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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区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书作业区交叉作业平安责任书 甲 方:第三采油厂作业区 井区 乙 方: 作业项目: 为保证在交叉作业期间平安生产、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平安、防止以外事故发生,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以下平安责任书,双方在作业期间必需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如下: 1、凡在作业区油区内进行交叉作业,必需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钻井、井下作业及其他作业单位的工程技术、平安、消防等部门应现场调查,制定牢靠等施工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平安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預案后,方可实施交叉作业。 2、交叉作业前,必需要明确现场总负责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刚好协调、解决相关各方面出现的各类问题,作业区应指定人员进行
2、现场监护,并划分各作业方的施工区域、范围,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 3、采油井场交叉作业要严格根据行业标准组织钻井、井下作业,各单位针对多机组作业的实际制定出现场平安措施,现场组织实施。 4、在已投产的采油井场交叉作业工业动火,作业方必需制定出HSE作业安排书,并办理第三采油厂开工许可证和第三采油厂动火作业平安安排书。 5、交叉作业施工必需满意以下平安要求: (1)在进行钻井作业的采油井场,距井口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民房,井场边缘距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建设,不应少于50米。 (2)、在采油井场进行井下作业,距井口100以内不得明火作业,施工作业时下风向100米以内不应有居民住宅等有可能存在的明火的
3、建筑物。 (3)、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和井下作业时,值班房、发电房等应布置在采油及钻井、井下作业现场的上风侧。 (4)、钻井队施工单位厨房不得设在井场,应选址在上风侧平安地带设置。 (5)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时,必需严格执行国家石油自然气行业标准石油与自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平安管理规定、石油钻井队平安生产规定、石油井下作业队平安生产检查规定、钻井作业平安规定等规定要求。 (6)、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动用明火时必需根据国家石油自然气行业标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平安规程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平安管理规定的要求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施工。 6、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的值班室、发电
4、房、储油罐距井口不得少于30米,发电房与储油罐距离不得少于20米。 7、作业施工井场的照明灯具必需运用防爆型的灯具,当井场运用非防爆型探照灯时,应距作业井口50米以外,距采油井口25米以外。 8、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时平安设施不到位或违反防火平安规定的,采油队及井站有权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作业。 9、钻井及井下作业常常必需有醒目的防火平安标记。 10、钻井井场应配备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8公斤灭火器10具,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 11、井下作业井场应配备4具5公斤,3具8公斤干粉灭火器,特别作业依据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12、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操作不善而引起甲方的事故或损失全部由乙方来担当。 13、双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对方区域内,引起的后果一律自负。 14、乙方必需严格执行HSE管理体系,保持好井场卫生,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要妥当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15、井场内严禁吸烟,若发觉吸烟者甲方有权依据作业区规定给以惩罚。 16、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惩罚或取消作业资格。 17、双方约定的其它平安事项: - - - 有效期: 年 月日- 年月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