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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持有市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且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
2、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第六条 各单位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中级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集团公司组织管理。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
3、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财务负责人、业务骨干;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统一编印、推荐或指定。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接受培训形式包括:(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三)、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当年。二、自学形式包括:(一)、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二)、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三)、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以下学时:高、中级会
5、计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 68 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 20 小时,自学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 72 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4 小时,自学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全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集团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培训工作;(三)、负责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二、集团各单位负责本
6、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档案库,填写建工集团会计人员情况汇总表、建工集团会计人员情况备案表,报集团公司。在会计人员信息变化时,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完成自学内容;(三)、报送每次参加培训会计人员的详细情况,填写建工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备案表,报集团公司,并协助集团公司完成培训结果的记录工作。第十三条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举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
7、育培训内容。合格者给予年检;不合格者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 6 个月的;年度内岗假超过 6 个月的;生育及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从 2002年开始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及培训手册,由集团公司统一审核、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上登记,同时记入集团会计人员管理档案。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2年 1 月 1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