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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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3篇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篇1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23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第

2、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第五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

4、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

5、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

6、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

7、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

8、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

9、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 人。理事会成员任

10、期 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

11、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

12、(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13、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

14、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

15、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四

16、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

17、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

18、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19、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

20、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

21、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篇2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各成员尤其是农民以土地折现入股后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1、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2、承包绿化工程.3、林业

22、科研及成果推广。 4、经济林、特种蔬菜的种植、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即莲花县供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和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所占比例 %; 非其他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

23、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

24、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成员大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

25、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

26、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监事提议。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 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一人,理事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 _年,可连选连任。第一期理事长推举 为理事长,理事成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

27、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

28、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出资证明;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 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和监事会任期_ _年,可连选连任。第一期:监事长是 监事为: 。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

29、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交易的

30、佣金归为己有; (三)接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

31、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变更

32、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民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33、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2023 年12月10日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篇3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县鸾裕种

34、植专业合作社简介*县鸾裕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11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属于农民互助型经济组织,位于*县庙子镇街上村,共有4个成员,出资总额226万元,拥有500亩猕猴桃种植基地,公司充分利用*县地处豫*区独特的水质条件和气候条件与中国农科院*果树研究所携手经过13年的选育研究,选育出“天源红”和“宝石红”两个野生红色猕猴桃新品种,“天源红”和“宝石红”品种在2023年通过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同年申请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并获得批准。天源红和宝石红品种经过多次分析试种,各项质量指标几乎为最高,每百可鲜果VC含量151.2%毫克,含糖量12.5%毫克,总酸1.08%,可溶性

35、固形物17%,并且红色猕猴桃的用途十分的广泛,其种子、茎、叶、花、果均可做为工业、医药等原料,由于营养丰富,鲜食、加工价值极高,其中含有8种为人体必须的氨基酸,VC含量极高,是柑橘的10倍,苹果的30至100倍,且吸收性好,鲜果中还含有维生素A、维生素B、维生素D和人体不可缺少的钙、磷、钾、镁、铁,有“营养金矿”之美誉。因此,猕猴桃以其独特的营养价值和保健功能,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猕猴桃种植、猕猴桃新品种培育、技术服务和猕猴桃加工销售。*县鸾裕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市*县第一家以猕猴桃新品种培育种植加工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产业化模式,已建立“种苗供应?技术服务?农户种植?运输销售”的设施猕猴桃产业链条,带动130个社员从事猕猴桃种植和15个社员从事猕猴桃运销,年产优质猕猴桃100万公斤,销售收入600万元,合作社利润200万元,全部用于社员分红,促进了当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县鸾裕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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