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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讲义(四) 第 三 章公司 资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 公司 资本的概念(一 )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公司已经注册登记成立,就合法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直到公司解散。F F3 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探讨:对公司的财产 , 股东和公司分别享有何 种权利?(二)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1 1 、 公司资产 , 公司资产是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它 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 股本 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权、银行
2、的贷款形成的负债,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的多的概念。2 2 、 公司净资产 , 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一般说,经营状况好,净资产额大;反之,则少、零或负数。3 3 、 认缴 资本 ,也叫发行资本, 这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资本。4 4 、 实缴资本 , 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合。留意:新修订的 公司法由公司资本信用向公司资产信用的转变二 、 公司资本 的 原则( 一 )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在设立时必需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为明确规定;其二是指对于公司章程中所
3、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需由股东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基于这一原则而建立的公司资本称为 法定资本制 ,为早期的大多数大陆法国家所采纳。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有 :(1 1 )法定资本额的限制( F26 、8 80 0 ); (2 2 )出资的规定( F27 );(4 4 )股东不履行出资的责任( F28). .留意:股东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F28-2 ) ( 二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溢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常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适应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是为了防止
4、 公司资本的实质削减,切实爱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 股东 对公司盈余的过高安排要求,以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有:(1 1 )发起人的连带出资填补责任 (F F3 30 0 、9 93 3 );(2 2资 )严禁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 (F F3 35 5 、200 0 );(3 3 )不得低价发行股票 (F F 127 7 );(4 4 )必需按规定提取和运用公积金 (F F 166 6 、 168 8 );(5 5 )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F74 4 、 142 2 )等 。( 三 )资本不变原则这一原则
5、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变 动 。这一原则主要禁止自由削减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生命力和债权人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有:(1 1 )公司增减资本必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F37 7 、99 ), 削减资本,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F F1 1 79 );(2 2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必需履行债权人爱护程序,即须向债权人作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 ( F177 7 )。留意:随着学问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理性投资功能增加,担保功能锐减,资本三原则的地位也发生了动摇。三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
6、型公司资本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 本 制和折 中 资本制。(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需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二)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设立时并不要求认足,发起人只须 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即可成立公司。未认缴部分授权董事会依据须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三)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指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制度。根据这种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只认足 规定的首期 发行的资本,公
7、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即时发行募足。探讨:我国实行的是什么资本制度其次节公司资本的构成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F28 )二、实物出资 所谓的实物出资,即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出资。但实物出资应留意几个问题:1 、实物财产,应当是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对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2 、实物财产,应当是出资人对其拥有全部权或处分权,并应出具权属证明。3 、实物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依据公司法规定, 对作 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
8、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272 )评估的方法可采自评或委评。4 、实物出资,有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F28 、832 ) 三、无形财产出资 无形财产是相对于实物出资而言,包括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这方面的出资,所涉及的问题 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价值评估;另一个是无形资产在公司资本总额中的比例问题。四、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扩张性规定 05 公司法 不仅列举了货币 、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可以作为出资,而且实行概括方式承认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均可以作价出资, 这一规定扩张了出资方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第 14 条 条 中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
9、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三 节股东 的出资 的 转让一、 有限公司出资的转让让 (股权转让 F71-75 )(一)股权的一般转让 1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
10、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权的特别转让 1 、 法院主导下的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恳求权 (股 东退出公司)所谓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恳求权 ,是指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依法恳求公司根据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F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
11、公司根据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安排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安排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留意:爱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之一 3 、 股权的继承F75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让 股份公司出资的转让让 (股份转让 F1
12、37-145)(一)股东转让的自由性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相比限制性的规定较少。(二)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三)股份转让的限制1 、 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F138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或者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 、 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F14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13、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 、 对公司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n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n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n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特别情形除外。(详见 见 F142 ) (五)股票丢失后的处理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诉法规
14、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 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六)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特别规定 n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附:2013 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取消了 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务院确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26)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仍采纳实缴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的,从其规定。(F80)二、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 ,不再有最低 低 30% 现金要求。三、取消了股东 首期出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要求以及一人公司的一次性出资的限制。四、取消了 法定验资,营业执照中不再记录实收资本。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除外。(F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