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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10 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1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而不得要求投资者偿付公司的债款。所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单独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25%以上的企业,同时公司的出资占所投资企业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此等所投资企业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优惠待遇。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
2、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房地产开发及与此相关的业务所需材料、设备、用品和在国内外经营、销售所投资企业开发的房产或其他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和抵押。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3、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
4、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实施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市*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
5、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6、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 入股。(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0%。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
7、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章程草案。(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8、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六)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七)分立或者合并。(八)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9、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 全部业务:(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二)融资咨询业务。(三)投资顾问业务。(四)资金中介业务。(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
10、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 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
11、融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
12、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局负责查处。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 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
13、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
14、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 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15、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秘部落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衡,以
16、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流动性;、投资占用时间;、投资管理难度;、税收优惠条件;、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
17、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 报总经理审批;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 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第九条凡投资 1
18、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
19、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20、,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
21、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流动性;、投资占用时间;、投资管理难度;、税收优惠条件;、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
22、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 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第九条 凡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
23、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24、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
25、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
26、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 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
27、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
28、、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 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
29、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
30、,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实施属地管理。各县
31、(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市*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第二章设立、变
32、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3、 30%。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章程草案。(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股
34、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六)变更持有
35、5%以上股权的股东。(七)分立或者合并。(八)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 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二
36、)融资咨询业务。(三)投资顾问业务。(四)资金中介业务。(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
37、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38、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局负责受理有关 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局负责查处。第三十一条各县(市、
39、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
40、,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 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
41、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
42、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23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
43、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 计价。(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
44、、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 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
45、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 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 5,000 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 元一 30,000 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
46、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财
47、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
48、净值。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秘部落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
49、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流动性;、投资占用时间;、投资管理难度;
50、、税收优惠条件;、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 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