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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一节 行政法规 第二节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 2008 年前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城市规划法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不包括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除外)。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其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6.29 国务院以 116 号令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年 11.1 起施行。城乡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
2、的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并对其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城乡规划法对本条例的调整 1 规划目标与原则 目标: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2 规划名称及内容 名称调整:将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改称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内容为:住宅、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收集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注: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
3、布局 3 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3.本条例内容的实施 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因此本条例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立法依据和背景 2.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3.保护原则与要求 保护原则: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
4、则。保护要求: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4.保护监管责任主体(分两个层级)中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申报与批准 (1)申报条件(同时具备的基础上满足其中之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特殊规定:同时对于申报历
5、史文化名城的,即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 2 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2)审批机关及审批程序(两个层级)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历史文名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提出;国务院建设和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务院建设和文物主管部门 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3)濒危名单公布与补救 【本条例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
6、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6.保护规划 (1)组织编制主体和编制期限 编制主体: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均应在批准公布后编制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主体分别是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期限:保护规划的编制期限均应当自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2)规划内容与期限 保护规划内容: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
7、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则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3)规划审批前后的规定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所有保护规划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尚应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8、。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明确国家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7.保护措施 (1)保护原则和内容 保护原则 内容 整体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格局、风貌和景观、环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控制人口数量和改善各种设施。针对以上原则,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作出如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以确保其整体和谐关系。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历
9、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各项保护措施,是保护规划的具体落实,是科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保障。这些措施主要针对发生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的建设活动以及经济社会活动。(2)在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 保护范围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在保护范围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
10、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第二十五条)在保护范围内控制进行下列活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要求进行这些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以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是为确保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
11、、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4)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保护范围以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精华所在。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
12、准。(第二十八条)(5)举行听证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中举行听证的情况:仅在审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只有当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时,才举行听证;听证应在公示期提出,并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6)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包括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明确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维护修缮的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中的责任;对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习题】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确定 A.国务院 B.国务
13、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市、县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审批机关及审批程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依据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参见教材考 P66。【习题】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规定出自()A.文物保护法 B.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C.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D.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参见教材 P68。8.法律责任 (1)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
14、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监管不力的追究行政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擅自修改保护规划、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四种情况追究行政责彺。(2)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对应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有第(一)(二)(三)项情况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
15、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针对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同第四十一条,但罚款数额略有不同,即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针对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第四十五条)三、风景名胜区条例 1.立法背景及意义 立法背景 1982.12.4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名胜古迹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根本活动准则 国务院于 1985 年 6 月公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建设部作为全国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国务院于 2006 年 9 月 1 9 日公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意义 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2.和城乡规划的关系 我国风景名胜区大多地处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区范围以外,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人文景观系统,但是均在城乡空间地域的覆盖范围。根据城乡规
17、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同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总则 总则 条例 内容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原则 第三条 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管理机构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管理体制 第五条(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8、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1)风景名胜区分级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2)风景名胜区设立标准 【第八条】(新增内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3)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批(第十条)级别 申请 组织论证 批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等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级风景名胜区 县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 条例 内容 规划阶段与编制规划期限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2 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20 年。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 2 年,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三十条 原则 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
20、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 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的公布、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1)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2)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
21、规划管理。(3)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规划的公布、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1)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规划编制主体及审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划类别 编
22、制 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 国家级详细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名胜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级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风景名胜主管部门 6.风景名胜区保护 【主要内容】风景名胜区保护原则和措施,管理机构的职责,居民和游览者的保护义务,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对各类活动和项目建设的要求等。【基本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保护 条例 内容 条例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
23、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条例限制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 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24、门核准。条例限制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条例限制的行为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7.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 在风景名胜区妥善处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关键做
25、到资源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实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和谐统一。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 条例 内容 游览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科学知识。交通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相关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
26、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政企分开规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习题】下列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是()A.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B.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7、 C.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D.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主体及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参见教材 P71。第二节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市规划法,促进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建设部在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基础上,结合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适用范围 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
28、市编制城市规划,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和编制组织 3.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序号 编制城市规划原则要求内容 1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3 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 全
29、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5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6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4.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 序号 编制城市规划程序要求内容 1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
30、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31、组织审查 4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5.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 序号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要求 1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2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3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4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
32、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5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6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6.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同时可以对城市
33、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纲要主要内容 【关键词】一个纲要、一个预测、七个提出 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关键词】三个确定(划定)、一个预测、三个提出 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应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
34、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划定城市规划区;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 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具体参考教材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
35、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布局、规定和标准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 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图纸、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7.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内容 期限 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内容 【关键词】六个确定 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各项基础设施、
36、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8.城市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 内容 内容 【关键词】五个确定 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髙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
37、控制原则;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确定城市干道和支路的有关布局、指标,确定主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 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9.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 具体内容 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 内容 确定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及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有关的控制指标及有关的设置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有关交通设施的范围和位置等,规定各级道路的相关指标;安排市政工程管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强制性
38、内容 包括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 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习题】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强制性内容。A.人口规模 B.区域协调发展 C.公共安全 D.风景名胜资源管理 E.自然与文化遗产
39、保护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适用范围及作用 2.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序号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内容 1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2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序号 内容 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40、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3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4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
41、、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5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6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7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 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8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9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
4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 序号 内容 1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3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5.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的编制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
43、区人民政府审批。6.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 (1)规划纲要应当包括的内容(参考教材内容)(2)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的内容(参考教材内容)(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内容 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20 年。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适用范围及作用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序号 内容 1 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
44、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2 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4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4.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
45、,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5.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6.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告办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公布 序号 内容 1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 控制性详细规划
46、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査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査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4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8.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与修改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四、建制镇规划建设管
47、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 2.规划管理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划原则 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规划编制 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规划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48、 3.建设管理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序号 内容 1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 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申请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3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
49、开工手续 五、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2.规划审查的重点 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程序 内容 前期工作 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要求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
50、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协调意见 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