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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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入仓煤、入炉

2、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 A8 上进行公布。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第四条 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 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煤炭的

3、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第五条 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

4、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第七条 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 负责煤炭票据收集和清理,采购费用的核算,财务往来管理.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数量的监督。第八条 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 负责煤炭的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参与入仓煤炭的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的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参与制定争

5、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和管理。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盐电厂、化工厂每月 25 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第十条 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第十一条 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 3 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第四章 煤炭采

6、购管理 第十二条 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第十三条 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的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的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第十五条 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和供煤

7、单位对煤炭工作的意见,联系和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和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的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购进原始台帐和记录。第五章 煤炭计量和检验 第十七条 煤炭计量管理 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和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第十八条 煤质的初检 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和盐电厂煤管员、

8、输煤工和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和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和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的煤炭拒收。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的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的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九条 煤炭的采样。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煤炭的采样标准 按照 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采样。采样点: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型均匀分布在顶部、腰部、中间

9、、底部四个部位采样,采样点不得低于 9 个,每个采样点采样量不得低于 3kg。采样个数:正常情况下每天对同一供煤单位,每车采样、综合制样分析,特殊情况实行单车采样、单车制样和分析。采样量:每车煤炭采样不得少于 30kg.采样高度:距顶部 30cm 以下,距地面 30cm 以上.供煤单位代表有权监督煤样采取,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采样,但最多只能重复采两次,供煤单位代表不得干预采样点的确定与采样。对采样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第二十条 煤炭的制样和送样 将综合煤样进行破碎后,掺合 23 次,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 3kg(掺合、缩分时,每次堆成圆锥状,然后压成扁平状,垂直划十字,取两对角扇形,其余弃去).

10、对颗粒较大的煤样,最好缩分一次,破碎一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将制样后的煤样分装、密封编号后分成三份;一份由生产安全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送二份到技术质量管理处,一份作分析化验样品,另一份由技术质量管理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煤炭应在现场保留72 小时。第二十一条 煤炭分析 按照国家 GB/T 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中的规定分析全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份等,硫含量每月份矿综合分析.确因客观原因(雨雪天)

11、,在对外在水分预先分析后,将样品自然放置 24 小时后进行分析。热值的计算根据采用以下公式:1、煤 的 收 到 基(分 析 基)恒 容 低 位 发 热 量 按GB/T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100-Mt Qnet.v。ar=(Qgr。v.ad-206Had)23Mt 100-Mad 式中:Qnet.v。ar煤的收到基恒容低位发热量;Qgr.v。ad-煤的空气干燥基恒容高位发热量;Mt-煤的收到基全水分或水煤浆的水分按(GB/T211 测定)的质量分数;M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H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氢的质量分数按(GB/T476 测定);206对应

12、空气干燥煤样中每 1氢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23对应于收到基煤中每 1水分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100-M t 2、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低位发热量+23M ad)23 M t 4.1816 100-M ad 用应用基作为公司统一的热值分析和考核依据.第二十二条 入仓煤炭煤质分析结果报送 煤炭进仓采样后 24 小时内应做出样品分析结果,综合煤样截止时间为 16:00 点,16:00 点以后的入仓煤为次日进煤。技术质量管理处每天分矿对煤样进行分析化验,并于每日 16:00 点前出具煤样分析报告,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报送生产安全处煤管员.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根据技术质量管理处的分析化验报告,

13、分别统计煤的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和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并将统计报表报送公司相关领导、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根据分析结果,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供销处和总经理办公室,及时对未达热值标准的煤炭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扣款结果按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报总经理审定。第二十三条 入炉煤煤质分析 入炉煤取样: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每两小时在 3#输煤皮带取样 1kg,每班取 4 次,分班作综合样分析(分班综合样留存一个月)。入炉煤煤样分析与入仓煤相同。入炉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综合平均值)与进仓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各矿综合平均值)相差 150 大卡/公斤以上(含 150 大卡/公斤)时,由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

14、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供销处切实查找超差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入仓煤炭的复样及仲裁 煤炭进仓后,分析结果未确定之前,用煤单位不得随意使用该煤(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先请示后使用)。一经使用,已使用部分视为合格.对有实物的煤炭分析结果如有争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复样。供煤单位对煤样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向供销处提请复样.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重新采样进行分析,复样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供煤单位对复样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供销处申请仲裁.仲裁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

15、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另外安排人员重新采样,由总经理办公室送往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检测机构进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仲裁分析结果与复样分析结果热量差值在 200 大卡/公斤以内,由此引起的仲裁费、差旅费、取样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供煤单位承担,否则由公司承担一切费用,并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煤炭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盐电厂具体负责煤炭的储存管理工作,对每天购进的煤炭必须分矿存放、规范标识、专人管理、及时清场。第二十六条 盐电厂必须以不同的发热量、不同的硫含量、不同的水分以及不同的进煤时间,按先进先出原则合理搭配使用。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处对煤炭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行使

16、监督职能.第二十八条 盐电厂应严格执行煤渣、煤灰的转运和装车程序,专人负责现场监督装车,并在出门票据上签字确认;后勤处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煤渣、煤灰转运车辆、转运票据、装载物资查验核对及出入放行工作,防止夹带煤炭出公司。第二十九条 煤炭的盘存 每月的最后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和盐电厂,对煤仓的存煤情况进行盘存.每次盘存前,盐电厂应将存煤堆成相对规则的几何形状(圆锥体或长方体等).盘存的基本方法:现场实地“量体积、测比重、计数量,即根据煤场各个贮存部位的煤炭被压实的程度,分别选点,依次测出其比重,量出体积后计算煤炭存量的实数.参与盘存人员对现场计算出煤炭的存量签

17、字后,经总经理办公室、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和盐电厂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再由公司计量认证人员出具盘存认证证书,据此作为调整当月煤炭实际消耗和库存量的依据。如果盘存结果超过统计存量的10%时,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和盐电厂配合分析原因,最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研究处理。第七章 对不合格煤炭的管理 第三十条 对应用基(单次样)低位发热值低于 3500 大卡/公斤的,作退货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每单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200 大卡/公斤以内的,按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的单位热值价值进行扣款处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200 大卡/公斤以上的,按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单位

18、热值价值加扣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应用基(单次样)水分含量超过 5%的,按超出比例进行扣重处理。第八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挂帐:生产安全处负责提供结算附件,收集汇总煤炭分析(分矿)质量月报表、质量扣款扣重统计月报表、购进煤炭量月报表,经分管总监签字确认后于每月 27 日前报供销处。供销处凭入库单、发票、合同,并附上煤炭结算凭证及结算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及营销总监审核,送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处稽核并加盖稽核专用章,办理挂帐手续.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对煤炭管理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行为、事件和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视情况对举报人员给予 500 元2

19、000 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在煤炭管理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公司将给予 2000 元5000 元的奖励。第三十五条 供销处在煤炭采购过程中,不按计划、不按流程、不坚持比质比价或价格执行不到位,一经查实,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10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给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供应总监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部门责任人10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供应总监 2000元5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处在进仓初检验收、采样、扣钱、扣重过程中,不按合同

20、约定扣款扣重、不坚持实事求是、不公平公正的,发现一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给予 10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主观故意,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 5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处在煤炭过磅计量、使用计量和库存盘点计量认证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或对煤炭的储存监督管理严重失职,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各 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计量装置未按周期校验,造成煤炭计量出现严重偏差(达 15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 元1000 元、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 5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若因维修中心计量检定人员造成的(延期或检定错),给予其直接责任人

21、 5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给予维修中心第一责任人 3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八条 技术质量管理处分析化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留样制度,对检测数据误差较大(达 15及以上的)或人为编造检测数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5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 500 元1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九条 盐电厂对煤炭的仓储和使用管理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管理,造成煤炭损失的,发现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 200 元500 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盐电厂第一负责人200 元的经济处罚;对不合格煤炭保管不善或故意造成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5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给予辞退,并给予盐电厂第一负责人 500 元1000 元的经济处罚;人为造成入炉煤计量不准确,对直接责任班组给予 1000 元1500 元的进行处罚.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资料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好煤炭管理的原始资料,按月装订成册,每月末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备查,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室。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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