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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问答() 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某部计生干部问:我是一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计生干部,现在我们单位的很多临街房都出租给了地方,一些外来人员在营区内长期居住并从事经商活动。请问对这些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应当如何管理? 答:军队营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规定中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军队营区内居住、务工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6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都称为“营区流淌人口”。规定要求对营区流淌人口的管理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的辖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安排生育领导小组应协作驻地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营区流淌人口婚育状况调查。详细讲就是要做好以下6项工作:一是将营区流淌
2、人口安排生育管理纳入营区日常管理之中,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合同,明确安排生育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在办理劳务用工、房屋租赁、营区暂住、社会化服务等事项时,核查这些人员是否有流出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安排生育工作机构开具的婚育证明,如没有,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不根据规定参与安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的,不得在营区内居住、务工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三是建立已婚育龄流淌人口登记制度,刚好驾驭流淌人口生育变动状况;四是负责对营区流淌人口进行安排生育宣扬教化,为已婚育龄妇女供应安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指导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其费用根据驻地的有关规定收取;五是营区流淌人口
3、夫妻应根据国家和驻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在营区内发生意外妊娠或者违法生育的要刚好通报驻地政府或街道安排生育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是对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嘉奖,对差的进行指责惩罚。总而言之,营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要做到和军队安排生育工作“四个一样”,即:一样的宣扬、一样的服务、一样的检查、一样的奖惩。 某部营长问:我营里有个连长,家属生了个女孩,他在农村的父母总想让他们再生一个。我们打算在做其父母思想工作的同时,把违反安排生育政策会受到部队纪律的处理也同他讲一讲,以使其明白超生的利害。请问,什么状况下可生育二胎?军人假如超生的话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安排生育
4、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其次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的;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的。 部队对安排生育工作是特别重视的,对违反安排生育政策规定者的惩罚也是特别严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安排生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军
5、队全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安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安排生育。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其次个子女的,应当根据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赐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对违反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对以不正值手段取得安排生育证明,生育其次个及以上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对出现超生的单位,单位领导也负有责任。条例规定,未完成安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和干脆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五和第八款规定,不执行上级的吩咐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且情节严峻的,赐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因此,一方面你们要实行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其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要讲大道理,也要讲小道理,让他们不仅要为国家考虑,也要为家庭考虑,更要为孩子的成进步步考虑。另一方面要切实把这对夫妇作为工作的重点,刚好向上级和安排生育部门报告,实行相应的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