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和基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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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和基数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实务中计算较为复杂,特别是工作年限跨越 08 年前后,且各地规定不一,这里伙瓣课堂总结了全国各地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式、计算基数等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汇总(应得工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那接下来就要看好了,包含加班费与否是重点。包含加班费的地区

2、: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若 干 实 务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试行)(2009.7.2)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1、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

3、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2、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9.2)“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

4、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3、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 号)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不包含加班费地区:1、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

5、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 号第 29 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2、上海: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 年第 1 期)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二.这两地的看法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 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5 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三.未明确的地区 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4.14)十一、劳动者解

7、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 号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1)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2)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含在内计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实属于劳动者离职前 12 个月期间发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当按发生周期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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