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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磁窑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全矿员工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同煤经培字【2014】147号文件和晋煤培发【2013】1718 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青磁窑煤矿所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与监督、管理、检查、考核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与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与其他从业人员。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本矿矿长。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部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技术、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3.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井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具体指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探放水等作业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3、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与临时聘用人员。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1.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2.集团公司培训教育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区队长、班组长等人员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并汇总情况上报,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3.市安监局负责场上电工、焊工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4.市质监局负责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压力容器、天车、吊车、推土机、装载
4、机、货运大车、大轿车等地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5.市公安局危管处负责火工品相关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运送员、押运员等)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6.培训中心负责班组长和全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所属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培训教育中心统一审核盖章。7.科(区、队)级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培训学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工作环境与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伤亡事故、工种的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与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
5、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与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和部门需要培训的其他内容。8.班组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培训学习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员工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国家或省煤炭厅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1.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初训时间不少于6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
6、学时。2.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3.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初训时间不少于92学时,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4煤矿井下班组长资格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5.场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初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不少于20学时。6.地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初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4年复审,复审培训不少于20学时。7.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入井资格培训):初训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72学时(井下新招员工必须经过3个月
7、的正规安全培训,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8.地面其他从业人员转岗培训(包括离开岗位后再次重新上岗人员),不得少于42学时。9.所有从业人员都要进行精细化管理岗位标准的培训,分阶段进行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48学时。同时参加职业危害、劳动防护、“一通三防”、“人人都是防水员”、应急救援等的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为24学时。第八条 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全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科室(区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安排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和组织学习。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第十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8、生产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执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培训中心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报集团公司培训教育中心审批。其他相关培训考核标准由集团公司制定,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分数为80分。第十二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2.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发放 特种作业操作证 和 培训合格证书;3.班组长发放班组长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4.场上特种作业人员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5.其他从业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第十三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
9、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安排脱产学习,并重新参加培训办理证件。第十四条 在各类考试中如有造假、舞弊、缺考、替考等现象,均按照我矿下发的有关安全培训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班组长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集团公司按照省煤炭厅规定式样印制;上岗证由培训中心参照省煤炭厅规定式样印制。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班组长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在考核发证单位所辖范围内有效。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班组长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
10、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需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复训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3年一复审,有效期满前3个月复审换证。上岗证在岗位不变的前提下长期有效。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得随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书丢失或损毁,应与时到发证单位办理补办手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员工调动部门和变换岗位,必须通过培训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11、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各法律规定相应条款与我矿下发的培训考核处罚办法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施处罚。附件:青磁窑煤矿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一七年一月 青磁窑煤矿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矿职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上级安全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为了适应形势,达到依法治矿、依法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员工持证上岗范围 1、主要负责
12、人:矿长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 A、B 两类。(1)A 类包括:副矿级领导、副总、通风科长;(2)B 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科区负责人。3、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司机、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掘进机司机、安全监测监控、探放水、瓦斯抽采、防突作业等人员 4、井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天车、吊车、推土机、装载机、货运大车、大轿车等场上特种车辆司机、火工品相关人员(装运工、库管员、库管员、司机、押运和领用人员等)。5、井下班组长与入井的其他人员 6、新入矿的所有人员 7、转岗员工和采用新
13、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员工 8、在我矿施工的工程队,参观和实习等需入井的外来人员 二、合规证件申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办理相应证件。其余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我矿组织的培训、考取集团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以与区队长资格证书、班组长资格证书等,持证上岗。全矿的培(复)训领证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联系办理。三、培训考核办法 根据晋煤培发【2013】1718 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同煤经培字【2012】第 763 号文件(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培训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
14、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 3 个月的正规安全培训;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 3 个月的安全知识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理论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新员工和转岗人员上岗后,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实习 4 个月后,经岗位考核合格,持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 7 天,精细化管理岗位标准的培训 48 学时。四、持证人员复培规定:矿级领导和科区队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后复训换证。井下特殊工种的证书有效期为 6 年,每 3 年复审 1 次,有效期满复审换证。井上特种作
15、业人员根据上级规定按不同年限,分别进行轮训和复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每年复训 1 次,证书到期复训换证。上岗证在岗位不变的前提下长期有效。五、持证要求和检查处罚办法 1、全矿要严格执行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管理规定,员工要随身携带证件,决不允许井下员工无证入井,井上员工无证上岗。对新入矿所有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作业人员,人力资源部和科(区队)要把人员名单与时上报矿培训中心,以便尽快安排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新工人和转岗人员在分配到部门上岗后,由接收部门在三天内将新员工的个人信息资料上报培训中心,以便建档管理。2、如相关
16、部门和科(区队)自行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在上级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 号)第三十条,对责任部门的主管领导采取经济处罚;对无证上岗员工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或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3、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现场管理准入标准“三不准、五到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工作,做到谁的员工谁管理、谁负责,如部门允许无证和持假冒过期无效证件的人员上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1)检查中如果发现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发现一人罚部门主要领导 1000 元,按人数累计进行处罚。如个人无证上岗查出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和特种作业人员罚款 500 元并自付培训费到相应单位脱产培训。(2)其他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凡查出 1 人罚相关区队、科室正职、书记各 1000元,累计处罚,罚个人 200 元。未按规定携带入井证件的每次罚款 100 元。(3)准入考试人员未领取集团公司颁发的区队长资格证书,班组长资格证书的,凡有 1 人未持证上岗,扣罚部门相关区队、科室正职,书记各1000 元,累计处罚,并对个人处罚 300 元。4、井下员工“人人都是通风员”入井准入资格考试(80 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在一周内到培训中心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对本人和部门负责人每人罚款 100 元,同时责令到培训中心脱产学习一周,考核合格后上岗。故意逃避入井考试或拒绝考试者,每人处以 300 元罚款,并按“三违”处理,安排不少于一周的待岗学习。5、所有培训考核要做到严格考风考纪,绝不允许营私舞弊。在考试中如发现有造假、舞弊、缺考、替考等现象,造假、舞弊、缺考、替考、被替考人员均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政治和经济处罚:(1)凡管理干部一经发现,罚款 500 元。(2)凡工人一经发现,罚款 200 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100 元,累计处罚。6、受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均按照培训工作一体化考核办法扣除相应的培训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