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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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1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1995年 7 月 20 日第 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 1 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 11 月 22 日的第 471 号,1997年 6 月 9 日的第1161 号,1997年 6 月 30 日的第 1391 号和 1998年 4 月 15 日的第 2171 号,1998年 12 月 22

2、日的第 3271 号,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2000年 3 月 29 日的第 42号,2000年 5 月 5 日的第 48号,2000年 7 月 5 日的第 75号和 2000年 11 月 13 日的第 98号)见旧版 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 月16日颁布的第4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 总则 (第 1 27 条)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第 1 6 条)第二章 海关事务组织 (第 7 18 条)第二篇 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 1927 条)第三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 1927 条)第三篇 货

3、物的海关制度 (第 28105条)第四章 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 (第 2829 条)第五章 货物的再进口 (第 3032 条)第六章 货物过境 (第 3338 条)第七章 海关仓库 (第 3849 条)第八章 免税贸易商店 (第 4953 条)第九章 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 (第 5360 条)第十章 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 (第 6163 条)第十一章 货物的临时进出口 (第 6470 条)第十二章 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 (第 7182 条)第十三章 货物在境外加工 (第 8293 条)第十四章 货物出口 (第 9496 条)第十五章 货物再出口 (第 9799 条)第十六章 货物销毁

4、 (第 100102条)第十七章 将货物遗弃给国家 (第 103108条)第四篇 专门和补充规定 (第 106108条)第十八章 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 106108条)第五篇 海关税费 (第 109202条)第十九章 基本规则 (第 109120条)第二十章 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 121140条)第二十一章 确定货物的发出国 (第 141147条)第二十二章 关税优惠,关税特惠 (第 148152条)第六篇 海关手续 (第 153202条)第二十三章 总则 (第 153162条)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2

5、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第二十四章 事先准备工作 (第 163169条)第二十五章 临时储存 (第 170180条)第二十六章 海关经纪人 (第 181187条)第二十七章 海关承运人 (第 188191条)第二十八章 报关 (第 192202条)第七篇 海关监督 (第 203218条)第二十九章 总则 (第 203212条)第三十章 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 (第 213218条)第八篇 货币监管 (第 219222条)第三十一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 219222条)第九篇 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 (第 223232条)第三十二章 对

6、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 223228条)第三十三章 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 (第 228232条)第十篇 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 233241条)第三十四章 海关统计的实施 (第 233236条)第三十五章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 237241条)第十一篇 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 (第 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 第三十六章 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 (第 242条)第三十七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 (第 243245条)第三十八章 监督交货 (第 246247条)第十二篇 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

7、 (第 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则 (第 248259条)第四十条 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 260299条)第四十一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 (第 300314条)第四十二条 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 (第 315317条)第四十三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第 318325条)第四十四条 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 326327条)第四十五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 328342条)第四十六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 (第 343345条)第四十七条 将违犯海

8、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 (第 346347条)第四十八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 (第 348358条)第四十九条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 (第 359363条)第五十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 364368条)第五十一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 (第 369371条)第十三篇 通知和咨询 预先决定 (第 372379条)第五十二章 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 (第 372375条)第五十三章 预先决定 (第 376379条)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3 哈萨克斯坦

9、法律法规资料库 第十四篇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 (第 380384条)第五十四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 (第 380384条)第十五篇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 385396条)第五十五章 上诉的一般规则 (第 385387条)第五十六章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 (第 388395条)第五十七章 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 (第 396396条)第十六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 397-426条)第

10、五十八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第 397-399条)第五十九章 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第 400-404条)第六十章 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 405-412条)第六十一章 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第 413-423条)第六十二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第 424-426条)全文中:根据 1999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第 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

11、“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第 1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征收海关关税和其它费用、海关手续的程序和条件,海关监管和其它实施海关政策的手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组织法律基础。第 2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统一的海关政策,它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外政策的组成部分。海

12、关政策由中央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的目的是:捍卫哈萨克斯坦市场;保护哈萨克斯坦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刺激经济的发展;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4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促进经济结构改革的进行;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刺激出口,鼓励进口替代生产;吸引外资;解决贸易政策问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国家权力机构确定的其它目的与本法律哈和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规的规定相符。根据 1996年 1 月 26 日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 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对第 3 条做了补充。根据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

1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 3 条做了修改。(见旧版)第 3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关境和关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内陆水域和领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关境还包括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上特别经济区内的人工岛、设备、建筑和其它设施,在海关事务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它们拥有特殊司法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可以存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所占领土被视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之外,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律文件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在特别经济区内实施自由关税区制度。建立特别经济区的程序由特别经济区法确定。见具有法律效力的 1996年 1 月 28

14、 日第 282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别经济区。自建立起,特别经济区就自动成为自由关税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可以有一定范围的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界限和和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的界限是关界。第 4 条 海关事务和国际经济一体化 为了发展和巩固国际经济一体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其它国家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按照国际法准则签订海关协议。见:1995年 1 月 20 日签署的关税同盟协议和 1994年 4 月 15 日签署的建立自由贸易区协议。新版中的第5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 月 16日第 426-号法律的规定陈述的。第 5 条 海关

15、事务立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由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和海关事务标准法令来协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中与海关事务相关的条款不应该与本法典相抵触,只有对本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之后才可以采用其它立法文件。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立法文件规定的规则有出入,则执行国际条约规则。新版中的第6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 月 16日第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6 条 海关法的效力 在海关事务中,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接受报关单和其它文件之日有效的标准法律文件,本法典和其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

16、外。在货物和运输工具违犯本法典规定之条款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情况下,适用在下列日期有效的海关法: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之日;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5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如果不能确定实际通过时间,则以发现违犯海关法的日期为准。第二章 海关事务的组织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426-号法律,对第 7 条做了修改和补充(见旧版)第 7 条 海关事务的领导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国家海关事务全权机构对海关事务实施全面领导。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事务实施直接

17、领导。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是法人并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的章程。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1999年 2 月 25 日的第 173号决议规定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章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中建立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的领导人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国家海关事务全权机关的推荐任命。新版中的第8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 月16日第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8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是护法机关,它构成统一系统,其中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关;海关管理

18、局;海关;关卡。海关管理局和海关的成立、改组和取消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海关管理局和海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章程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海关关卡的成立、改组和取消由国家海关事务全权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关的提议决定,关卡在国家海关事务全权机关确定的章程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 2000年 9 月 25 日通过的第 299号“关于取消内部关卡和收转站”的命令。新版中的第 9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7 月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9 条 协助海关机关完成任务的组织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关的提议,国家全权

19、海关事务机关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建议成立协助海关机关完成任务的组织,其中包括科研机构、职业教育学校和海关实验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关下属的海关实验室、科研机构和学校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在国家所有权客体,其中包括本条中指出的组织的私有化过程中,专门用于海关目的的财产应该分离出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和法令确定的程序转归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资产负债表。新版中的第 10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10 条 海关事务标准法令 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在与国家海关事务全权机

20、关协商后采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6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用海关事务标准法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上述法令要经国家注册和公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法律对第 11 条做出了改动。(见旧版)第 11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基本职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海关担负以下基本职能:1)参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的制定并贯彻实施之;2)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法律的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督其执行;保护公民和组织在办理海关事务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3)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哈萨克

21、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4)采取关税调节经济贸易关系的手段;5)?收海关税费;6)参与制定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非关税调节措施;7)保障遵守所规定的货物的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运送程序;8)同走私、海关事务领域的犯罪、违犯海关规则和有关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货物的税收法令现象做斗争,禁止毒品、武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外国人民之艺术品、历史和考古文物、知识产权客体、濒临灭绝的各种动植物、其一部分和派生物、其它物品非法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配合同国际恐怖主义作斗争,禁止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机场非法干涉国家民航的活动;9)实施并完美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为加速哈萨克斯

22、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周转创造条件;10)编制海关外贸统计和专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统计;11)执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表;12)促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系的发展以及组织、公民在该联系领域内的活动;13)促使保护国家安全、居民的精神道德、人的生命与健康、保护周围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哈萨克斯坦进口商品消费者的利益等措施的实现;14)对战略物资和其它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利益至关重要物资的出口实施监督;15)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外汇实施监督;16)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履行国际义务,尤其是海关事务方面的义务;参与制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海关条约;同外国海关和其它职能机关、从事海关事务的国际组织进行

23、合作;17)进行海关科学研究和咨询;为国家机关和组织培养、培训海关专业人才;18)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海关信息;19)实施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发展海关的物质技术和社会基础。第 12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关旗和识别标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下属海船、内河船拥有关旗和识别标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下属的自行运输工具和飞机拥有识别标志。关旗和识别标志的描述和使用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见 1997年 6月 6 日的第 932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议确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旗和识别标志的描述和使用程序。第 13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与其它国家机关

24、、组织和公民的协同行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为完成海关任务可同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协同行动。例如,见 1997年 1 月 21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第 61-/145号命令确定的海关与铁路在为铁路运输货物办理海关手续时协同行动的暂行规则、1997年 5月 26 日第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7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882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议确定的负责监督酒精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禁止该领域违法行为机关的协同行动规则。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责任协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完成它们所担负的任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哈

25、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权允许其它国家机关和组织在其监督下完成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个别行动。对海关事务不实施总体领导的国家机关无权对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做出决定、没有相应的许可无权完成或改变职能、下达补充任务或以其它方式干涉与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之条款相符的海关活动。第 14 条 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设备和通信器材 希望在自己的领土或驻地,而不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驻地办理海关手续的组织和个人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和生活用房、设备和通信器材并供其无偿使用。第 15 条 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供地段 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为海关目的提供地段。根据哈萨克

26、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法律对第 16 条做出了改动。(见旧版)第 16 条 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为海关目的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提供的信息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的信息只能用于海关目的。构成国家、商业、银行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机密信息以及其它机密信息不能公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不能出于私人目的利用上述信息,将信息转达给第三者或其它国家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关于银行机密的情况见1995年 8 月 31 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银行和银行活动,该

27、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第 17 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与外国机关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可以同外国海关、其它主管机关和国际组织合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法律对第 18 条做了修改和补充。(见旧版)根据 2000年 7 月 5 日第 75-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 18 条中补充了第 9-1)款。第 18 条 本法典中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法典中所使用的基本概念:1)“报关人”以个人名义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申报和交验的人;2)“人员”本国和外国的法人,个体业主以及自然人,本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3)“本国人员”依照哈

28、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建立起来的法人及其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分支机构、代表处,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个体业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常驻地的自然人;4)“外国人员”本条第 3 款之外的人员;5)“货物托运人”货物的所有者、买卖者或其它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有充分根据以个人名义按照本法典之规定托运货物的人;6)“非关税调节措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措施,包括某些货物的运出和(或)运进的国家垄断、运出和(或)运进货物的数量限制等。7)“税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征收税费和其它费用。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

29、hina Inc.项目管理部 8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8)“承运人”实际托运货物或对运输工具使用负责的人;9)“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货物和运输工具完成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行动,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其中包括通过国际邮局投递、通过管道和输电线路输送。此处所指的行动包括: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余地区都是实际穿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其它情况直接与货物和运输工具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或进入自由关税区或自由仓库有关的活动,其中包括递交海关报关单;9-1)租赁货物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租赁法确定的财产和根据租赁合同运进哈萨克

30、斯坦共和国的财产。10)“费用”信息咨询费、采纳预先决定费、参与海关拍卖费;11)“海关拍卖”海关公开销售根据法院判决归国家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或在本法典规定的其它情况下销售上述物品;12)“海关监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所实施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旨在确保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责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督执行上述法案。13)“海关手续”根据本法典的要求和规定,为将货物和运输工具纳入一定的海关制度之下所采取的行为。14)“海关税费”根据本法典规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收取的关税,海关规费和其它费用;15)“海关制度”本法中为了海关目的,确

31、定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地位的规章的总称;16)“海关规费”许可证发放费、海关手续专业人员鉴定证书发放费、海关手续规费、保存货物规费、海关押运货物规费;17)“货物的海关价值”根据本法典确定的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的价值,用于下列目的:对货物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进行海关统计;采用其它国家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贸政策的手段;18)“货物”所有形态的动产,其中包括货币、货币证券、电能、热能或其它能源和运输工具,本条第21 款中指出的交通工具除外;19)“国产货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产的货物,或者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自由流通的货物;20)“外国货物”本条第19 款中未

32、指出的货物;21)“运输工具”任何用于乘客或货物的国际运输工具,其中包括集装箱和其它运输设备;22)“海关押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押送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23)“有条件放行”对当事人有一定的限制、要求或条件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放行;24)“仓库机构”(各种形式)在一定海关制度下的活动形式,其实施不需要再建立新的法人;25)“国家海关事务全权机关”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权力范围内对海关事务进行全面领导;26)“中央海关”根据本法典,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事务实施直接领导的机关。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9 哈

33、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第二篇 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 第三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关界的基本规则 根据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二部分第 19 条中“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一词被删除(见旧版)第 19 条 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进和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利 所有人员一律平等,均有权按照本法典规定程序把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出,其中包括依照本法典规定,进行对外经济活动的情况。任何人者不能被剥夺和限制其把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出的权利,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文件另有

34、规定的情况除外。第 20 条 禁止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情况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道德利益,保卫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卫自然环境、动植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民和外国人民的艺术、历史财产和考古文物,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保护使用进口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出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重要利益的考虑,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法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禁止某些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进或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被禁运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如果没有被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没收,必须立即相应地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运回哈萨

35、克斯坦共和国。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返回费用由货物托运人或承运人负担。如果不能立即运出或运回,货物和运输工具交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临时仓库保存,保存费用由货物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在临时仓库中保存禁运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最长期限为 3 昼夜。如果超过规定的保存期,将宣布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其它的海关制度。没有宣布实施其它海关制度时,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将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被收缴入国库。第 21 条 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进和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限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政府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可以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进或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

36、国作出限制。在规定有上述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在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才能对限制范围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放行。对本条第一段中所指限制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最迟要在其生效前 30 天公布。因实施上述限制而使货物托运人或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不予赔偿。将用于保卫工程设施的技术设备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个别问题,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和国家技术委员会1999年 5 月 13 日颁布的 关于将用于保卫工程设施和特殊建筑物的安全系统、仪器、设备及其它设施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规定的通知中做出了规定。第 22 条 货物和运输工具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

37、的程序 货物和运输工具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要按照与之相应的海关制度并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本法典中补充了第 221条 第 221 条 海关制度的种类 为执行海关法,特确定下列种类的海关制度: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10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1)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2)货物的再进口;3)货物过境;4)海关仓库;5)免税贸易商店;6)关境内加工;7)海关监督加工;8)货物的临时进口和临时出口;9)自由关税区;10)自由仓库;11)关境外加工产;12)货物出口;

38、13)货物再出口;14)销毁货物;15)将货物遗弃给国家。新版中的第 23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23 条 货物和运输工具海关制度的选择和变更 如果本法典中未作其它规定,则人员有权随时任意选择一种海关制度或从一种制度变成另一种制度,无论其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性质、数量、原产地、目的地和用途如何。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2000年 11 月 10 日颁布的第 TK-2-1-10/S866号“关于偿还率”的函件。新版中的第 24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

39、陈述的。(见旧版)第 24 条 海关手续和海关监督 货物和运输工具要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海关手续和接受海关监督。第 25 条 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地点和时间 依照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必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指定的地点并且在海关工作的时间内进行。只有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同意,货物和运输工具才可以在其它地点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以外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 26 条 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使用和支配 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使用和支配要依照其海关制度和本法典之规定进行。

40、新版中的第27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27 条 享受海关优惠、特别是海关付费和税费优惠的有条件放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使用和(或)支配 在遵守规定的限制、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被提供海关付费和税费优惠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可以被有条件放行并且只能用于与提供这些优惠有关的目的。只有在得到海关许可、交付海关付费和税费并且满足本法典规定的其它要求的条件下,上述货物和运输工具才可以用于其它目的。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被提供使用和(或)支配有条件放行货物和运输工具待遇的人员对本条所规定之要求的遵守情况负责。报关人与被提供使用和(或)支配有条件

41、放行货物和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11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运输工具待遇的人员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有条件放行”在对货物和运输工具放行的同时,要求其遵守规定的限制、要求或条件。第三篇 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四章 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 第 28 条 自由流通货物放行制度的目的 自由流通货物放行这一海关制度的目的是使运入的货物长期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被消费掉。见:自由流通货物放行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2001年 2 月 9 日第 46 号命令通过)。新版中的第29 条是根据哈

42、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29 条 自由流通货物放行制度的适用要求 在下列条件下适用自由流通货物放行制度:支付了本法典规定的关税和其它税费;遵守非税收调节措施,符合货币监督方面的要求;符合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办理了海关手续。关于确定自由流通货物海关课税价值的程序方面的问题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委员会 1996年 1 月 12 日的第 4-号通知。关于将属于自由流通货物放行费用的关税和其它税费总额转为海关押金的问题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委员会 1998年 12 月 25 日的第264-号通知。关于按照

43、自由流通放行海关制度运进货物的载货报关单的填写规则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1995年 9 月 26 日第 127-号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2000年 4 月 19 日的第 TK-2-1-11/2585号说明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2000年 2 月 8 日 的第 TK-2-2-7/834号通知。第五章 货物的再进口 第 30 条 货物再进口制度的目的 货物再进口系一种海关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按照海关出口制度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出的国产货物在本法典第 31 条规定的期限内又返运回来,而且免征关税和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见:货物再进口海关制

44、度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2001年 2 月 9 日第 46 号通知确定)。新版中的第 31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31 条 货物再进口制度的适用要求 适用货物再进口海关制度的货物应是:先前根据出口海关制度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运到其境外;自其出口之时起 3 年内又被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除自然损耗、正常运输和储存损耗引起的变化、由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为保证货物完好无损采取的措施引起的变化、未引起运出时确定的货物价值上扬的小型维修造成的改变外,货物仍处于出口时的状态。自然

45、损耗、正常运输和储存损耗按照该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12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类货物适用的标准确定,因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改变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国外的领事机关出据书面证明。接受海关报关的日期为出口日期。适用货物再进口海关制度货物的载货报关单的填写规则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 1995年 9 月 26 日的第 127-号通知。根据 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32 条第三段中的“中央银行确定的官方退款利率”由“中央银行官方退款利率”代替(见旧版)第 32 条 出口关税和其它费

46、用的退还 自货物出口之时起3 年内,如其再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退还该货物出口时所缴纳的关税。货物再进口时,货物托运人应偿还货物出口时所得到的补偿或其它优惠款额。除上述款项外,还要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官方退款利率对该款项收取利息。本条第二、三段中规定的款额和款额利息,按规定的海关税费支付程序上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见:货物再进口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2001年 2 月 9 日第 46 号通知确定)。第六章 货物过境 第 33 条 货物过境海关制度的目的 货物过境海关制度的目的是使货物能够在海关监督下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以及通过外国领土,在

47、此期间,不再收取关税、其它税费,亦不再采用非关税调节措施。见:货物过境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 2 月 9 日的第 46 号通知确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 7 月 16 日的第 426-号法律对第34 条做了改动。(见旧版)第 34 条 货物过境海关制度的适用要求 可以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货物应当是:除自然损耗或正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的损耗造成的变化外,货物仍处于原来状态,并且未被用于经营目的;自然损耗或正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的损耗按照适用于该类货物的标准确定。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规定,则应该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向进行过境运输;入境地海

48、关根据交通工具的运输能力、假定的路线和其它运输条件规定到达期限,过境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出境地海关,但不能超过根据每月二千公里行程确定的最高期限。禁止运进和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货物不适用过境海关制度。因保障运输工具的相应设备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花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不予补偿。新版中的第 35 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9年 7 月 16 日第 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 35 条 货物过境许可证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货物即可过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于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的货物和(或)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自由流通而放行时收取关税和(或)其它税的货

49、物,在下列条件下允许过境: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的、对运输工具相应设备的要求;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项目管理部 13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以全权银行担保或以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交纳等额押金的形式为支付关税和其它税提供担保。海关押运货物 如果采用上述措施不能保障过境要求得到遵守,则采用上述措施中的最后一项。承运人有权选择海关押运的方式。因保障运输工具的相应设备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花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不负责偿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了货物目录,只有在保证支付关税和其它税的条件下才允许这些货物过境。第 36 条 应当向指定的海关

50、机关提交的货物凭证 按照货物交验程序,向指定的海关机关递交该货物凭证。第 37 条 鉴于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而采取的措施 在出现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的情况下,货物可以卸装。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存货物,不准将货物用于其它目的;立即将事态、货物和运输工具所在地点报告给最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保障把货物转运到附近最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或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接到货物所在地点。不可抗力在该条件下非常且不可挽回的情况。因采取本条所述的措施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花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不予补偿。见:货物过境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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