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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6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
2、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3、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县共有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
4、员会97个。共有调解人员391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探索创新并全面实施在全县各村(社区)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和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560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45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68件,涉及人员2856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存在问题和困难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认识上有误区。有的乡(镇、街道)、部门(包括有的政法部门)及
5、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政府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广大的村(社区)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有的村(社区)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购置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
6、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使命感。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
7、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来看,我县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占了60%,总体素质有待提高。(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有的乡(镇、街道)已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的目标考核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年底由司法所对各村调委会的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对比较规范合格的调解案件实行3050元补助),但毕竟经费太少,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
8、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民约也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
9、几点建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虽然经过近30年普法教育,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萌醒并没有完全导致法律素养的提高,很大程度上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总喜欢把自己命运和利益交给当权者去管理,信访不信法。加之信访法律制度的缺失,信访对司法的不当介入,致使少数案件当事人边诉讼边上访,不上诉而上访,上诉、申诉终了仍上访,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跳楼、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了困扰县、乡基层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
10、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
11、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县、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23179号)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加强村(社区)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一”建设。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
12、,实行专款专用。(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
13、规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乡(镇、街道)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
14、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浅谈 一、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近几年来,西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经历了逐年减少到逐步稳定的过程,2023 - 2023 年间,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于2023 年西安市行政区划进行较大变动,撤村委会改居委会,所以当年调解委员会数量下降较多, 2023 年以后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23 年以来,人民调解员数量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呈现基本相当的变动走向
15、2023 - 2023 年人数保持在1. 5 万以上, 2023 年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变动一致,由于西安市行政区划调整,人民调解员数量出现较大变动,之后人员数量相对保持稳定。 二、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经验 ( 一) 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西安市为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科学性和实效性,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在全市推行了人民调解五步工作法和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同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网络体系。 ( 二) 创新纠纷解决途径 在西安市全力全面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背景下,西安市各区县也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新城区司法局探索建立了十户联保新机
16、制; 未央区在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 雁塔区司法局以机制创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设立了诉前调解室、个人调解工作室。 ( 三) 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 在落实和贯彻人民调解法的过程中,西安市组织开展了关于人民调解法的一系列宣传活动。并且采用举办培训班、召开调解案例分析会、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和途径,提高人民调解法社会知晓率,通过对调解案例讲解,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 三、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一) 人民调解经费缺乏必要保障 我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不得收费。这决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益性质。但是在具体调解工作的
17、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而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的一大瓶颈,更影响着人民调解更进一步的深入发展。 ( 二)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是出于群众自愿形成的自治管理机构,在自治前提下应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却出现了两级分化,一方面在村、居基层委员会中设置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体现了群众性、自治性,由于司法所与村、居两委会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和考评关系。另一方面却恰恰相反,乡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非传统形式的调委会,在运行方面则行政化比较突出。 ( 三) 基层人民法院对调委会的指导工作不到位 笔者
18、也发现,法院虽然在立案大厅建立了诉调对接窗口,但是大多处理的还是诉内调解。人民调解员与法官的交流沟通比较少,法官往往认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较低,不愿意为他们更新法律法规知识,导致有的调解协议最终被确认无效。 四、完善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 一) 明确管理职责,健全指导制度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主要由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履行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责,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主要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职责,清晰应当承担的工作、履行的义务。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
19、的界限。一方面,要清楚指导人民调解和承担人民调解的不同。另一方面,还需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指导关系也应通过司法局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来实现。司法局与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固定联系制度,把相关业务联系定期化、具体化。 ( 二) 加强相关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人民调解员是整个调解工作的主心骨和载体,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灵魂。人民调解不同于审判工作就在于它是将法律与情理相结合进行的说服工作。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具备优秀的口才,还要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一定的知识储备。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实现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还要发展调解员的综合
20、素质。在基层人民司法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日常案件培训的同时,还可以为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诸如心理咨询、家庭治疗等培训。面对一些心理层面和能力层面引起非思想层面的因素的纠纷,就需要采取一些专业的办法来解决,使之从难以解决的经济问题或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转变为较为技术性的专业问题可以有效地消除产生矛盾和纠纷的深层原因。 五、结语 在我国,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常用的方式之一。经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今的发展社会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利用好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既符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又可以切实为人民群众带来生活上的便利和经济上的效益。 人民调解工
21、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浅析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李青青人民调解是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激化、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衰竭。职工法律天地2023(000)0061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特征; 人民调解现状 一 、人民调解的相关概念(一)人民调解概念人民调解是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
22、争的活动。1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是指群众对人民调解所持的满意度、信任度或者说人民调解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威望。(二)人民调解的特征一是群众性。人民调解员经人民群众选举,由群众信得过的、热心为群众服务、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 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
23、人民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 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自治性。人民调解通过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由单位的群众或本辖区直接选举产生,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有权撤换他们认为不称职的调解人员。2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24、,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浅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者:吕萍作者机构: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来源:云南人大年:2023卷:000期:007页码:11-12页数:2中图分类:D915.14正文语种:CHI关键词: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自治组织;现状;矛盾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稳定;平安建设摘要: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证明,强化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如
25、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亟待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曹帅摘要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综合实践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样的趋势。如何做好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成为人民调解员的一个重要课题。文章就我国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23(000)0082关键词基层; 人民调解; 解决机制 一、基
26、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员方面1.调解员不够专业随着现代化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多元化。需求决定供给,在此背景下,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程度和综合素质现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调处需求。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由退休工人、社区干部和其他职业者专任或兼任,存在高龄低历、重情理甚于重法理的不足。一方面,不可否认,具有此特点的调解员在社区熟悉度、与群众沟通上占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应充分认识到,当矛盾纠纷的调处更多的是依据主观意识时,随意性较大,调解效果差强人意。另一方面,调解员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我国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当其综合素质有所欠缺
27、时,将无法充分取得矛盾双方的信任和尊重。2.调解队伍不够稳定基层人民调解队伍流动性较大、队伍稳定性不够的问题,最主要原因还是招不来人、留不住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艰苦,待遇不好,工作整体性价比不高。因此,不可避免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一则,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很少主动到基层做调解工作; 二则,部分调解员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兼任基层调解员为工作的过渡,流动性较大。 (二)资金方面经费之于人民调解,就好比水之于鱼。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尤为重视经费的保障,理由如下:一是,时移事迁,调解专业性增强、工作量增大,调解不收费的可行性存疑。制度设立之初
28、,基层人民调解需调处的矛盾纠纷简单、工作量小,不收取任何费用具有合理性,但现如今矛盾纠纷呈多元化趋势,劳资、经济、合同、医疗等的矛盾纠纷调处,任务重、压力大,对调解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二是,解除调解员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要长久有效地运转,不能光喊口号,要切实地解决调解员经济上的顾虑,使调解工作成为一份有尊严的工作。基于以上原因,只有充分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才能维持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得矛盾纠纷能够解决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
29、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30、滞后。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
3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五)落实经费保障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