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度省政府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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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度省政府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省政府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版),供大家参考。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二、承保区域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三、保险险种主险: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保险四、保险责任(一)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以及法

2、律费用等,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附加险附加险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加险2:医疗机构场所责任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参保的医疗机构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医疗机构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医

3、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附加险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遭受职业暴露,依照法律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保险费计算方式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主险保费=(医务人员数医务人员保费+门诊人次数门诊人次保费+入院人次数入院人次保费)医院类别系数(医院适用)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入院人次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医调委费用调整系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适用)一级民营医院主险保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非公立基层医疗

4、机构主险保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附加险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费率总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六、特别约定(一)医疗意外特别约定本保单特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基于公平原则,被保险医疗机构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并约定,对于

5、属于医疗意外的保险事故,医疗机构赔偿金额以下列任一机构确定的为准:贵州省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医疗意外的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主险相应赔偿限额的20%,并在主险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二)医务人员特别约定本保险所称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地点为被保险人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委培医务人员、实习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具体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定义和范围按照中

6、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本保险采取记名方式参保。保险人可就医疗机构参保时所报医务人员人数向其登记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及时补缴相应医务人员保费。(三)承保基础特别约定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追溯期内。(四)追溯期特别约定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是在以期内索赔为承保基础条件下,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承保责任期限上的优惠,即如设定有追溯期,则承保责任期限不仅仅是保险期限,对于在保险期限之

7、前(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予以赔偿。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第二年续保,追溯期为1年,第三年续保追溯期为2年,第四年续保追溯期为3年。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4年。(五)延长报告期特别约定本保险特设立延长报告期,期限为180天。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六)足额投保特别约定保险人一旦承保,则视为医疗机构足额投保,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医务人员人数等数据的增减而加收或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一旦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投保时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包括漏报、瞒报等情形)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齐保费或按比例赔偿。(七)医疗机构类别特别约定如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列医疗机构所属类别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保费金额按保费金额高的类别系数计算。属于“大专科小综合”类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其注册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其保费金额可以按照专科类别对应的保费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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