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切实整顿供电秩序,减少浪费,堵塞漏洞,降低原煤电耗,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严禁各用电队组强行将设备带故障运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 3 条矿成立供电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向春 副组长:童树斌 刘海龙 成 员:王火炬 丁文进 常天奎 赵连根 郭志忠 办公室设在机电队,由机电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供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矿供电管理监督与检查。2、建立和
2、完善 矿用电管理、用电考核等相关制度。3、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4、对供电、节能有功单位与个人提出奖励.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主要供电系统的设计、检查、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审核供用电计划。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责任。第 4 条全矿的 10KV 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第 5 条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
3、(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站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第 6 条各掘进单位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第 7 条 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开关等电气设备的安装、摆放,按要求敷设吊挂电缆等工作(执行井工三矿井下设备摆放及安装管理规定及井工三矿管路铺设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等).第 8 条给各用电单位供电的移变(变电所除外)由各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管
4、理工作,包括电气防爆、完好、摆放、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等工作。机电队负责领用、安装、检修、维护、挪移、回收等工作。第 9 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进行班检、日检、周检和月检等必要的检修工作。每班必须进行漏电试验.每月月底上交试验记录。第 10 条各用电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做好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并且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接地状况的检查。新安装的接地系统经机电队验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投入使用。第 11 条各用电单位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起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定值,并且做好
5、记录及时报给机电队,确保整个供电系统整定合理,保护有效。第 12 条 各用电队组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开保护或带病运转。第 13 条对于各使用单位自己处理不了的供电系统故障,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机电队汇报,机电队应及时派人协助处理。第 14 条井下变电所为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更不得乱动变电所内的任何设施、不得私自操作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应征得许可并在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表上签字。第 15 条机电队每旬必须对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井工矿供用电管理办法的,机电队将进行
6、通报,并根据矿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 16 条 当某个队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队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指挥,认真排除故障,彻底消除隐;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队组方可申请机电队供电.机电队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第 17 条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 18 条施工单位在生产期
7、间,对供电设备甩保护强行启动运行、电气设备带电搬迁等造成供电设备或供电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按规定对该施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 19 条无论是生产、施工、长期或临时用电的单位,都必须提前向机电队提交供用电申请单.第 20 条申请中必须写明申请原因、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电压等级、额定功率、电流、所用电缆的规格型号和长度、时间等内容,同时附供电系统图一份,提前一天到机电队办理审批手续。届时由机电队指派电工与申请单位的电工一起供电,供电完毕后,必须按实际情况向机电队提供供电系统图。第 21 条 接电时必须按审批要求在指定的配电设施
8、上接电,并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对其供电;第 22 条 当各用电单位的负荷增减或电气设备搬迁需要重新接电时,也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队提交申请,在接电完毕,新系统形成后,必须及时向机电队提供新的供电系统图.第 23 条各用电单位新安装的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并且在机电单位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符合供电条件后填写“验收合格表”,由申请单位持表格向机电队申请供电.如不符合供电条件,机电队有权不予供电并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第 24 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面或井下私自乱接电.第 25 条 当因工作需要需对矿主要供电设施或干线停电时,必须填写井工三矿
9、停送电工作票,提前一天向机电队提交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申请停电原因、停电范围、停电时间等内容。第 26 条 经机电队审核后,提前一天下达停电通知书,并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届时机电队指派电工严格按工作票停、送电.第 27 条 机电队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工作票规定的停电时间、送电时间进行停送电,若需调整时间,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以及相关单位确认无误后,才能按调整后的时间停送电。第四章、供电设备的领用和发放 各施工单位不得私自领用包括各种高压配电柜、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变、高压电缆、高压接线盒等在内的任何高压电气设备(综采队设备除外)。第五章 检查和处罚 第 28 条 机电队将按照计划每周对全矿高低压
10、供电系统进行检查。第 29 条 在检查各队组的低压供电系统时,各被检队组必须指派专人陪同检查,并且签字认可检查结果。第 30 条 对用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井下电气失爆完好标准的或未经机电队许可私自乱接电,私自更改、搬迁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矿井供电电缆、供电设备的队组,将进行一定的处罚。第 31 条 机电队根据检查结果下达处罚通报,报各矿领导以及井工矿相关科室和被处罚队组.第 30 条 处罚通报下达后,罚款由井工矿经营管理部直接在当月的奖金或承包费用中扣除。附:供用电管理处罚细则 1、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处罚500 元。2、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
11、器熔体的选择要符合规定,每查出一项不合格,处罚 500 元。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台件处罚 5000 元 4、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按失爆处理.5、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 300 元。6、电缆选用不符合设计要求,超电压使用或使用非阻燃电缆,处罚责任单位 2000 元。7、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上部淋水不采取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0 元。8、电缆出现破口不及时处理,修补不合格的,按失爆进行处罚。9、电缆敷设、吊挂不符合规定,吊挂合格率低于 90罚单位 500元.10、电缆未采用合格电缆连接器或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方式
12、进行连接的,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按失爆论处。电缆接线工艺不符合完好标准的,处罚 500 元。11、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发现一项处罚 5000 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12、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成圈或 8 字型(综掘机、采煤机电缆除外),否则一处罚款 200 元。13、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否则处罚 500 元。14、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 300 元。15、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500 元.16、
13、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者罚款 2000 元。17、随意甩掉三大保护、闭锁,强行送电、运行,罚款 2000 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18、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者,一项罚款 100 元。19、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测试、检验各种设备及保护装置,一次处罚责任者 200 元。20、防爆开关必须台台上架(或上台);淋水区需有防水遮淋措施;动力接线盒或连接器必须悬挂或上架,否则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500 元。21、任何用电单位不提交用电申请,不按设计安装接线,私拉乱接,一次处罚 1000 元.22、对用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未经机电队许可私自更改、搬迁不属于自己负责范围内的矿井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供电并罚责任单位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