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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监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陕西省环境爱护厅近日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细则共五章四十条,下面是具体内容。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限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xx186号),制定本
2、细则。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本细则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干脆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
3、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根据环境爱护部制订并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行业分批分步骤推动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第五条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详细要求。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
4、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一个生产经营现场或活动现场的,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有多个生产经营现场或活动现场的,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全部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污染物总量限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不得超过本区域污染物总量限制指标。第八条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制定本省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
5、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省管县(市)根据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执行。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持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其次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十条排污
6、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持证须知等信息。第十一条下列基本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一)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除上述基本信息,副本中还应载明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刚好上报核发机关。第十二条下列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许可事项1.排污单位基本状况(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2)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
7、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4)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交易信息。2.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基本状况,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包括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以及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特别状况下(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制要求的状况下)许可限值,包括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时段、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日排放量限值和许可月排放量限值等;(1)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包括各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防治
8、措施、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年许可排放量限值,以及特别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等;(2)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水污染物排放(1)排放口基本状况,包括干脆和间接废水排放口地理坐标、废水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收纳自然水体信息和汇入收纳自然水体相关信息等;(2)排放许可限值,包括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以及全厂排放口许可年排放量限值;(3)特别状况下(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状况下)许可限值,包括各排口的许可排放时段、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日许可排放量限值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4.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
9、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做适当简化,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等。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实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二)环境管理要求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限制等环境爱护措施要求。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要求。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实行排污
10、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各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依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第三章申请核发变更撤销注销第十三条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爱护部确定的期限要求等,确定本省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统一时限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详细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运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现有停产企业在复原生产前须按
11、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依法根据环境爱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
12、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限制污染物排放;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刚好公开相关信息等。(三)排污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状况说明。(四)建设项目环
13、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供应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六)排污单位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交易,或者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应供应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八条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细则不须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
14、不须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须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须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
15、确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第十九条核发机关依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意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呈现场核查。(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实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
16、污单位,还应满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假如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状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核发机关依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确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须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确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得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
17、证编码。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确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确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确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其次十条核发机关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交易、总量限制指标、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等相关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其次十一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改变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
18、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
19、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须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二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其次十三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样。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确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
20、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确定。其次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须要接着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持续申请。其次十五条申请持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持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其次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对持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持续的,应当自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持续许可确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其次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
21、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确定并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排污单位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确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三)法律规定应当注
22、销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九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第三十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细则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持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起始时间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以滚动12个月计。第三十一条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便利
23、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第三十二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实施与监管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躲避监管。(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遵守法律律规定的最新环境爱护要求等。(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运用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五)按排污许可证
24、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刚好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按证排放状况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状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状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峻违法违规记录等状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削减检查频
25、次。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状况,对检查中发觉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托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作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五条上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实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爱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情节特殊严峻的,由上级环境爱护主
26、管部门撤销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并责令整改,对干脆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激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刚好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有权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隐私之外,排污单位应当按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规定,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限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1号)和本细则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方法(陕环发20xx20号)同时废止。该细则在国家排污许可证条例正式出台后将依据我省实际状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第四十条本细则由陕西省环境爱护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