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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消毒产品包括 从一起消毒产品生产违法案例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探讨 摘 要 分析一起擅自更改生产操作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卫生差、操作人员不符合生产卫生要求和生产假冒餐巾纸的案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方法中没有相应惩罚条款作法律的支撑,只能下达限期整改的行政限制措施。结合在实际执法监督工作中发觉的问题,提出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增加义务性条款的法律支撑及违法行为的惩罚种类,进一步完善消毒管理方法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法律条款上的连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加加强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的条款。进一步推
2、动消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在法律上保障对消毒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力度。 关键词 消毒产品 传染病防治 监督 资料与方法 案情简介:2003年某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所管辖的某生产卫生用品的一个企业日常监督中现场发觉: 该企业无独立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没有洗手消毒设施及更衣间;生产车间四周墙壁布满灰尘和蜘蛛网,墙面裂开,甚至剥落;在原来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的位置换成荧光灯;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的操作人员均没有穿戴工作服,其中一名无健康证;操作人员不按审批的工艺流程生产操作;包装车间操作人员除生产本企业的餐巾纸外,还包装7种非本厂其他商标产品;库房有漏水痕迹,成品贴地存放;原材料没有相应的
3、检验报告。 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对该企业生产的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就地封存。该企业违反了方法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下称规范)的多项相关规定:生产区必需设更衣间,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生产企业依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应当对车间实行消毒措施;干脆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需进行1次健康体检;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当穿戴整齐;用于生产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应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产品保存离地、离墙10cm。 结 果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简传染病防治法和
4、方法中没有相应惩罚的法律条款支撑作依据,只能在看法书中下达限期整改看法。 案件处理的体会:本案是一起擅自更改生产操作工艺流程及生产环境卫生差、操作人员不符合生产卫生要求和生产假冒餐巾纸案1。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依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性不足,卫生监督部门只能赐予警告的行政惩罚,对其严峻违反工艺流程进行生产操作,同时生产假冒的卫生用品不能没收和罚款,体现不出行政惩罚应有的威慑力,客观上使卫生监督执法出现了懦弱无力的状况。提示须修改和增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使之更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讨 论 随着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前移,渐渐把着眼点放在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的支配,而
5、卫生监督行使的行政权必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制定完善可行的卫生法规就显得特别重要。 案件引发的思索与建议: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方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连接不够,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强。目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生产处于规模小、档次低、工艺流程简洁,各企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意识、自律遵守法律意识薄弱,只重视产品的销售、不重视产品的规范生产,违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该案例虽违反了规范多项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范的内容都是义务性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的支撑。这些义务性条款在一没有程序,二没有罚则的状况下,只能是提倡性条文,很难实施。虽方法第八条规定“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
6、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但方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条款针对不按要求去做的行政惩罚内容,因而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为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使义务性条款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使方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连接,增加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增加相应的惩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方法中关于消毒产品能够惩罚的条款只有第33、34条,即: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标签(含说明书)和宣扬内容必需真实,不得出现和示意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该案例中生产企业制造假冒产品,有可能造成严峻的社会后果,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应当赐予应有
7、的行政惩罚。但在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因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而体现不出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另外,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有违法行为的定性条款,在罚则中却没有相应的惩罚依据,内容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增加相应的惩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定性的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行政惩罚依据;而且对违法行为惩罚手段单一,只有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惩罚手段。该案例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卫生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惩罚条款的限制,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做支撑,卫生监督部门只能赐予限期改正的行政限制措施,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建议增加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的条款。方法对发证的要求详尽而明确,但对发证后企业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条款,如托付检验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送检的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对日常监督中这些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客观上造成企业只重视卫生许可而忽视发证后的日常自身卫生管理。 参考文献 1 康顺爱.实施消毒管理方法的实践思索与建议.中国卫生法制,2007,15(2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