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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根据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峻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
2、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一、概念及作用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假如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3、,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确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详细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值得留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
4、字样。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状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状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
5、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假如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假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实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假如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依次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当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假如托付代理人的,代
6、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4.案件审理的有关状况案件审理的有关状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状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7、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托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
8、托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探讨并作出确定”。(二)正文1.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依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详细说来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
9、、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需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看法、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依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详细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准确,不要把相像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殊是作案地点的具体地址肯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晰;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需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状况和改变,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峻”、“情节特殊严峻
10、”以及“情节特殊恶劣”的状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峻后果”、“造成严峻后果”,还是“后果特殊严峻”的状况。(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精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牢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需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
11、,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假如是主要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洁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困难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
12、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需详细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详细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晰、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需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依据须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
13、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留意的是,只有力求运用准确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晰,通常采纳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2.理由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当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处犯罪的详细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需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
14、有据,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详细说来,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峻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扰的干脆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留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惩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肯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动身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
15、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样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2)对控、辩双方的看法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看法,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看法。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需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接受;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需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样。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理由和事实相一样,即阐述理由时要
16、遵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动身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稍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依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看法,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理由和判决相一样,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当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详细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留意不要只写简洁的结论,生硬地确定
17、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冲突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特别恶劣严峻,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4)正确援引适用的详细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供应法律依据,能否精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干脆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肯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详细引用与之相相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精确,要恰如其分
18、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详细,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肯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留意的是,引用法
19、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需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需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盗窃犯王拘役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开的。一
20、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依次,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状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惩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详细表述如:“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三)尾部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
21、明以下内容: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假如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当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3.判决的确定日期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假如是
22、经过审判委员会探讨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确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4.书记员署名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附: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确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
23、有自己的特点。1.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状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详细说来,有以下几种状况:(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确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2)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的状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3)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稍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
24、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峻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状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4)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实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实力的事实和证据,最终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5)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值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详细地作出分析论
25、证,说明其行为的确属于正值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依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洁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状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对,做到有理有据。2.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应当留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峻错误,或者
26、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全部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诞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夫,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管所。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检察院以
27、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峻后果,有酌定从宽惩罚情节。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
28、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晰,定性精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峻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看法,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爱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干脆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1998年10月18日书记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