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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AA 有限公司。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第五条 技术部负责公司防火、防爆、防毒设施的设计与改造。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所属单位全体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围绕防火、防爆、防毒工作要求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限制、扑救和疏散
2、的对策: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要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国家规定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其中包括在露天的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如沙、石、锨、桶等)。第九条 各类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要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确保处于完好状态。第十条 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的水源供给。各种供水系统,均应有可靠的取水设备,确保消防用水量和压力要求,保证消防通道
3、畅通。第十一条 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等做好防冻保温工作。第十二条 安环部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根据公司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第十三条 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部报警,并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可燃物,根据火警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火情严重时,调度部应立即向齐鲁石化消防队或临淄区消防队拨打电话,请求援助。第十四条 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1、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厂。2、禁止在公司内焚烧杂草和垃圾。3、禁止一人随意出入危险场所。4、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必要时须佩戴防火帽。5、禁止使用易
4、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6、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铁制容器内或放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第十五条 对各种火源的管理规定:1、焊割动火(1)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无特殊情况禁止在运行的装置区及危险场所动火;对确需要检修的部件,应制订好作业方案,经审批后按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在装置区及危险场所的动火施焊时间。(2)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3)沾有易燃、易爆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将其冲洗、置换干净。2、用电管理(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
5、良好。(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的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各类管道和框架,都要设立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5 欧姆。(4)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 欧姆。第十六条 避免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1、禁止在灌装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和检测,应在灌装完毕等静止以后才能进行检测或取样,禁止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2、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
6、易燃液体。3、禁止将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4、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第十七条 配置必要的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防止有毒物质的伤害。第十八条 做好厂区硬化、绿化及现场清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保持工作现场整洁有序,作好设备的维护保养,爱护环境。第十九条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第二十条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及因执行上述规定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