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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内接待工作规定 生效日期:2003年 10 月 24 日 修订日期:2011年 8 月 6 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接待工作。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院内接待工作规定如下:一、接待要求:接待工作是关系到医院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到热情、友好、文明、周到,努力提高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接待原则:坚持对等接待的原则,凡属医院接待的客人,按党、政系统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凡属各职能部门接待的客人,由职能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三、接待就餐形式:根据工作需要,接待用餐分为工作餐、院内宴请、院外宴
2、请三种形式。四、接待就餐范围:工作餐:指外单位来我院帮助指导工作的各类人员(如维修、安装医疗器械及设施等的人员);院内宴请:指来院参观访问的兄弟单位领导、被邀请来院会诊或学术交流的专家教授、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等;院外宴请:指上级机关如卫生部、省委省府、山大、省卫生厅等领导人、同级单位负责人、代表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以及院领导认为需要院外宴请的其他重要客人等。五、接待就餐标准: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15 元,院内宴请标准每人每餐40 元,以上标准均包含酒水在内;院外宴请标准由院领导根据客人重要程度确定。六、接待就餐程序:工作餐和院内宴请由宴请部门提出申请后,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根据来客规格安排宴请。院外宴请须经办公室主任请示书记或院长后统一安排。七、接待餐陪同:接待陪餐人员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适当安排,一般1 4 名客人,可安排1 2 名工作人员陪餐;5 8 名客人,可安排2 3 名工作人员陪同;9 名以上客人可按4:1 的比例安排陪餐。八、接待就餐纪律:所有院外宴请均应当时结账,一律不得签单。接待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凡不按上述规定擅自安排用餐或超出规定标准用餐,费用自理,医院一律不予结算。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