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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法律问题梳理(一)现有法律冲突问题 在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社会,各国独立立法是必然,产生法律冲突也就常见,一个国家内都会出现新旧法、部门法的冲突,更何况国家与国家之间。究其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体实际,笔者认为因宗教信仰导致的法律冲突更易理解也最为现实。宗教信仰对一个人乃至社会的影响力之巨大,大家都能看到,它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纵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宗教信仰不仅相同,临近的国家就有佛教、伊斯兰教。试举一列,伊斯兰禁止收取利息的贷款,所有的交易形式只能以买卖合同来实现。伊斯兰教法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烟草、酒、猪肉等非清真制品的相关产品,他
2、们的银行业相关合同必须在教会法的规定下进行。5 这种强行性、禁止性的规定和不是伊斯兰教的国家地区必然产生冲突。(二)法治意识不够强 从整个合作区域上来说,不同国家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社会治理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对法治的态度及标准不一,区别于发达国家广泛认可的法治,“一带一路”合作区域内的国家对法治的认识不同,重视还不够,是否认同法治,是否遵守约定,是否有契约精神,还是一个问题。从中国的角度出发,虽然国家法治在不断完善,但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提出者,在经济贸易合作中更多充当的是投资者的地位,排除国家层面的投资,而且“一带一路”建设不可能完全是国家之间的经贸,发展至后期更多的是民间组织和公司自由的经
3、贸,这就意味着民间组织和公司作为“外出”的投资者,需要和面临运输合同、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众多民商事合同的签订,这其中就涉及多方当事人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民商事合同中,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众多民间组织及公司更本没有这么强的法律意识,在投资初期不会太多考量,最终陷入泥潭导致被动。比如国际仲裁裁决结果的执行问题,因“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不是国际仲裁的缔约国,最终裁决结果的执行在他们国家能否得到司法部门的承认及支持还存在一个不确定性。(三)缺乏区域经济合作的系统性法律 法律是滞后的,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建设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时间由来不
4、长,在这方面没有系统的法律也在所难免,加之区域经贸发展更多的是民间组织和公司,参与主体的多元性要求法律要调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这就更加大了法律的制定难度。要在众多国家、地区众多主体中制定一部法律或形成成文规定,就得涉及国际法的问题,而国际法是大国推行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6这个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的成文,但虽说是大国意志的体现,它也得需要其他成员的同意,国际法也并未大国一己私利的工具。“一带一路”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共赢,在这个合作区域内创建法律就必须综合考虑力量的对比,还要顾及共同的利益,他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原则、制定、解释、修改等一系列环节,都是将来要面临的问题。(四)缺乏综合型专业型人才“一带一路”建设将中国带至广阔的历史舞台,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机遇,人才是决定竞争输赢的一个关键。在合作区域开展经贸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国家、市场、宗教、社会习俗、安全、外交、商务等错综复杂,这对人才的要求提出了苛刻的要求。有熟悉国际法或者其他国家法律的专业型人才,但在外交、商务上又欠缺,有懂外交的又不懂法。因此培育综合型专业型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