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浅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毕业设计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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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 分割 解决方案-目 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错误!未指定书签。(一)概念:错误!未指定书签。(二)特征:错误!未指定书签。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错误!未

2、指定书签。(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错误!未指定书签。(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错误!未指定书签。(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错误!未指定书签。)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错误!未指定书签。)约定不明确错误!未指定书签。)严重欠缺有效要件错误!未指定书签。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错误!未指定书签。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错误!未指定书签。结语错误!未指定书签。参考资料:错误!未指定书签。-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

3、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二)特征: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财产范围的有限性;()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

4、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

5、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

6、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种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互助金、津贴、餐补、服务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还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

7、的工资、奖金的范围。)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收益经营。在这里强调的“收益”,至于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本金”的归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情况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知识产权的收益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

8、合,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是属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指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各种科技成果也不断地涌现。各种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也应运而生。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是十分重要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或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

9、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除符合婚姻法第条第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10、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以上例示性的明确规定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模糊兜底条款的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

11、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的归属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诸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等,也应归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 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且夫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

12、,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依法应自婚姻成立之时生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的是看针对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是否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和是否把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对应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后订立的财产契约,自订立起生效,约束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契约-

13、订立以前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或原有约定的财产制。(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虽然夫妻双方对财产有了约定,但所约定的财产是否最终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关健就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与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规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如

14、口头形式等,既使原来约定的清楚明白,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就会因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约定不明确 这里的约定不明确,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约定的对象不明确。我们知道,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虽然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因约定不明确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指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对于所约定的财产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品质等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内容都要写得清楚明白。第二,是指所约定的财产归属不明确。是夫或妻个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写得清楚明白。否则,就是属于约定不明

15、确。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相应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财产约定可因约定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这些有效要件包括:第一,签约时,夫或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处于神智不清状态下的精神病人对财产的约定等。第二,夫或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既没有其他监护人在场,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精神病人所进行的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因受暴

16、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是指通过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强迫对方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财产约定。在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施暴者或被欺诈、胁迫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这种约定是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表面上看,这种财产约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是一种无效的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上,通过财产约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财产约定也因缺少要件而归于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因严重缺少合法要件而无效,其后果相当于没有进行任何财产约定。在这种情况

17、下,就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夫妻的财产归属。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18、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

19、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两个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一共不过条,这对于广大家庭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来说,过于原则。对于日新月异的财产关系,不能完整的起到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进行具体分析。(一)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问题。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约定制的内容、形式等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如何把约定协议让交易的第三人明知,导致善意第三人受到恶意串通的财产约定的欺诈。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姻登记时作为结婚的附件保存,也可以采用公证书或-见证书的方式将约定书固定。同时,最为有效的是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当事人在交易

20、时,必须向交易对方提示或明示,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第三人不知情,并能防止被恶意串通的协议欺骗。(二)对于财产分割时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问题。在我国目前存在大量没有产权,但可以私下交易的房屋。司法解释(二)对此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分割。对于这些房应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对于单位、机关、企业等内部合法的手续不健全的房屋,由于这类产权归单位统管,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房屋状况、单位是否同意变更使用人等,法院可依此处理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一次处理到位,避免当事人的二次纠纷。、小产权房的问题。这类房屋的手续不全,可由双方“折价补偿”“竞价补偿对方”等方式,来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确定风险、收益

21、由居住使用者承担,一次性处理到位。、对于临时建筑,也应确定使用、管理人,处理方式上采用使用、管理人一次性竞价(折价)补偿对方。(三)夫妻财产分割时,应给刚成年的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在现实生活中,刚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够独立生活,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给这些子女保留一些生活费很有必要,这是为避免这些刚成年的子女为生计走险、走错路。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不能仅考虑单纯的法律概念,更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夫妻财产制是关系到人人的制度,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是直接的依据,只有正确地理解,才能更好的运用夫妻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才能更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语 我

22、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基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总有规定不到的地方,在制度上应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加强相关的配套的规定制度。同时,应当对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制定相关解释,避免发现的问题总在研究,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本着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来进行操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适应我国婚姻财产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婚姻和家庭的有序发展,才能促进夫妻共同积累社会财富。参考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李霞主编 山东大学出版社版。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沈张茂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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