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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与司法适用 刑法条文(2020)条文主旨及罪名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急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特地矫治教化。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
2、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本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其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又分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和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两个年龄段。 第 第 1 1 款是关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其实施本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 第 2 2 款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之已满 14 周岁不满
3、16 周岁年龄段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是对全部犯罪都负刑事责任,而是只对 8 种严峻暴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害物质罪。须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 8 种犯罪,是指详细犯罪行为而不是详细罪名。 第 第 4 4 款是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原则的规定。依据本款规定,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这里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必需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第 第 5 5 款是关于对不予刑罚惩罚的未成年人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款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
4、为,但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特地矫治教化。 一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依据未成年人案件说明第 2 条规定,周岁根据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 2 天起算。依据该说明第 4 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的确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精确查明被告人详细诞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是,关于已满 4 14 周岁不满 6 16 周岁的人担当刑事责任范围
5、问题。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担当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看法,刑法第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犯罪,是指详细犯罪行为而不是详细罪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有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三是,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担当刑事责任如何认定罪名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探讨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担当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罪名应当依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详细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王伟华抢劫案(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86 集第 777 号案例) 刑法条文(2020)条文主旨及罪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运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平安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
7、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平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妨害平安驾驶罪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平安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峻威逼道路交通平安,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平安问题。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内容,是关于妨害平安驾驶罪及其惩罚的规定。 构成这一犯罪通常具有以下三种行为: (1 1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运用暴力。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关系到公共交通工具乘载人员的生命安危,保障驾驶人员的人身平安在肯定意义上说,就是保障乘
8、载人员的人身平安。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如非正常停车等,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进行暴力殴打,这种行为并不仅仅是对驾驶人员的人身侵害行为,而且明显具有侵害公共平安的性质。这里应当指出,本罪中的暴力只限于稍微伤,假如暴力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则应当以有意损害罪论处。因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 1 年有期徒刑,而有意损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是 3 年有期徒刑。依照以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的原则,应当以有意损害罪论处。 (2 2 )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这里的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对于汽车来说,就是指方向盘。这种抢夺汽车方向盘的案件,在现
9、实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 (3 3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平安。假如说,上述前两种行为的主体都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载人员,那么,本行为的主体就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操纵者,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载人员的平安负有法律义务,因而应当严格遵守驾驶规则。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假如构成了犯罪,要求必需危害了公共平安,存在危害公共平安的危急。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危及公共平安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平安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急。假如行为人只是辱骂或者
10、稍微拉扯乘客等,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惩罚。 在司法认定的时候,还要将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的行为与遭遇他人突如其来的暴力,出于防卫而对他人不法侵害实行反击的行为加以区分。这种反击行为具有职务上的正值防卫的性质,但是,驾驶人员的首要职责还是保障乘载人员的平安。因此,反击也只能在这一前提下进行,假如置乘载人员平安于不顾而对他人的殴打进行反击,也应当担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定罪量刑,一般来说起刑点在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只有属于过失且情节较轻,才可能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不加分别地严惩,并不符合
11、罪责刑相一样、谦抑性等刑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特别留意把握刑法与相关司法说明的效力位阶关系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条文(2020)条文主旨及罪名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解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2、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 2 款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解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内容,对于此条应当作如下理解: (1 1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解除。这里的明知是指对存在平安生产隐患的明知。一般来说,明知是一种认知状态,因而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但这里的明知并不是责任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2 2 )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组织违章冒险作业,是指在存在生产平安隐患的状况下,接着组织生产、作业。这里的冒险是指不顾危急,对于生产、作业中的平安隐患束之高阁,放任不管。这里的组织违章冒险作业是指在明知存在平安生产隐患的状况下,接着支配生产、作业活动。 (3 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13、峻后果。本罪是实害犯,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才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实害结果,在司法认定中可以参照危害生产平安案件说明第 6 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造成干脆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峻后果或者重大平安事故的情形。 假如行为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但违反的规章与平安生产无关,因而并不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急,则不成立本罪。一般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主体均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从
14、业者,法定最高刑均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的差异主要在于行为特征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践中,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的缘由假如仅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或者仅为供应的平安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罪名较易确定;假如事故发生系上述两方面混合因素所致,两罪则会出现竞合,此时,应当依据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详细行为来认定其罪名。 1.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 95 号) 刑法条文(2020)条文主旨及罪名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
15、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现实危急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干脆关系生产平安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危急作业罪(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运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马上实行解除危急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急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企业的平安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面临更严
16、峻的刑罚,尤其是对关闭、破坏平安生产预防措施、拒不执行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等具有导致严峻后果发生危急的三类行为,也将被纳入刑事追责范畴。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发生的现实危急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本罪具有以下三种行为: (1)关闭、破坏干脆关系生产平安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这是一种对生产平安条件的破坏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运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马上实行解除危急的整改措施,而拒
17、不执行的; (3)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急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具有上述三种行为的,在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发生的现实危急的状况下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属于典型的详细危急犯。在认定本罪的时候,不仅要考察是否存在刑法所列举的客观行为,而且还要确认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急。假如没有这种现实危急,则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根据本罪定罪惩罚。 危害生产平安案件说明规定对于关闭、破坏必要的平安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觉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实行措施的行为从重惩罚。这个司法说明在当时对于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的办理发挥了主动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同时这一司法说明惩罚较重。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解决这一问题增设了第 134 条之一,详细规定了危急作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刑法第 134 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发生的现实危急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定刑配置看,本条是典型的轻罪立法,本条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 133 条之一,共同使我国刑法中的轻罪立法得以有序扩充,使刑法结构更趋于科学,真正推动轻罪治理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