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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与编制依据 1。1 编制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规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预防职业病,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352 号令发布,200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 23 号令发布,200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 号令发布,2009)2。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管理的基本内容与工作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管理
2、的职责与权限。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管理。4。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公司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之一,负责组织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更新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标准,负责作业现场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设施及警示标识的设置、检查,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并负责建立、维护公司职业卫生台帐。4.2 人力资源部为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另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安环部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负责职业病治疗管理,协助安环部组织职业卫生与健康教育,并
3、根据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合理地调整工作岗位。4。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审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组织职业卫生和职业病事故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措施。4。4 本制度由安委会组织编制、修订,安环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各相关部门参加。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安环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备案。5.术语 5。1 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 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管理,研究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制订和实施防止职业危害的对策。5.2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
4、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3 职业禁忌症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容易遭受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导致自身原有疾病加重,或者诱发可能导致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疾病的个人生理状态。5。4 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5.5“三同时”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设施时,职业卫生与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或运行。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6.1 作业场所区域管理 6。1.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
5、工程设施时,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必须确保将作业场所和生活区分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安委会参与设计方案的安全评审,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6.1.2 安环部负责组织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并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作业人员检测结果和必须采取的防范措施。6。1。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由安环部负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该场所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维护,安环部监督.6。1。4 生产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严禁设置宿舍(含临时宿舍)。6.2 职业卫生与健康设施管理 6。2.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设施时,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必须实施“三
6、同时”原则。在职业卫生与健康设施安装使用前,其主体装置严禁投入使用。安委会参与并监督上述设施的职业卫生与健康验收和试运行。6。2.2 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与健康设施和配备职业卫生器具如强制通风装置、紧急冲淋装置、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和急救药品箱等),在有粉尘危害的场所还应设置除尘装置。上述设施及器具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6.2.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显著标识的应急撤离通道,生产场所管理部门负责保持通道的整洁畅通,严禁随意占用、堵塞通道。6.2.4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入使用前,项目负责部门必须识别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见附件一
7、),落实配套的职业卫生设施和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安环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调整意见。6.2.5 安环部负责建立并维护职业卫生与健康台帐,并每月更新。职业卫生与健康台帐的主要内容为:职业卫生设施/公用防护器具的配置、变更、维修和日常检查记录;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商及其变更信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使用监督记录;职业卫生事故、职业病事故处理记录.6。3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6.3。1 安环部负责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作业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强度,定期向作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
8、戴、使用,及时纠正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行为。6。3.2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见附件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其生产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标志。严禁从无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合法资质的认证,并将资质资料交安环部备案。6.3。3 由生产部、仓库负责保管的公用防护器具(呼吸器、防护靴、专用防护服等)应保存在安全和便于取用的指定地点并告知相关员工,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校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安环部负责公用防护器具管理状况的检查监督.6。4 防范措施管理 6.4。1 安环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的编制,人力资源部协助,
9、公司所有相关部门参加编制,公司安委会负责编制过程的指导、监督。该计划、方案应在每年 1 月的上半月由安环部向总经理提交.6.4。2 安环部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在每年的1 月和 7 月上旬分别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同时总结上半年或全年的计划完成情况。公司各部门根据计划履行各自职责,保障计划和方案的实施,并由公司考核小组纳入考核目标.安委会负责实施过程的协调和支持.6。4.3 安委会负责组织制订急性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可包含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人力资源部、安环部负责组织培训,安委会负责培训的监督与协调.6。4.4 对由于违反“三同时原则、职业卫生设施维
10、护管理失职、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职业危害因素识别错误等原因导致的职业卫生事故及职业病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处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7职业健康监控 7。1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7.1。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管理新员工入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安环部依据相关标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提供有关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检查要求。7。1。2 长期频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管理岗位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按相关标准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7。1.3 因应急抢险、意外事故等原因接触大剂量或高浓度有毒有害物质及受到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11、应急性职业健康体检.安环部负责提供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信息。7.1。4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所有体检结果均应告知本人。7.1.5 员工离职时,应进行离职体检,检查项目应与本人在岗期间可能受到的职业健康危害相对应,由安环部负责确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7。2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7.2。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及时更新。7.2.2 健康监护档案的基本内容为: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12、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处理意见。7。2。3 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负责复印件的签章。离职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应长期保存.7。3 职业病管理 7。3。1 员工出现疑似急性或慢性职业病症状时,所在部门应及时告知安环部和人力资源部。当出现群体性疑似急性职业病症状(3 人,症状相同或类似)时,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总经理和安环部、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7。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负责确诊患职业病的员工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社会保障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安环部负责提供相关员工作业场所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7.3.3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