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7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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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7辑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7辑 第1辑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中,符合刑法规定的是()。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C.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D.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2、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法人登记注册第人民法院管辖 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允许对案件协议管辖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3、。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伤害、侮

4、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刑法第241条规定,不阻碍被收买的受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有误。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答

5、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据此可知,选项C属于法定义务,而选项ABD只有在办

6、案机关存在特殊要求时,才需要遵守。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答案:A解析: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故A项对。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打破了”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故C项“职权未变”说法错误

7、。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故D项“两审制”说法错误。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B、对于在途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C、对于在途货物,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对于在途货物,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答案:B,C,D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交货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是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如果买方拒绝收取货物,则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风险转移至买方,所

8、以A错误。对于在途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所以B、C、D正确。本题应选B、C、D。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只有乙、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B:甲可以获取经审计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C:甲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乙、丙同意D:甲可以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

9、行和决定。详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因此,A、B、D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C项也正确。关于

10、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答案:A,C解析:当事人适格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能力是对所有潜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言的,而适格当事人是对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而言的,有当事

11、人能力的人,不一定是某一具体民事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是某一具体民事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则意味着其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法律对当事人能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当事人适格却无法加以明确规定,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

12、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1)法院的不当做法: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

13、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7辑 第2辑个体户某甲因销售货物时屡有短斤少两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决定对其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告知某甲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某甲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C.听证应当公开进行D.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工商局与某甲合理分担答案:A,B,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2条。郑某因故意杀人罪被C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

15、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最高人民法院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执行前,郑某揭发同村钱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最高人民法院裁定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停止执行死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C: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郑某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无需再

16、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答案:A解析:对死刑犯在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在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3)项都有规定,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A项表述正确,B项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是错误的,C项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表述也是错误的,D项继续执行死刑裁判无须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亦错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

17、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列法官的行为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 )A.王法官认为李法官对某经济案件的终审裁判不当,于是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B.法官孙某在审理某明星财产继承一案时,为了做到公正审理,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C.在审理一起强奸案件时,法官张某盛气凌人,多次制止被告人的发言D.钱某因曹某不按期偿还借款而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扣押,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

18、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王法官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是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故选项A符合题意。该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该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因此,选项C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

19、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査核实证据。”因此,选项D不合题意。故A、C项当选。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20、,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处理。 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选项C正确,“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成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明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21、罪。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 )A.凡是证成所处理的问题同时包括法律事实问题、法律规范问题和法律语言问题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D.法的论证、难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外部证成讲解:证成可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实际上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三者,即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和使用语言进行论证。因此, 凡是证成所处理的问题同时包括法律事实问题、法律规范问题和法律语言问题,即A项正 确。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

22、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即B项正确。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这是证成的定义,因此C项正确。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伹是它们各具特征,并不能混为一谈,而“同一性”是指事物在本质和特征上均完全相同,故D项关于这三者具有同一性的说法错误。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下列哪一项没有体现科学领导?()A、努力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B、党组织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集体研究讨论、集

23、体决策,并组织化地实施C、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D、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答案:D解析:科学领导,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于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A项是规范化领导的要求;B项是集体领导的要求;C项是理性化领导的要求。A、B、C项均属于科学领导的要求,故均不应选。D项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是“依法领导”的要求,故应选D项。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

24、目的是()。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答案:C解析: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答案:C解析:选项 A、 B 错误,选项 C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5、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据此可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害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而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选项 D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

26、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知,本案不属于刑事和解范畴。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成文法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没有发生具体案件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C.法律解释始终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在法律体系中应为什么、勿为什么、可为什么,是一个价值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目的性D.“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在未对法律作出正式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审判根据答案:C解析:A错:对象不限于成文法,还可能包括判例法等;B错:虽然密切相关,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依赖案件;D错: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但不一定“正式解释”。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

27、考试真题及答案7辑 第3辑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B,C,D解析: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与法律实践相对照的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选项A是立法,属于法律实践。选项B、C、D均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故均属于法律意识。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2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

28、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22年)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无害通过、紧追权问题。A项,本题中

29、,乐安号是货轮,其在丁国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可不经丁国同意就从丁国领海中迅速不停通过,但不得随意停泊。故A错误。BC项,乐安号若在丁国毗连区内走私,丁国对毗连区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四方面管辖权,丁国海关有权缉私,丁国可出动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故BC正确。D项,在紧追乐安号时,若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中断过,则乐安号逃至公海时仍能紧追,一直到第三国领海为止。故D错误。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

30、.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故D项当选。 中国甲公司向西班牙乙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葡萄牙。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

31、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适用中国法,因甲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应当适用西班牙法,因乙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应当适用葡萄牙法,因葡萄牙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应当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亊人没有对准据法作出约定,根据所谓“特征性履行”的理论,其笫5条第2款第3项规定,成套设备供应

32、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因此,C正确。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B、法律推理是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D、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答案:C,D解析: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法律推理是寻求正当性的推理,不是像自然科学中的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同时,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

33、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黄某,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汪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肖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钱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曾某,怀有身孕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省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

34、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B。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22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D.甲的行

35、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36、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动物饲养人免责的条件,请考生予以注意。某县政府规定本县建设商品房的许可由县建委统一办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建委申请建设商品房的许可。县建委收到申请后转告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征询意见。县规划局以不符合规划条件为由提出不予许可意见。县建委根据县规划局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本案被告是:()A:某县政府B:县建委C:县国土资源局D:县规划局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

37、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所谓“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是指在统一办理中提出实质不利意见的机关,而非一定是统一办理机关。在本题,县建委根据县规划局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故县规划局的意见对该企业具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县规划局为被告。本题应选D项。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7辑 第4辑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

38、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39、(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没有“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1款,B项的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该规定第24条,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

40、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照该款规定,D项正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 受理甲、乙两公司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 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由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

41、 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B.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 决定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书面审理C.仲裁庭裁定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 存款40万元D.仲裁庭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不说明裁决所 依据的理由答案:B解析:。贸仲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 仲裁员独任审理,所以A项错误。在简易程序中仲裁 庭享有审理方式的决定权,所以B项正确,当事人未 协议裁决书不写明栽决理由的,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理 由,D项错误。仲裁庭无权自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项错误。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

42、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的规定作依据。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

43、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选项D);(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选项B);(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44、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202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EXW和FCA的选择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EXW更适合国内贸易,FCA一般更适合国际贸易B、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装货义务

45、,如卖方更方便装货时,选择FCA术语一般更为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C、在EXW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适用该术语,而应当选择FCA术语D、若选择FCA术语,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不会产生影响答案:D解析:FCA全称是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对于共犯人的表述,下列选项

46、错误的是:( )A.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B.对于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胁从犯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D.被胁迫参加犯罪者可能成为主犯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规定。A项中主犯本身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仅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直接处罚即可。B项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中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这种情形。刚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继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定为主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复议,复议案件的审理终止C.不具备法人资格

47、的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D.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不得采用口头委托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A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不符,BD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0条规定不符。“鸭嘴山”市出产的苹果个头大、口感脆、品相好,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合法的:A、将“鸭嘴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苹果上B、将“鸭嘴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苹果上C、聘请著名相声演员“李大头”为鸭嘴山苹果录制极具辨识度的声音商标,使用于苹果上D、将“苹果”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苹果上答案:A,B,C解析: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

48、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故A选项合法。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故B选项合法。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C选项中的声音具有辨识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49、,故C选项合法,符合题意。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选项不合法。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 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1台吊 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 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 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 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 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 通知了丙公司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 仍享有质权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 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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