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pdf(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销售团队管理 风险管理 安全保障体系构建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工具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广大员工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责任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者。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
2、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再按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为:(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四)因缺
3、少安全管理制度,职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五)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六)因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七)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八)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责。(九)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十)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
4、,由操作者负责。(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十二)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十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十四)按国家规定拨付安全措施经费,或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决策者和计划部门负责。(十五)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十六)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
5、时或领导组织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人员在抢救中有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以及因玩忽职守,草率从事或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以致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第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待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 100500 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
6、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三)违章指挥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 2001000 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 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者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
7、,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七条 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
8、政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2002000 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520%;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第八条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处以 10002000 元的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中,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每发生 1 人死亡事故、2 人重伤事故或 59 人多人伤害事故时,行政正职到集团公司作检查;当年发生一次死亡 2
9、 人的事故、10 人以上多人伤害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中重伤超过 3 人、累计因工死亡 3 人时,集团公司视事故责任大小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当年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50 人以上多人伤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4 人时,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二)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可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对被追究人员给予 10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第十一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