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处分决定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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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处分决定书范本范本一:沁县安监局关于 同志违反安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确定书,男,19 年 月 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 街。经调查, 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于2000年8月26日生育其次胎,女,取名 。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2022)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探讨确定赐予 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范本二当事人:刘XX,女,19岁,汉族,中学文化,无职业。住址:XX县XX镇XX路245号楼3号,身份证号:XX198510030046,联系电话:138XX7171。2022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

2、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2022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状况并恳求支援。在当地公安干警协作下,打算对设立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拟对该网吧检查时发觉,该网吧门锁紧闭,无法进入实施检查。至6月17日17时,岚关中学老师谭XX受该网吧业主刘XX的托付前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场的状况下,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才得以进入该网吧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觉,该网吧内供上网服务营业的14台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通,执法人员当场从该

3、网吧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额记录:2022年6月 17日经营额为377元。同时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XX工商扣字2022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修理后,在熊XX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4、经营活动。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证据二:我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2022)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5、活动的电脑14套。证据三: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6月17日,电话托付岚关中学老师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协作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状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证据五: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老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22年6月17日受当事人托付,主动协作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惩罚的情节。证据六: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

6、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七: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27日、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八: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担当法律责任的行为实力。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在XX县岚

7、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修理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X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依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

8、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比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2022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听告字(2022)第XX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次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刚走入社会无职业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在此案调查中能主动协作调查,主动提交违法证据,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已相识到其违法行为,表示以后吸取深刻教训(证据三),有减轻惩罚的情节(证据三、证据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协作行政

10、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看法第三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确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惩罚:1、没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详见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2、惩罚款人民币XXXXX元。当事人自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缴纳罚款(帐号:XX001057,户名:XX县工商局,地址:XX县XX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惩罚确定,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干脆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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