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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供大家参考。2023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
2、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第五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
3、干部。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第六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七条 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
4、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 (二)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落实省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
5、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 (六)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 (八)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九)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十)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十一)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第八条 党委(党
6、组)对于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 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 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委(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条 党员干部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
7、形决定处置方式。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根据职务分级负责,按照规定报请批准,一般由党组织决定:(一)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二)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或者委托副职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三)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有关负
8、责人或者党员干部所在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讲究政策、运用适当,精准把握、执行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一)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 党员干部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 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
9、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 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 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党委(党组)
10、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其对相关问题整改。第十六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函询的党员干部,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明确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等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档案材料,按照季度统计汇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第十八条 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 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参照本细则执行。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