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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与否,医务人员劳动权利均受保护医务人员的权利包括 案例回放 医生陈某,2000年3月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聘用职工进入安徽省某乡镇卫生院工作,当时交付了4 000元作为保证金给乡镇卫生院,陈某不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但是乡镇卫生院也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乡镇卫生院规定陈某的试用期为1年,工资800元/月,从第2年起每月1 000元,试用2个月后,乡镇卫生院将陈某支配到其下的一个分院去上班,此分院是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陈某始终在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工作到2003年2月,由于分院效益太差,医务人员工资难以正常下发,陈某征求分院的看法,要求离
2、开分院在家待岗。但是由于陈某在分院始终管理收款和出纳工作,在家待岗期间陈某并未把分院的财务及其他工作进行交接,仍帮分院计算劳务费并向乡镇卫生院报账。 2002年,陈某应乡镇卫生院的要求去乡镇卫生院带班2个月(相当于调用),当时乡镇卫生院承诺给车费和伙食补贴,但始终未兑现。2008年9月,乡镇卫生院响应国家政策将该分院改制为卫生站,陈某曾多次询问乡镇卫生院是否可以回乡镇卫生院上班,但是乡镇卫生院的领导人要求陈某回卫生站上班。为此,陈某觉得乡镇卫生院的做法欺瞒了自己,遂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恳求赐予解决。 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用工不规范 本案中,医务人员陈某遇到的问题属于特别年头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遗留
3、问题。医疗领域的许多单位都属于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些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的非在编人员的用工管理都存在法律空白。庞杂的人员,不同性质的单位以及不同的身份,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诸多弊端。因为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单位的职工分正式工和临时工(合同工),其中临时工属于编外人员。而社会医疗机构根据传统是标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自然分正式事业编人员和非在编聘用人员两种不同的身份。 陈某在其工作的卫生院虽然属于非在编人员,但其从2000年3月就跟卫生院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应当享受一个单位职工所应当享有的待遇。作为劳动者,其最至少的权利是:有一个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劳动酬劳、参与社会保险
4、、获得必要的劳动平安待遇和福利待遇。在陈某与卫生院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卫生院应当保障医务人员这些基本的劳动权利。 医务人员劳动权利应得到全面保障 本案中,陈某所在的卫生院分院属于卫生院派出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陈某应当属于卫生院的职工,其人事关系亦应当由卫生院管理或托付管理。而在2008年该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改制成立卫生站后,从法律上已经与卫生院脱离了隶属关系,成了独立法人单位。陈某假如不同意与改制后的卫生站建立劳动关系,卫生院有两个方法解决目前的问题:第一是接着保留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供应工作岗位;其次是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赐予陈某相应的补偿。但无论乡镇卫生院是否接着保留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卫生院收取的保证金应当退还给陈某,拖欠的全部应得收入也应补齐。 在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势在必行的今日,仍有许多医疗机构聘用了大量的非在编人员。但是,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单位一般都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与了社会保险,用工已经相对规范。 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拥有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利,将来的事业单位改革可能会打破目前这种身份界限。随着用工观念和用工管理模式的变更,医疗机构用工的管理方法也会逐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作为新医改的主力军,应首先从医务人员的劳动权利上给与保障,才能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