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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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 蒋书兵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对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刑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导致的排列顺序问题、法定犯纳入刑法典造成的刑法不稳定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逐步实现刑法价值取向由注重国家法益向注重个人法益的转变,在刑法分则中按照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顺序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以彰显对私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和“把法定犯的刑法规范从刑法分则中剥离出来,写入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为附属刑法,努力保持刑法典的稳定”的观点。关键词:刑法 分则 架构 刑法分则1是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履行着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由于“

2、刑法典分则体系的宏观建构无疑要受到该国的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其他法律等诸多因素影响”2,且具体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纷繁复杂,故而需要以一定标准对具体犯罪进行分门别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及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合理排列。通过对犯罪进行分类并按序排列,使刑法分则纲举目张,形成科学而清晰的基本架构,即刑法分则体系。分析研究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对于司法机关透彻理解刑法分则、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 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可以看出主要是依据以下原则对刑法分则进行分类排列的:1、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由于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不同,因而其社

3、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就能够把握种 1“刑法分则”,应该包括刑法典的分则部分,还包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惩治某种或某些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以及在经济、行政管理等非刑事法律中有关某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刑法典的分则部分。2 文海林:刑法分则结构及其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1996 年第 4 期,第 135 页。2 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使司法机关做到区别对待,正确定罪量刑。正是根据同类客体划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 10 类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具体犯罪,侵犯的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4、2、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类罪的排列反映了刑法的矛头所向与打击重点,反映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认识与态度,我国刑法基本上以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因而将其排在各章之首。3、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我国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的是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将叛国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分别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在各章之中最为严重。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又考虑了具

5、体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如在故意杀人罪之后规定过失致死罪,在重婚罪之后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就是照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4、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分类。复杂客体的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犯罪的主要的或较为重要的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如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将诬告陷害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1 根据这些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 10 类共 434 个罪名,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12 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 46 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2 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8 个罪名

6、,侵犯财产罪 12 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3 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 22 个罪名,贪污贿赂罪 12 个罪名,渎职罪 36 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 31 个罪名。这样的基本架构,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一是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方面社会关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二是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构成,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罪之间的界限,同时正确地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对犯罪适用正确的刑罚;三是有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

7、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 1 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375376 页。实用文档 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正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理论指导。1 二、我国刑法分则中两个问题的探讨 对于上述分类排列,固然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还存在两个问题值得商榷,需要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1.关于刑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导致的排列顺序问题 不同的历史时期,犯罪的名称、分类、排列顺序各不相同。时代在变,观念在变,犯罪的排列顺序也在变。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2,体现了对人权与主权关

8、系的理解问题。由于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在我国尚未建立,长期的专制社会致使我国传统上都是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因而我国刑法重点保护的是国家法益,其典型表现是视经济活动为国家行政活动,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顺序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罪等类罪之前。这种思维惯性在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中暴露无遗: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因其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利益,所以成为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因其使不特定的数人或某一领域、部门受到损害,涉及面较广且危害较大,所以成为重于侵犯个人利益但轻于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因其只涉及私人或特定少

9、数人的利益,所以成为危害最轻的一类犯罪。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如奥地利、瑞士等),不论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采取的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般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与我国目前的情况相同;在第二次大战以后,一般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刑法价值取向转换为重点保护私人法益。3 我国当前正在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有赖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互动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利益在我国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的肯定与尊重,市民社会也已初露端倪。我们应以此为契机,顺应当今世界价值观转变为注重个人利益保

10、护的潮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淡化国家本位观念,强化私法精神,倡导权利本位,在搭建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时首先考虑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按照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 1 参见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第 67 页。2 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62 页。3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 3 版,第 493 页。4 家法益的顺序规范排列各类犯罪,实现刑法分则体系的结构合理、逻辑严谨。2.关于法定犯纳入刑法典造成的刑法不稳定问题 刑法的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所有的犯罪都是规定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

11、,不允许刑法以外的法律独立来规定犯罪及相应的法定刑,加之现在的附属刑法大都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进行表述,而在刑法中却又根本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附属刑法不过是形同虚设而已,这样导致刑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国家运用各种手段管理社会,其威信取决于目的的正当性,也取决于手段的正当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风险不断产生,需要通过刑罚来进行处罚。“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1而刑罚作为国家管理的一种手段,在继承传统的报应刑主义的同时,应当充分立足教育刑主义,更加关注风险控制,更好地体现其正当性。与此相适应,法律上的犯罪形态也出现结构性变化,即犯罪形态在数量上由传统的自然

12、犯占绝对优势演变为法定犯占较大比重。法定犯发生在常态的社会活动中,所以它存在的领域非常广泛,因而行为的实际关系比较复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除了我们国家,对法定犯的处刑一般比自然犯要轻。法定犯的涌现,一方面要求刑法立法基础相应变化,由传统自然犯的结果本位变为行为本位。因为行为本位体现了风险控制,凸显了社会的保卫功能和刑法的预防功能,更容易处理司法实践,使犯罪嫌疑人难逃法网,这是对传统刑法的一种颠覆。另一方面要求在刑法立法模式上从单轨制转向双轨制,即自然犯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从而保持刑法典的相对稳定。如果把这些层出不穷的罪名都罗列在刑法典之中,刑法典就很难保持稳定。这也正是

13、我国 1997 年新修订的刑法实行时间不长就出现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纷至沓来的怪象的根本原因。而这些立法解释、修正案,多数是关于法定犯的规定。把关于法定犯的规定纳入刑法典,一方面造成了刑法典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典对法定犯的规定又往往是笼统、概括和简略的,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定犯追究法律责任难度比较大。相比之下,日本现在还在适用 1908 年的刑法典,尽管 1974年提出了修订刑法的草案,但是一直被搁置下来;德国 1975 年才把 1875 年的刑法作了重大变动,这隔了整整一个世纪;法国 1993 年刑法典才对其 1810 年刑法典作了很大变动。这些国家刑法典的变动不是以年而是以世纪为单位,不能

14、不引起我们反思。由于法定犯基本上是违反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导致的犯罪,不把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写进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为附属刑法,而写在刑法典的刑法分则中,除了方便裁判人员裁 1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第 275 页。实用文档 判以外,只能是让广大人民群众一无所知,无所适从。另外,把法定犯写在刑法典的刑法分则中,还会造成裁判人员参照系的变化,对法定犯在判决时与自然犯相比,往往科以重刑。而如果把法定犯放行政法里,就会使裁判人员在判决时与行政犯相比,从而公正合理地定罪量刑。所以把法定犯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是不合适的,应该规定在附属刑法里。三、结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刑

15、法也应尽可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逐步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以更好地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鉴于上述对刑法分则中两个问题的探讨,我们一方面应逐步实现刑法价值取向由注重国家法益向注重个人法益的转变,在刑法分则中按照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顺序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以彰显对私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应把法定犯的刑法规范从刑法分则中剥离出来,写入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为附属刑法,努力保持刑法典的稳定。参考文献: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 3 版。2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3 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4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 年。5 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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