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析.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第一部分 基金销售的办法及监管框架.1 第二部分 我国基金评价业务的现状.1 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析.2 一、总则.2 二、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3 三、基金评价业务规范.4 四、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6 第四部分 基金评价业务的一些特殊问题.7 第一部分 基金销售的办法及监管框架 一、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拟修订)二、部门规章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中)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
2、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性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第二部分 我国基金评价业务的现状 现状一:评价机构类型众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外资机构(法人机构、代表处)、财经媒体、综合门户网站等。现状二:评价质量参差不齐(1)基础数据质量没有保障(2)评价方法存在雷同(3)评价标准松紧不一(4)评价流程控制不力 现状三:评价更新频率过高
3、 很多机构每周甚至每日更新一次评价结果 现状四:评价影响褒贬皆有 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重要渠道,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的导火索 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析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命(一)建立基金评价正确导向 N_片面关注基金净值增长 N_忽略资产配置的长期效益 Y_帮助投资人建立长期投资理念(二)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约束 Y_约束基金合同执行力 Y_建立科学投资方法 Y_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三)建立基金评价机构业务标准 Y_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流程 Y_遵循基金评价业务规范 暂行办法的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
4、人员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总则 (一)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适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第 2 款)基金评价业务 公开形式发布非特定对象 非公开形式发布特定对象 禁止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公开形式解读 1、公众传播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2、非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二)基金评价业务的类型 基金评价业务
5、评价对象 评价类型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评级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评奖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单一指标排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长期性原则 Y_基金的长期评价 Y_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 N_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 客观性原则 Y_过程和结果可观标准 N_适用虚假信息作为依据 N_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公正性原则 Y_中立地位 Y_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 N_歪曲、诋毁评价对象 Y_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一致性原则 Y_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 N_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标准、方法和程序 全面性原则 Y_全面
6、综合评价 N_将单一指标作为基金评价的唯一标准 公开性原则 Y_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 N_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4 条)二、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一)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 三、基金评价业务规范(一)基金评价的理论、标准和方法 1、基金评价方法 Y_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 N_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知识产权 2、基金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1)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2)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3)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详见
7、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1 条)3、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3)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稳定性;(4)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5)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1 条)(二)基金评价业务规范 1基金分类 基金分类 Y_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 Y_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Y_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举例:1、股票型基金 2、混合型基金:基金配置型基金、
8、标准混合型基金、保守混合型基金 3、债券型基金:激进债券型基金、普通债券型基金、短债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5、保本基金 6、其他:指数基金、QDII 基金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担保条款,即在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后,为投资人提供本金或收益的保障。(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2 条)(三)基金评价业务规范 2方法披露、防范利益冲突 公开披露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
9、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3 条)利益冲突 基金评价机构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在评级报告、评价报告中声明该机构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该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规避利益冲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避免使用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对该对象进行评价。(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5、16 条)(四)基金评价业务规范 3禁止性行为 评价对象 评价类型 1、N_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2、N_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 10 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3、N_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4
10、、N_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 36 个月;5、N_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 3 个月;6、N_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 12 个月;7、N_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 3 个月;8、N_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 1 个月;9、N_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4 条)(五)可评级基金比例 截止 09 年 12 月 封闭、开放式基金(除 货 币、QDII)货币市场 QDII 公募基金 总数 504 43 10
11、 557 07 年 1 月 1 日前合同生效 266 40 1 307 07 年 1 月 1 日后合同生效 238 3 9 250 可评级基金比例 52.8%100%10%55.7%备注:07 年首发 34 只 QDII 首发 4 只 四、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1、基金管理人 引用=公开发布他人的基金评价结果 2、基金销售机构 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N_引用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Y_决定与基金评价机构合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拟合作的基金评价机构进行审慎调查,核查其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保障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0、21 条)N_引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Y_决定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业务规范对基金评价结果做出审查,发现有违反业务规范情形的,应当提请基金评价机构做出调整或拒绝进行引用。(详见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1、22 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部分 基金评价业务的一些特殊问题 关于合作式评奖 关于基于民意调查的评价 关于软文 关于基金评价机构的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