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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第一条约因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地址为甲方与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地址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供应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供应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供应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运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供应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
2、费的方法作为补偿。其次条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好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技术”系指为满意生产、运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书目及信息等。“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技术帮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来回差旅费由乙方担当,在中国逗留期间
3、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供应更有效的技术帮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运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全部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供应的技术信息应是精确的、完整的和清楚的并且由乙方供应的好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
4、先进水平。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运用按合同的规定生产、运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运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实行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运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供应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乙方的恳求,在可能的状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供应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合营公司根据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记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
5、乙方的许可证制造。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运用的名称和标记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运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扰合营公司若发觉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应马上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运用产品、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实行追究或多次诉讼或实行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状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赐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第五条提成费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供应的技术及帮助赐予补偿费。依据合同
6、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依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年,以后,每年递减。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年月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天内向乙方供应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合营公司依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第六条技术培训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供应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7、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供应培训: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运用;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乙方不供应与制造、销售或修理保养该产品无干脆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供应乙方对第三方担当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合营公司若须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与并完成由乙方供应的培训安排者,自培训完结后年内,不得向合营公
8、司提出辞职。第七条优先条款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须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需优先购买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需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需优先购买和采纳由甲、乙任何一方干脆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供应的技术系属隐私。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运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
9、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第九条合营期限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年。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方法规定接着作为期二()年的延长,但必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接着运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第十条仲裁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吵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相互信任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举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若于三十()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吵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说明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吵时,仲裁员应依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在发生争吵,并将争吵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吵并提交仲裁的争吵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接着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不行抗力双方遇有无法限制的事务或状况应视为不行抗力事务,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斗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遇不行抗力事务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
11、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行抗力事务所延误的时间相等。遭遇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马上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行抗力的事务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行抗力事务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行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第十三条其他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说明。合同的中
12、、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份。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天,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乙方:姓名:姓名:职务:职务:电传:电传:电挂:电挂:见证人:姓名:职务:日期:同约定。双方供应的合作条件作为投资,而收回投资的方法是以加速折旧、增加利润幅度或以产品分售及采纳提成费等方法来实现。合作期满后财产不再作清算安排,详细处理方法依双方所签契约中明文规定实施。合作经营、分工经营、托付一方经营或托付第三方经营管理,取何种方式视契约中规定的条款付诸实施。好用型专利权系指在学术、技术、工艺等领域中具有创建性的独创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独创者供应图纸、模型及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经申请批准后可受到爱护者,通称好用型()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