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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安铁路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完整掌握工程沉降及变形情况,规范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和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200-350 kmh,标准轨距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的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管理控制,其他无砟轨道铁路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工程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公司、监理单位和勘
2、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各方应按本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国家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 工程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要认真执行铁路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沉降观测工作纳入劳动竞赛评比活动内容,各施工单位在每月调度月报中必须反映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第六条 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对象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及过渡段等结构物,其它结构物需要进行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时,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执行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和规范(一)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二)新建铁路工程测量
3、规范(TB1010199)。-(三)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TB10054)。(四)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GB/T183142001)。(五)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六)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 号)。(七)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八)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785 号)。(九)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4、、(铁建设2005160 号)等。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管理体系。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长及各设计总体任副组长,公司相关专业工程师和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为组员的公司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铁路建设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的组织工作,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施工现场成立由各施工单位项目总工任组长,相关监理部总监任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长、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为组员的标段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组,负责标段工程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自评估的具体实施,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对入库数据
5、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铁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沉降及变形观测的组织工作。(二)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沉降变形观测和评估工作实施细则。(三)抽查施工单位的沉降变形观测的日常工作。(四)根据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的进展,及时组织评估单位对沿线各段工程的沉降变形进行分析和工程沉降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实施无砟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工作。(六)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沉降变形进行计算并提出沉降变形观测设计方案。(二)依据沉降变形观测
6、数据优化设计或制定相应的预案。(三)负责对施工单位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工作的指导。(四)参与工程的阶段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沉降变形观测和评估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标段工程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自评估的具体实施,依据设计文件和观测方案及公司要求进行观测点布设和沉降变形观测,做好观测点保护和观测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对入库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三)依据沉降变形观测数据优化设计,制定相应的预案。(四)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五)配合工程的阶段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沉降变形观测和评估工作实施细则。(二)严格按设计文件和相关
7、规范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监理并-按公司要求做好平时观测工作。(三)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向公司反馈发现的问题。(四)组织工程的阶段预评估工作,提交阶段预评估报告(或意见),参与公司组织的阶段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评估(咨询)单位主要职责 评估单位应采用独立的评估软件,依据沉降变形观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司和设计单位。第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无砟轨道线下工程的变形测量应符合客运专线无砟轨道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 号)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沉降及变形观测与评估工作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充分利用
8、现代高科技成果和手段,必要时应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取得的数据应真实、可靠,并力争实现数据的信息化、多媒体化,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负责检测观测的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格。第十七条 路基沉降观测断面的设置及观测内容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路堤高度、堆载预压等具体情况,结合沉降抽测方法和工期要求确定。第十八条 路基填筑完成或施加预压荷载后应有不少于 6 个月的观测和调整期;桥涵主体工程完工后,沉降观测期一般不应少于 6 个月,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区段的桥梁,沉降观测期不应少于 2 个月;隧道主体工程完工后,变形观测期一般不应少于 3 个月。观测数据不足以
9、评估或工后沉降评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延长观测期或采取必要的加速或控制沉降的措施。第十九条 路基沉降观测应以路基面沉降和地基沉降观测为主,-包括路堤基底沉降监测、路基面沉降监测、软土松软土地段路堤填筑过程中水平位移监测等;桥梁变形观测应以墩台基础的沉降和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徐变变形为主;涵洞除应进行自身的沉降观测外,尚应进行洞顶填土的沉降观测;过渡段沉降观测应以路基面沉降和不均匀沉降观测为主。第二十条 从路基、过渡段、桥涵和隧道等结构物开始施工起,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沉降、变形、侧向位移等动态观测,及时做好观测元器件埋设和系统观测工作,规范观测资料管理。观测基桩必须置于不受施工影响的稳定地基
10、内,并进行定期的复核校正。观测装置的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埋设稳定。观测期间应对观测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岩石地基、嵌岩桩基础的桥涵基础沉降可选择典型墩(台)、涵洞进行观测。对原材料变化不大、预制工艺稳定、批量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徐变变形观测可每 30 孔选择 1 孔进行;其余桥梁变形观测应逐跨、逐墩(台)布置测点,涵洞应逐个布置。第二十二条 隧道内一般地段沉降观测断面的布设应根据地质围岩级别确定,地应力较大、断层破碎带、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和复杂地质区段适当加密布设。第二十三条 观测期内,路基、墩台基础沉降实测值超过设计值20%及以上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等单
11、位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地质复查,并根据实测结果调整计算参数,对设计预测沉降进行修正或采取沉降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设计预测总沉降量与通过实测资料预测的总沉降量之差值不宜大于 10mm。第二十五条 路基、桥涵、隧道结构物沉降变形经评估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轨道工程施工。建设单位负责无砟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工作,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实施。评估过程中各方应按 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第二十六条 评估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对原始记录资料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第二十七条 路基沉降的评估应结合路基
12、各观测断面以及相邻桥(涵)隧的沉降预测情况进行。第二十八条 过渡段工后沉降的分析评估应沿线路方向考虑各观测断面和各种结构物之间的关系综合进行。对线路不同下部基础结构物之间以及不同地基条件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之间形成的各种过渡段,应重点分析评估其差异沉降。第二十九条 沉降观测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观测精度不低于 l mm。第三十条 竣工验交时,沉降观测设备和观测资料应与工程同时移交给工程接收单位。第六章 路基变形观测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路基沉降变形观测的仪器、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应符合 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 (铁建设 2006189 号)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沉降观测装置和位移边桩的
13、构造、结构尺寸和制作材料的规格、材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影响观测精度的缺陷。第三十三条 路基沉降观测断面数量及每一断面观测点布设数量、观测频次和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至少满足以下规定。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观测。(一)在填土过程中,应根据观测结果整理绘制“填土高一时间一沉降量”关系曲线图,分析土体的侧向位移值及其发展趋势,判断-地基的稳定性。(二)路基填筑至设计高程,应在路肩设观测桩,应与边桩和沉降同步进行观测,通过测量路肩观测桩的高程变化,确定路基面的沉降量。(三)基底沉降监测:每 100150m 设一个监测断面,每个监测断面预埋 1 个沉降板。路堤填筑前,于路堤基底地面预
14、埋沉降板进行监测。桥路过渡段必须设置,且应加密。(四)路基面沉降监测:路堤地段一般每 50m 左右设一个监测断面,共 3 个监测点,分别于路基中心、两侧路肩各设一个监测桩,路基成形后设置。桥涵路过渡段必须设置,且应加密。(五)既有线监测:对并行既有线地段相邻的既有线路路肩和轨顶设观测桩,间距 3050m。(六)松、软土路堤填筑施工过程中每 50m 左右设一个监测断面,两侧坡脚外约 2.0m、10m 处设位移观测桩。控制填土速率的标准为:路堤中心地面沉降每昼夜不大于 1.0cm,坡脚水平位移每昼夜不大于 0.5cm。(七)边桩及沉降在施工期间一般每一填筑层应进行 1 次观测,在沉降量突变的情况下
15、,每天应观测 23 次。如果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每 3 d 至少观测 1 次。(八)在路堤填筑期间,每天观测 1 次,各种原因暂时停工期间,每 3 天测试 1 次,监测数值突变每天观测 23 次。堆载预压或路基施工完成后,第 1 个月每周观测 1 次,第 23 个月每 2 周观测 1次,3 个月以后,每月观测 1 次;无砟轨道铺设后,第 1 个月每 2周观测 1 次,第 23 个月每月观测 1 次,312 个月以后,每 3月观测 1 次,一直观测到设计要求的时间。施工单位全部观测,监理单位对重要环节见证检查。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或专业队伍一般地段平行检查总测点的 30%,地质-复杂、沉降变
16、化大等区段,平行检查总测点的 50。第三十四条 测量精度及频度:沉降水准的测量精度为 1mm,读数取位至 0.1mm;剖面沉降的测量精度为 8mm/30m。第三十五条 用于评估的路基沉降观测资料、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应内容齐全、详实、规范,真实、可靠,符合设计要求,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及时整理、汇总分析,同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00%确认检查。第三十六条 路基沉降预测方法应满足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沉降预测分析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100%确认检查。第三十七条 预测的路基工后
17、沉降值不应大于 15mm,由建设单位组织评估。第三十八条 观测断面及每一观测断面上观测点埋设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20cm。第三十九条 对部分深路堑边坡设计建议监测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布点观测,观测断面。第七章 桥涵变形观测与评估 第四十条 桥涵沉降变形观测的仪器、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应符合 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 189 号)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桥涵沉降、变形的观测阶段及频次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施工单位全部观测,监理单位重要环节见证检查。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或专业队伍一般地段平行检查总测点的 30%,地质复杂、沉降变化大等区段,平行检查总测点的 50。
18、-表 1:墩台沉降观测频次 观 测 阶 段 观 测 频 次 备 注 观测期限 观 测 周 期 墩台基础施工完成 设置观测点 墩台混凝土施工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 1 次或 1 次周 承载回填时,测点应移至墩身或墩顶 预制梁桥 架梁前 全程 1 次周 预制梁架设 全程 前后各 1 次 附属设施施工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 1 次或 1 次周 桥位施工桥梁 制梁前 全程 1 次周 上部结构施工中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 1 次或 1 次周 附属设施施工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 1 次或 1 次周 架桥机(运梁车)通过 全程 前后 至少进行 2 次通过前后的观测 桥 梁 主 体 工 程 完工无砟轨道铺设前
19、 6个月 1 次周 岩石地基的桥梁,一般不宜少于 2 个月。无砟轨道铺设期间 全程 1 次天 注:观测墩台沉降时,应同时记录结构荷载状态,环境温度及天气日照情况。表 2:梁体竖向变形观测频次-观 测 阶 段 观 测 频 次 备 注 观测期限 观 测 周 期 梁体施工完成 设置观测点 预应力张拉期间 全程 张拉前后各 1次 测试梁体弹性变形 桥梁附属设施安装 全程 张拉前后各 1次 测试梁体弹性变形 预 应 力 张 拉 完成无砟轨道铺设前 2 个月 1 次1、3、5d,后期 1 次周 无砟轨道铺设期期 全程 1 次d 注:测试梁体竖向变形时,应同时记录梁体荷载状态,环境温度及天气日照情况。表 3
20、:涵洞沉降观测频次 观 测 阶 段 观 测 频 次 备 注 观测期限 观 测 周 期 涵洞基础施工完成 设置观测点 涵洞主体施工完成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 1 次 或 1 次周 观测点应移至边墙两侧 洞顶填土施工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 1 次 -或 1 次周 架桥机(运梁车)通过 全程 前后 至少进行2次通过前后的观测 涵洞完工无砟轨道铺设前 6 个月 1 次周 岩石地基的涵洞,一般不宜少于2个月。无砟轨道铺设期期 全程 1 次d 注:测试涵洞沉降时,应同时记录结构荷载状态,环境温度及天气日照情况。第四十二条 涵洞顶填土沉降的观测应与路基沉降观测同步进行,观测频次应符合上款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21、用于评估的桥涵沉降及变形观测资料、相关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应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00%确认检查。第四十四条 桥涵基础沉降分析评估方法应满足 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检查沉降预测分析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00%确认检查。第四十五条 处于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的桥涵,当墩台沉降值趋于稳定且设计及实测沉降总量不大于 5mm 时,可判定沉降满足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观测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建设单位组织评估。第四十六条 预应力混凝土梁体的变形应符合 客运专线铁路无砟
22、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的有关-第五十二条 预测的隧道基础工后沉降值不应大于 15 mm。观测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建设单位组织评估。第九章 过渡段变形观测与评估 第五十三条 过渡段变形观测的仪器、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应符合 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 号)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沉降观测的频次不应低于表 5 的规定。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观测。表 5 过渡段观测频次 观 测 阶 段 观 测 频 次 填筑或堆载 一 般 1 次d 沉降量变突 23 次d 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 1 次3d 堆载预压或路基施工完毕 第 1
23、个月 1 次周 第 2、3 个月 1 次2 周 3 个月以后 1 次月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重要环节见证检查,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和专业队伍平行检查总测点的 50。第五十五条 用于评估的过渡段不同结构物的基础沉降观测资料、相关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应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00确认检查。第五十六条 过渡段的沉降预测方法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沉降预测分析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100%确认检查。第五十七条 过渡段不同结构物间的预测差异沉降应不大于5
24、mm,预测沉降引起沿线路方向的折角应不大于 1/1000。建设单位组织评估。第十章 综合评估 第五十八条 沉降变形评估应满足客运专线铁路无碴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中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九条 所有原始沉降、变形观测记录资料、相关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应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检查沉降、变形观测记录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00确认检查。第六十条 对路基、桥梁、隧道和过渡段等不同结构物的基础沉降变形预测评枯完成后,应绘制成区段或全线的沉降预测变形曲线,进行综合评估。第六十一条 沉降的预测应采用曲线回归法。第六十二条 变形综合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按 客运专线
25、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号)规定的内容编制并提交 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报告。检验效量:全部检查。观测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建设单位组织检查评估报告。第十一章 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沉降观测工作实施专项管理,检查基桩、位移边桩设置位置、结构尺寸,按规定定期观测并同步做好观测记录,对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十四条 观测记录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字确认,确保沉降及变形观测数据有效,并对观测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五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尤其是雨后及铺架通过后必须加强巡视、观测。-第六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对本标段的沉降观测点每月统计分析汇总一次,经监理复核后报公司工程部备案;必要时,根据公司要求随时上报沉降观测资料,填写格式及内容符合公司要求。第六十七条 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检查沉降观测记录文件不得少于 1 次;安质部、工程部主任每周对沉降观测装置施工检查不得少于 1 次,对沉降观测记录全部检查;专业工程师每周对基桩、边桩等沉降观测设施检查不得少于 2 次,对沉降观测记录全部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现场与观测资料不符,将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第十二章 术 语 工后沉降:在铺轨工程完成以后,基础设施产生的沉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