九条守密义务1.除法律规定必需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隐私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隐私。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旧有效。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全部,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第三十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_公司其他连锁
35、店的声誉、信誉,不得阻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第三十一条纠纷报告义务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刚好报告总部。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_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实行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确定。第三十二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20_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
36、此种状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三十三条合同的解除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说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说指导。(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4)加盟店拖欠总部举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报而解除合同。(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
37、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殊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任关系裂开,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殊清算与申请新企业。(2)债权者起先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_公司的经营隐私,或让他人运用或向他人供应信息手册等资料。(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_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阻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8
3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猛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状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任关系裂开。(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惩罚。(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12)加盟店退出_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托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丢失。(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运用权丢失。(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3.如
39、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2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的确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拖欠其次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报单方面终止合同。(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殊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殊清算和清算。(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阻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3)总部退出_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5)加盟店店铺建筑丢失。(6)
40、加盟店店铺建筑运用权丢失。(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第三十四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的一半在加盟店撤除全部表示_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2.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报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3.有第三十三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第三十五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
41、,加盟店就失去了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运用权。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需自行撤除_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退_公司商标、服务标记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十六条禁止竞争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状况,不再运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简单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_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2.当总部发觉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马上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七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偿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运用总部授予的物品运用权,并刚好将物品归还总部。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殊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刚好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上后,须刚好清偿欠总部举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第三十八条营业的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