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实用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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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实用4篇)篇一: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许云生,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址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瓷窑村,电话:13835747866 13303571980 第一被申请人:蒲县人民医院 住址:蒲县昌平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姚济 院长 其次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苏学峰 职务院长 第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其次医院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月坛公园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长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其次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 职务

2、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状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状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 201X年10月10日 篇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谢本平,男, 44岁, 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恳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

3、定。 事实与理由 201X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托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见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当是法院托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托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干脆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托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明显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压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4、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看法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冲突,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峻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原委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定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原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气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确定成败”医

5、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担当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担当稍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赐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爱护行为,因此须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纳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

6、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假如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打算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须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假如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须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探讨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状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

7、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裂开。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运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裂开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裂开,羊水可经裂开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其次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与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

8、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样状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状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假如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打算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依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担当稍微责任,

9、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恳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托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托付人:谢晓东 201X年6月7日 电话:15310288202 篇三: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女,现年1岁,汉族,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夫,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柳颖莹,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

10、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成人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201X年元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诞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精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新郑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 柳颖莹 201X年1月30日 篇四: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11、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恳求事项 恳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详细鉴定事项 1, CT复查不刚好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3, 手术延误 4, 上述过错与最终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峻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加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 CT复查不刚好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须要神经内科刚好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依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

12、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依据*主任查房看法出血在100毫升。假如刚好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刚好手术。 依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假如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依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须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 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缘由,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起先。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丢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

13、了严峻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刚好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

14、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缘由。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缘由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担当稍微责

15、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供应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运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假如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担当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担当稍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莫非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恳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恳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医疗鉴定申请书(共6篇) 申请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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