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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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第三条 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2、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 3 年及以

3、上工作经历。(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第八条 评审员取证程序(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二)申请人

4、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第九条 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 6 年。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5、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

6、为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第十四条 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第十五条 评审员至少参加 10 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 3 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

7、审,经 2 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技能培训。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第十八条 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

8、下,对评审员每 6 年内必须实施 1 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

9、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第十九条 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定期对优秀评审员进行表彰。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认监委 2008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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