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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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XXXXX 建工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第 1 页,共 5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建筑法第 13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2 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5 条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中,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

3、质企业不少于3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8 条 .第 2 页,共 5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

4、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故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个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选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

5、全生产业绩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6 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

6、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

7、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 条 .第 3 页,共 5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

9、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2条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1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

10、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0 条 第 4 页,共 5 页.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

11、6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5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条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6 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

12、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5 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理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8、49 条 第 5 页,共 5 页.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

13、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8、49 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8、49 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8、49 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14、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22 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22 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清单 第 1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II 级隐患级隐患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检查 检查 整改 复查 复查.自

15、查标准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及责任人 时间 情况 负责人 人员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10 条 委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1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9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17、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11 条 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 第

18、 2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46 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

19、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

20、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贷币形工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 32 号 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 31 号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

21、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 60 号 第 3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7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

22、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条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5 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23、施工单位应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置,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9条 第 4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

24、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9条 应急救援组织 施工单位应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9条 应急救援物资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9条 安全生产

25、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施工单位采购、租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4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26、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3条 第 5 页,共20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重直运输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5条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27、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构,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肢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5条 起重机构安装和拆卸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或拆卸设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

28、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关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7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备和标志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水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灭水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 31 条 消防通道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

29、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1条 第 6 页,共20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配线室、配电箱、柜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析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6 和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8 条 配电室应保持整

30、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8 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 PE 线端子板与 PE 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3 条 总配电箱的电器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2 条一款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 线端子板必顺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进出线中的 N 线必须通过 N

31、 线端子板连接,PE 必须通过 PE 线端子板连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1 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足够 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6 条 用电安全(临时)用电设备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 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5m;前后工作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4.4 条、第 9.4.5条、第 9.4.6 条 第 7 页,共 20 页 I

32、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用电设备 1、电焊机械应放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施工现场临时用 .(临时)易燃、易爆物品。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 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支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8.2.10 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

33、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 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5、使用电焊机械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9.5.1 条、条9.5.2 条、第9.5.3 条、第9.5.4 条、第9.5.5 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侯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9.6.4 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好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9.6.5 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3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9.6.6 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断点,并关门上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9.7.3 条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照明器;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10.1.3 条 第 8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用电设备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

36、大于 12v。第 10.2.2 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10.2.5 条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10.3.10 条、第 10.3.11 条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及 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1.3 条 电气线路 建筑施工现场临

37、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1.0.3 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3.1.1 条 第 9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电气线路 在施

38、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在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第 5.1.1 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调协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 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 接零保扩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5.1.2 条 PF 线上

39、严禁装没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5.1.10 条 在 T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5.2.1 条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外做重

40、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 TN 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外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10。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 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5.3.2 条 第 10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电气线路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41、范第 7.1.1 条、第 .7.1.2 条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三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 N 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 PE 线,严禁混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7.2.1 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7.2.3 条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

42、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0m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7.2.10条一款 配电系统就设置配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 或 380v 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 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1.1 条一款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1.4 条 第 11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43、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电气线路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岔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岔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岔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8.2.2 条要求。开关箱必须半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置隔离开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2

44、.4 条、第8.2.5 条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2.10 条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乖积不应大于 30mAs。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2.11 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2.1

45、5 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3.4 条 第 12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电气线路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8.3.11 条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46、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窗口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2 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开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5 条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对于夜间可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

47、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10 条、第10.3.11 条 场所环境 安全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8条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

48、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2.0.6 条 第 13 页,共 20 页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因作业,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2.0.8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49、术规范第 2.0.9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样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域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2、头层墙高度超过 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 3.2m 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防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4、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

50、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3.1.1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 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 0.5-06m。坡度大于 1:2.2 的层面,杠杆长度大于 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 50-70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2、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预埋件上焊接 30长的 505 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 10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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