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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化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其次条 学生是国家按安排培育的特地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依据须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举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激励毕业生面对基层,充溢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
2、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其次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探讨确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依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看法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
3、,刚好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状况;3、主动向用人单位宣扬介绍学校状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刚好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扬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询问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聘请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举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
4、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探讨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料社会在肯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刚好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育模式供应参考看法;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化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状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5、第七条 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详细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化和毕业教化工作安排,探讨确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支配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化、就业指导、就业教化和管理工作;3、主动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聘请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刚好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举荐和状况介绍工作,组织支配毕业生参与供需见面活动;4、做好毕业生就业举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6、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6、协作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第八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主动参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主动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3、参与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4、站好最终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第三章 就业工作经费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
7、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扬、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第十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化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肯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运用。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扬、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第四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需以年度工作安排执行状况、毕业生就业指导状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状况、上报就业材料状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安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样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