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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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相对落后的法律法规使污染进一步扩大。本文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论述了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延伸企业责任主体资格、完善环境执法处罚机制、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等对策建议,使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关键词:环境法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进一步扩大了污染。本文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探讨了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延伸企业责任主体资格、完善环境执法和处罚机制、构建公益诉讼等对

2、策和建议,让企业积极承担起环境法律责任。【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 法律环境法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无视环境利益、随意排污、掠夺资源等现象。大部分是企业进行的。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公众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不仅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需要,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保障自身发展的需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的环境责任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实现。一、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一)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 企业环境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学者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也是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发展而来的。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环境污染问题也在全球化,企

3、业对环境的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学者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概括众说纷纭,但他们的共同点是企业必须协调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因此,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融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履行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责任。它要求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以环境保护为基础,通过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其核心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环节,

4、把企业的营利活动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2)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 所谓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在履行企业环境责任方面具有特殊功效的信念。按其性质可分为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企业环境行政责任和企业环境刑事责任。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统一,监督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一方面,国家用法律手段创造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实现个体效率的过程中,实现实质公平,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

5、的优化。公平与效率应该相辅相成,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中平衡统一。因此,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个体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人类利益与其他物种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共同发展,从而实现企业的终极目标生态整体利益。二、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司法实践的现状及问题(一)企业环境民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 民事诉讼在处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违法行为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即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他人民事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由于环境侵权具有潜在性、间接性和侵权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这显然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受害人非常不利。二是缺乏对企业终止后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侵权的对象广泛,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和侵权程度严重的特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终止后企业对之前的环境侵权不承担责任之间存在矛盾。环境污染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损害的发生取决于人与环境之间的生态链。由于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多重性,很可能已经产生了损害结果,但无法确定环境侵权的主体。有时候,一个企业的单次环境侵权行为不足以产生损害结果,但同一种行为经过多次累积后,在一定时间

7、后损害结果才出现。这个时间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污染企业破产。终止后,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才显现出来。企业一旦被注销,法律主体资格就消灭了。企业终止后,自然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企业成立的门槛比较低,中小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很多中小企业因为经济实力弱,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来就弱。相应地,环境侵权发生后,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责令这些企业停止侵权,消除妨害,可能会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停滞。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能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宣布破产,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民事责任,造成环境民事侵权企业将利润成本转嫁给社会的结果。(二)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落实的现实困境 第一,环境侵权行政诉讼主

8、体资格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但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仍然受到行政法上起诉资格要求和受案范围的限制。根据行政法理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如果环境部门怠于行使对企业的监管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而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这些被侵权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因此缺乏起诉资格,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需要商榷。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 1 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 条。.二是行政处罚形式多为罚款,环境执法不力、不彻底。法律之所以没有尊严,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设计存在很大缺陷。3通过行政罚款,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承诺不尽如人意。环境执法存在“一低两高三难”,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执法举证难、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难、强制整改难。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行政处罚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导致一些公司在权衡利弊后,长期恶意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第三,我国处理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调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10、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在企业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方面,我国通过调解解决企业环境行政纠纷,没有法律强制力,不能圆满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此外,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一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环境受害人行政赔偿制度尚未建立。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广泛性,其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人无力支付巨额赔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环境受害者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三)企业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 1、我国法律对环境危害的规定,都是将从事环境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作为构成犯

11、罪的必要条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水污染防治法第436 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多为结果犯,要求的结果多为对人或财产的实际损害。这显然与国家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相悖。环境犯罪具有潜在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的特殊性。破坏环境的犯罪一旦实施,就会给环境带来现实的和潜在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破坏。2.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仍然秉承了传统刑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取向,强调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

12、,我国刑法第338 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第339 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的,构成犯罪,明显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 3 张建宇,按日处罚能否解决水之忧,人民日报,200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第 2 款。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3 条。.保护。在这种立法取向的指导下,环境保护刑法立法存在保护范围小、法网不严的弊端。3.目前,我国采用传统的“罪刑法定”归责原则,无法应对当前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单一的污染排放或开发行为可能不足以对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然而,许多行为的累积可能会对环境造成

13、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采用传统的刑法无罪即不犯罪原则,就无法追究违法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导致企业的利润成本向社会环境成本转化,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4.我国对企业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规定不完善。关于环境犯罪,国际刑事责任有两种实现方式:刑罚和非刑罚。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了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即对自然人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对法人给予双重处罚。这种刑事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震慑了潜在的环境犯罪分子,但忽视了对环境利益的补偿。我国目前只能靠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恢复环境。此外,我国非刑罚措施不完善,没有针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制度。6 第三,美国企业环境责任的

14、立法和实践及其借鉴 发达国家在企业环境责任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因为他们较早建立了庞大的工业体系,大规模的生产活动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也造成了本国严重的环境污染。这迫使这些国家的企业逐渐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加强环境保护。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确实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值得中国企业借鉴。作为现代美国企业的代表,美国企业的成长发展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美国民众和环保团体的严厉批评和抗议,要求追究企业的环境责任。尤其是 80 年代中期,绿色消费者运动兴起,环保NGO 活动非常盛行,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追究更加严格。但近年来,美国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态度越来越积极,发展迅速。美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实施主

15、要通过以下途径:(1)美国政府通过法律敦促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美国有两部主要的环境法律:洁净水法案和洁净空气法案。在美国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是企业环境责任发展的基础。美国政府环境战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运用法规和经济刺激措施寻求更有效的方法来促进环境保护。现在有一个共识,美国必须摆脱以前的“命令和控制”的规章制度,寻求更加灵活和市场化的解决方案。(2)美国政府采用经济刺激来促进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在美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中,采取了许多经济措施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以刺激企业达到环 6 王述勋,论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 年,第 28 页。.境标准或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如财政

16、补贴。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就鼓励各州设立“水污染治理循环基金”,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一定比例的补贴纳入其中,以减轻联邦政府的财政压力。这笔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与污染控制相关的环境管理计划,以实现联邦或州政府制定的环境目标和期限。通过“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的持续运作,政府可以为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从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3)企业的非被动守法是企业环境责任发展的潜在动力。对美国公司来说,他们的环保合规不像中国则被动。以能源行业的美孚石油和制造业的固特异轮胎为例。在法律出台之前,如果他们认为这个法律对自己不利,他们就会利用自己的团体来

17、影响国会,尽力阻止这样一个法律的通过。但如果法律通过了,就必须遵守,除非新法推翻旧法。美孚石油有自己独特的监控系统,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不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环保意识很强。固特异的法律总监精通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甚至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因为他们关注的是法律对生产成本的影响,这些美国公司不会违反法律,而是会在法律的要求下为企业谋求最大利润。四,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 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总结国内成功的法律规范,梳理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中能够体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力度和宽度,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之间寻

18、求平衡,完善我国企业环境法律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和谐统一。(一)完善我国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 1.延伸企业责任主体资格,确定企业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让被终止的企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显然不现实。因此,企业股东在终止后应当承担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但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而仅限于其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企业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期限设计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期限过长不仅会损害企业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终止后 5 年内,其诉讼主体地位仍然存在。企业债务人可以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特殊纠

19、纷,必要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2.使环境保护立法和相关制度由行政规制向规制和引导并重转变,充分发挥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引导作用。.中国应借鉴欧盟的新兴模式,即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着力培育企业自觉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模式。欧盟的环境法规正在偏离传统的通过国家监管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方式。欧盟的综合污染防治规则、环境标志计划、生态管理和审计自愿计划都试图引导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7我国的环境立法应该从以前的行政规制转向规制和引导并重,使环境保护内化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积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3.进一步明确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虽

20、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和许多单行法都采用了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民法通则第 124 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 条第 4 款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立法之间的冲突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在环境纠纷处理法等专门的环境责任法中明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体系。政府作为具有法定权限的组织,可以规范和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环境社会责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组织化、规范化程度高。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优化执法机构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资源。一是优化执法机构

21、建设。我国应加强对环境执法机构的财政支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保证环境执法行政机关真正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执法条件的改善,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同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严格执法。第二,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对于环保治污不力的政府领导,要加强问责,让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失去形成的温床。第三,完善环境执法的惩罚机制。首先,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根据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使其自觉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其次,通过签订责任书,向企业明确执法标准和操作流程。同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三)我国公司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完善 1、双罚制原则的

22、完善(1)完善环境犯罪企业惩罚机制。细化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8规定对企业 7(英)乔治恩德利编,吕文珍等译,中国和欧盟环境法的比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7 页。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6 条。.环境犯罪的罚款范围、罚款数额和相应的情节要详细规定,并对自然人主体和企业主体的罚款规定加以区分。(2)及时更新附属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附属刑法更新完善不及时导致的法争现象,有必要根据新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完善附属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该废止的废止和该变更的变更。(3)对犯罪企业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减轻自由

23、刑,增加资格刑。建议对犯罪企业的自然人责任减轻自由刑,增加资格刑。资格刑的种类可以包括剥夺公职、禁止从事*种职业或技能、禁止担任法人或企业领导职务等。同时,对轻微法人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赋予一定的资格或一定的义务,使其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专门从事环境监管或环境法制宣传的使者。2.罚金刑制度的完善。(1)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模式。首先,扩大单一刑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轻微犯罪、轻微过失犯罪、偶犯、初犯、中止犯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环境犯罪,可以规定单一刑罚体系,既有利于犯罪企业的改造,又能达到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的目的。其次,从强制合并制度转向选择性制度,减少强制合并制度的数量。对轻微犯罪尽可能适用选

24、择性刑罚制度,可以规定较重的贪污罪并处以罚金,这也符合刑法刑罚轻缓化的趋势。9(2)明确罚款数额。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处以不同的罚金,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罚金的幅度,既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限制了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对防治企业环境损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3)优化罚金刑的执行模式。建立罚金刑变更制度,即在犯罪企业无力支付或不愿支付罚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罚金转换为责令停业、暂时关闭等刑罚辅助措施。按照一定的标准,既避免了罚款无法执行的处罚空白,又防止了罚款形同虚设的情况。(4)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公益诉讼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律授权,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凡是侵犯不特定多

25、数公民和单位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和公共财产的企业行为,都被告上法庭,由法院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10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9 严利,叶鹏飞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阴梧州学院学报,2007 年,17 期。10 颜运秋 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 52 页。.首先,扩大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诉讼的原告资格。当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时,如果起诉资格过于严格,公众无法主动提起诉讼,将导致贯彻“不诉不理”原则的法院难以主动介入。在实践中,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

26、系进行扩张性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的资格要求扩大到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即使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没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是侵犯了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这些人也有资格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将为环境公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和法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提供保障,也将对潜在的污染企业产生威慑作用。第二,完善支持起诉制度。许多现有法律关于支持受害单位和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受害者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犯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了保障。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向具有原告资格的诉

27、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物质帮助、技术支持和精神鼓励,使其更有效地提起公益诉讼,免除其后顾之忧。第三,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制度。迈克尔贝尔斯认为程序法的目的是最小化成本最小化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11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应该改变高额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制度。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胜诉的,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监测、鉴定、检测、评估费用,以及法院在审理中依据职权实际发生的费用。我国应将公益诉讼案件纳入诉讼费用减免的适用范围,建立有利于原告的收费制度,提高公民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第四,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任

28、何诉讼和纠纷都是有成本的,提起诉讼必然意味着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消耗。为了更好地督促企业承担应有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应当关注原告的经济预期,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奖励,以补偿其为维护公益而在诉讼中牺牲的既得利益。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从被告的赔偿金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给予原告物质奖励。五、结论 它是环境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际上是维护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经济体,有义务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发展生产,应用先进技术,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由于中国特殊的发 11 迈

29、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译本),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 23 页。.展道路、社会结构、法律规制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影响,中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并不理想。为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一条完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可行之路。从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多管齐下,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和谐统一。参考资料:1赵,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年第 1期。2陆,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定义述评,现代法学2001 年第 6 期。3刘俊海,企业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 6

30、月。4严,论环境资源诉讼中的公益理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 年第 4期。5陈全胜,环境法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年。6施艳君,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分析,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年版。7罗培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对策,法律,2007 年 12 月。8张子泰,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 年。9白平泽,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环境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版。10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11窦,走向绿色文明的法律制度环境法的思考、探索与争鸣,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12王秀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13李岩,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责任的变迁与政策激励,经济研究指南,2008 年第 9 期。14沈米磊,企业环境责任法律问题分析,经济研究指南,2008 年第 10 期。15李宏彦主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年第 1版。16刘洋,从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透视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当代法学2007 年第 1 期。.17吴震,发展循环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行政与法律,2008 年第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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