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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员手册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75 前 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 号),完善见证取样检测制度,提高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为方便见证取样员工作,本手册依据现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检测的标准和规范,对其中涉及市政工程常规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结果判定等内容进行了选择和编排。本手册第一章简要阐述了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第二章的内容是市政工程材料的检测取样方法。涉及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专业工程的检测取样,则在第三、四、
2、五、六章分列。第七章所述是市政工程工序部位常用的质量评定方法。以上内容,都是见证取样员必须掌握的。对于每个检测项的具体检测方法,请查阅相关的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由于编写时间较短,加上水平所限,难免有错漏之处。见证取样员在使用本手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今后修订和完善。本手册版权及解释权属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手册主要编写人:蒋伍林 徐一心 梁东波 朱庆红 江 宏 汪世勇 张迎霞 参加本手册编写人员:王益光 吴会平 陈世钟 张绪光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零零七年五月 目 次 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5 1.1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5 1.2 实行见证取样
3、和送检制度.5 1.3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6 1.4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7 1.5 见证人员.8 2 市政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取样及评定.13 2.1 回填用土(或砂).13 2.2 石 灰.14 2.3 水 泥.15 2.4 粉煤灰.17 2.5 集 料.18 2.6 混凝土用外加剂.27 2.7 钢 筋.29 2.8 路用沥青与乳化沥青.32 2.9 砌筑用砖.39 2.10 岩石类.41 2.11 小型预制构件.42 3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及评定.44 3.1 土方和路基.44 3.2 基层.48 3.3 沥青混凝土面层.52 3.4 水泥混凝土面层.68 4 排水工程质量
4、检验的取样和评定.70 4.1 原材料、半成品.70 4.2 管道、箱涵.76 4.3 构筑物.80 5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及评定.86 5.1 地基基础.86 5.2 混凝土性能试验.92 5.3 结构混凝土.99 5.4 预制构件.104 5.5 桥梁上部结构.108 5.6 钢结构.115 6 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及评定.124 6.1 明挖法(深基坑)施工.124 6.2 喷锚暗挖法施工.125 6.3 盾构掘进法施工.127 6.4 隧道结构防水材料.128 7 市政工程工序部位常用质量评定方法.129 7.1 路基、基层、沥青面层压实度质量评定.129 7.2.半刚性基层和底
5、基层材料强度评定.131 7.3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132 7.4.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132 7.5.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133 7.6 水泥混凝土抗折(弯拉)强度评定.134 7.7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135 7.8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136 附录 1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138 附录 2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139 附录 3 桥梁用结构钢钢材的力学及工艺性能要求.140 附录 4 水池满水试验方法.141 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1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 1.1.1 什么是见证取样和送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是迄今为止,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最全面最具权威性的定义。1.2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2.1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形成 国家提出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送检实行见证制度,距今已十余年。1996 年,建设部在以建监1996488 号文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规定“施工材料试验检验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此后数年中,建设部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陆续对取样和送检必须见证作出了相关规定,使这项制度逐步完善。2000 年,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7、例中,确立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2000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为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以建建2000211 号文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从此,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1.2.2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意义 建设工程是大型的综合性产品,具有投资大、消耗(材料、人力)多、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的特性。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是每个建设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条道路、一条管道、一座桥梁建成后,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结构、构件是否符合设计
8、规定?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满足工程质量需求?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质量检验来回答。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因而始终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相伴随。通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我们发现,事故的形成往往与不按规程操作和工程材料不符合要求密切相关,与材料、试件取样和送检没有实行见证有关。没有实行见证的检测,由于现场环节与检测环节脱节,导致检测报告的可信度不高。加上少数施工现场弄虚作假,检测机构检测时不问试件来历,“仅对来样负责”,使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工程现场实际,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质量隐患。因此,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实行见证,是进行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9、提高工程质量可信程度的重要手段。1.2.3 必须养个遵守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国家确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验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不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没有履行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职责,将认定为违反了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明
10、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收到“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1.3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3.1 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了建建2000211 号文件,文件规定,工程建设中的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1、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1.3.2 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0216 号文(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建设厅为保证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发出了鄂建文2000216 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查抽样标准,实行 100%的见证取样检测。其中 30%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1.4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4.1 见证取样和送检
12、的程序 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工程检验检测标准规定的抽检范围和频率,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可参照表 1.4-1 的格式编制。2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向各施工现场派出具有见证资格的见证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见证人发出的“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要送达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监督机构。“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参照表 1.4-2 的格式。3 施工现场的取样应当在见证员的见证下进行。见证员要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上的确定的
13、取样和送检项目进行跟踪见证。取样完成后,见证员应在试块(试件)上粘贴标识封样,并填写封样标识标志上规定填写的内容。试件试样应在见证员的见证下,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4 见证员应按规定填写“见证记录表”。“见证记录表”应报送给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归集于建设监理单位的技术档案。“见证记录”参照表 1.4-3 的格式。5 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送检单位应填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上,应有见证员和送检人(取样员)的签章。“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参照表 1.4-4 的格式。检测单位确认委托单和标识标志上填写正确,标识封志完整后,方可进行检测
14、。6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及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1.4.2 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几项规定 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见证员授权通知书、见证记录表、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集到工程技术档案和监理资料档案中。2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代表工程或工程相关部位质量状况。试块(试件)经检测(包括复检)达不到设计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或工程相关部位必须返工或进行加固处理。需要加固处理的工程,加固方案应经过专家认证。返工或加固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复检仍不符合设计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应采取退货处理。3 建设部
15、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中指出,凡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5 见证人员 1.5.1 见证员的基本条件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 号文件规定,每项工程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员,由该工程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委派 1-2 名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担任。见证员的基本条件是:1 具备证员资格。见证人员应当是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参加了专门的见证取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书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2 持有建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通
16、知书”。见证人员从事施工现场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工作,应事先取得建设(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应在见证工作开始前送达与见证事项有关的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见证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应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抵制违规行为。4 具备满足见证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素质。见证人员应努力学习与其工作相关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检验取样方法,检验项目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及判定方法。1.5.2 见证人员的职责 见证人员的职责是:1 见证现场取样和试件的送检。见证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人按国
17、家标准规定的取样频率、取样方法、试件制作方法取样;取样后,见证员应亲自封样并对试样进行监护。2 见证员对见证送检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承担法定责任。见证员应与取样员(一般是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一同将试样送至事先约定的检测单位。见证员应向检测单位出示“见证员证书”,并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名。3 见证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的实施、样品和试件的保护、取(送)样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进行规范有效的监管。4 见证员应作好所负责工程项目的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和送检项目的分类统计工作。表 1.4-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监督 注册号 施工单位 序号 取样部位 检 验 项 目 工程量 计划取样
18、和 送检数量 备注 注:根据鄂建文2000216 号文件的规定,30%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见证员:表 1.4-2 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 为保证(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 号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 (填写见证人的姓名)为该工程的见证取样员,负责以上工程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特此通知 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签收栏: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
19、监督站 签收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收人:年 月 日 (检测单位)签收人:年 月 日 表 1.4-3 见 证 记 录 表 工程名称 取样日期 取样部位 取样员 样品名称 及编号 样品数量 拟试验内容 送检数量 见证取样情况记录(应对取样过程进行代表性、真实性评价)见 证 员: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表 1.4-4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检测单位名称)现将 工程下列见证取样试块(试件)送你处检测,请予检查验收,并及时安排检测。要求提交检测报告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试件取样编号 样品名称 样品数量 试 验 内 容 送检单位:送检人:年 月 日 见证单位:
20、见证员:年 月 日 2 市政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取样及评定 2.1 回填用土(或砂)2.1.1 检测项目 颗粒分析、塑性指数、有机质含量、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路基填料强度(CBR)、砂的相对密度 2.1.2 检测及取样依据 工程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公路工程试验规程JTJ051-93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 2.1.3 土样要求 采取原状土或扰动土视工程对象而定。凡属桥梁、涵洞、隧道、挡土墙、房屋建筑物的天然地基以及挖方边坡、渠道等,应采取原状土样;如为填土路基、堤坝、取土坑(场)或只要求土的分类试验者,可采取扰动土样。取原状土样时,必须保持
21、土样的原状结构及天然含水量,并使土样不受扰动。采取扰动土时,应先清除表层土,然后用四分法取样。2.1.4 土样包装和运输 原状土或需要保持天然含水量的扰动土,在取样之后,应立即密封取土筒,即先用胶布贴封取土筒上的所有缝隙,在两端盖上用红油漆写明“上、下”字样,以示土样层位。密封后的原状土在装箱之前应放于阴凉处。不须保持天然含水量的扰动土,最好风干稍加粉碎后装入袋中。2.1.5 取样频率、数量 同一施工段、回填用土种类不变的情况时,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作为一个取样频率,当回填土的种类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取样。取样数量见表 2.1.1 表 2.1.1 土工试验取样数量 颗粒分析 塑性指数 有机质含量
22、标准击实 CBR(含击实)砂的相对密度 4kg 2kg 1kg 30kg(干土)50kg(干土)6kg 2.2 石 灰 2.2.1 检测项目 石灰有效氧化钙和有效氧化镁的含量、未消化残渣含量 2.2.2 检测依据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00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97 2.2.3 石灰的取样要求和数量 生石灰:将生石灰打碎,使颗粒不大于 2mm。拌合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减至 500g,放进密封的容器内,防止受潮。消石灰:将消石灰用四分法缩减至 100g,放进密封的容器内,防止受潮。2.2.4 检查要
23、求及技术指标 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石灰在野外堆放时间较长时,应覆盖防潮。每批质量相同的石灰,视数量多少检查 13 次。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2.2-1 的要求。表 2.2.1 石灰的技术指标 类 别 指 标 项 目 钙质生石灰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等 级 有效 CaO+MgO 含量()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量(5mm 圆孔筛的筛余,)7 11 17 10 14 20 含水率()4 4 4 4 4 4 细度 0.71mm 方孔筛的筛余()0 1 1 0 1 1 0.125mm 方孔筛的累计筛余()13 20 1
24、3 20 钙镁石灰的分类界限,MgO含量()5 5 4 4 注:硅、铝、镁化物含量之和大于 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等75,等70,等60;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2.2.5 质量判定:根据表 2.2.1 的要求来判定石灰的等级。施工时,钙石灰和镁石灰均可使用。在有条件时可优先采用磨细的生石灰。生石灰的 CaO+MgO含量宜大于 60,消石灰的 CaO+MgO 含量宜大于 50。当石灰的 CaO+MgO 含量在 3050时,应通过试验选用较高石灰剂量,但剂量不宜超过 30。石灰的 CaO+MgO 含量小于 30时,不得采用。2.3 水 泥 2.3.1 检测项目 标准
25、稠度、细度、凝结时间、强度、安定性 2.3.2 检测依据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1999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 1344-1999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 12958-1999 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1346-2001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ISO)法 GB 17671-1999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GB 1345-2005 2.3.3 取样数量及运输保管要求 对于袋装水泥:随机选择 20 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取取样管,再倒进干净的搪磁盘上或干净的容器内,经混拌缩分后取
26、12kg。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防潮的容器中。对于散装水泥:随机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等量抽取,经缩分后取 12kg。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防潮的容器中。将水泥样品包装密封后,查对并填写水泥的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和使用部位。注意:水泥的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能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的水泥样品混合取样。2.3.4 取样代表批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 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检。
27、2.3.5 质量判定 细度: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 300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用负压筛析法筛余率不得大于 10.0。凝结时间: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 390min。其它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 10h。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强度: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表 2.3.1 表 2.3.1 常用水泥的强度要求 品 种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抗折强度(MPa)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
28、7.0 42.5 3.5 6.5 42.5R 22.0 42.5 4.0 6.5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2.5 5.0 7.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62.5 5.5 8.0 普通硅酸盐水泥 32.5 11.0 32.5 2.5 5.5 32.5R 16.0 32.5 3.5 5.5 42.5 16.0 42.5 3.5 6.5 42.5R 21.0 42.5 4.0 6.5 52.5 22.0 52.5 4.0 7.0 52.5R 26.0 52.5 5.0 7.0 矿渣硅酸盐、火山灰质硅酸盐、粉煤
29、灰硅酸盐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2.5 3.5 5.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2.5 4.0 6.5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52.5 4.5 7.0 1.合格品 按 2.3.1 规定检验的指标全部合格,即判定该水泥为合格品。2.废品 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水泥为废品。3.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合格,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即判定该水泥为不合格品。同时,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和出厂编号不
30、全的,也属不合格品。2.4 粉煤灰 2.4.1 检测项目 必检项目:烧失量、细度、含水量。粉煤灰根据其品质分为三类,各指标要求见表 2.4.1。表 2.4.1 粉煤灰品质指标和分类 序号 指 标 粉煤灰级别 1 细度(0.045mm 方孔筛筛余)12 20 45 2 烧失量()5 8 15 3 需水量比()95 105 115 4 三氧化硫()3 3 3 5 含水率()1 1 不规定 注:代替细集料或用以改善和易性的粉煤灰不受此规定限制。2.4.2 检测依据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9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91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14
31、6-90 2.4.3 取样方法及数量 1 以连续供应 200t 相同等级、同厂别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 200t 时亦为一验收批,粉煤灰的计量按干灰(含水率小于 1)的重量计算。2 散装灰取样:从运输工具、贮灰库或对场中的不同部位取 15 份试样,每份试样 13kg,混拌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称为平均样)。3 袋装灰取样:从每批任抽 10 袋,从每袋中分取试样不少于 1kg,按 2.4.3.2 条的方法混合缩取平均试样。4 拌制水泥混凝土和砂浆作掺合料的粉煤灰成品,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样。2.4.4 质量判定 1 符合表 2.4.1 中各级技术要求的为等级
32、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需降级处理。2 凡低于表 2.4.1 中最低一级别技术要求的粉煤灰为不合格品。2.4.5 不同等级粉煤灰的应用 粉煤灰用于混凝土工程可根据等级按下列规定应用:1 级粉煤灰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和跨度小于 6m 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2 级粉煤灰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和无筋混凝土。3 级粉煤灰主要用于无筋混凝土。对设计强度等级 C30 及以上的无筋粉煤灰混凝土,宜采用、级粉煤灰。4 用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设计强度等级 C30 以上的无筋混凝土的粉煤灰等级,如经试验论证,可采用比本条 1、2、3 款规定低一级的粉煤灰。5 路面混凝
33、土不宜添加粉煤灰。2.5 集 料 2.5.1 检测及取样依据 建筑用砂GB 14684-2002 建筑用卵石、碎石GB14685-200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及验收规程DB42/T344-2006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2.5.2 集料的定义及分类 1 集料的定义 集料是在混合料中起骨架和填充作用的粒料,包括碎石、砾石、机制砂、石屑、砂等。集料根据其粒径的大小分为粗集料和细集料,集料又可根据其用途分为道路路基用集料、道路基层用集料、水泥混凝土用集料和沥青混凝土用集料,
34、而用于沥青混合料的粗集料、细集料、填料又总称为矿料。有关集料粒径内容还涉及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集料的最大粒径。这一概念由两个不同定义构成,即集料最大粒径和集料公称最大粒径。集料最大粒径是指 100%通过的最小标准筛筛孔尺寸。公称最大粒径指集料可能全部通过或允许有少量筛余(筛余量不超过 10%)的最小标准筛筛孔尺寸,通常比集料最大粒径小一个粒级。2 道路基层用集料 细粒土是指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 9.5mm,且其中小于 2.36mm 鄂颗粒含量不少于 90%的粒料(如塑性指数不同的各种粘性土、粉尘土、砂性土、砂和石屑等)。中粒土是指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 26.5mm,且其中小于 19mm 的颗粒含量不
35、少于 90%(如砂粒土、碎石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等)。粗粒土是指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 37.5mm,且其中小于 31.5mm 的颗粒含量不少于 90(如砂砾土、碎石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等)。3 水泥混凝土用集料 粗集料是指粒径大于 4.75mm 的碎石、砾石和破碎砾石。细集料是指粒径小于 4.75mm 的天然砂、机制砂。4 沥青混合料用集(矿)料 粗集料是指粒径大于 2.36mm 的碎石、破碎砾石、筛选砾石和矿渣等;细集料是指粒径小于2.36mm 的天然砂、机制砂及石屑。担有时在沥青混合料忠也常以起骨架作用的集料粒径作为粗集料看待,如 SMA 等嵌挤型混合料,SMA-10 以 2.36mm
36、以上为粗集料,SMA-13 以上的混合料以 4.75mm 以上的颗粒作为粗集料。天然砂是由自然风化、水流冲刷、堆积形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岩石颗粒,按生存环境分河砂、海砂、山砂等。人工砂是经人为加工处理得到的符合规格要求的细集料,通常指石料加工工程中采取真空抽吸等方法除去大部分土和细粉,或将石屑水洗得到的洁净和细集料。机制砂是由碎石及砾石经制砂机反复破碎加工至小于 2.36mm 的部分,亦称人工砂,或利用风吸法除去大部分细粉而得到的粒径小于 2.36mm 的石屑。石屑是采石场加工碎石时通过 4.75mm 的筛下部分,也称筛屑。填料时在沥青混合料中起填充作业的粒径小于 0.075mm
37、的矿物质粉末。通常是石灰岩等碱性石料加工磨细得到的矿粉,水泥、消石灰、粉煤灰等矿物质有时也可用作填料使用。2.5.3 集料的取样频率与方法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 400m3或 600t 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农用车)运输的,以 200m3或 3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当砂或石质量比较稳定,进量又很大时,可用 1000t 为一验收批。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 在料堆上取样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8 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
38、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15 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2 通过皮带运输机取样 通过皮带运输机的材料如采石场的生产线、沥青拌合楼的冷料输送带、无机结合料稳定集料、级配碎石混合料等,应从皮带运输机上采集样品。取样时。可在皮带运输机骤停的状态下其其中一截的全部材料或在皮带运输机的端部连续接一定时间的料得到,将间隔 3 次以上所取得试样,砂为4 份,石子 8 份,组成一组样品作为代表性试样。3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 8 份、石子为 16 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4 从沥青拌合楼的热料仓取样 从沥
39、青拌合楼的热料仓取样时,应在放料口的全断面上取样。通常宜将一开始按正式生产的配合比投料拌和的几锅(至少 5 锅以上)废弃,然后分别将每个热料仓放出至装载机上,倒在水泥地上,适当拌合,从三处以上的位置取样,拌和均匀来取要求数量的试样。5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2.5.4 样品的缩分和取样数量 1 砂子的缩分方法 砂子的缩分采用“四分法”。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 200mm 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
40、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2 石子的缩分方法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混拌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相互垂直的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的材料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3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单项试验,应不少于表 2.5.1、表 2.5.2 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表 2.5.1 每一项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 验 项 目 最 少 取 样 数 量(g)筛分析 4400 表观
41、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有机质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轻物质含量 320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碱活性 7500 表 2.5.2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10 15 20 20 30 40 60 8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
42、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硫化物、硫酸盐 0.1 表 2.5.3 沥青混合料用集料各项目所需粗集料最小取样质量 试验项目 相对于下列工程最大粒径(mm)的最小取样量(kg)4.75 9.5 13.2 16 19 26.5 31.5 37.5 53 63 75 筛分 8 10 12.5 15 20 20 30 40 50 60 80 表观密度 6 8 8 8 8 8 12 16 20 24 24 含水率 2 2
43、 2 2 2 2 3 3 4 4 6 吸水率 2 2 2 2 4 4 4 6 6 6 8 堆积密度 40 40 40 40 40 40 80 80 100 120 120 含泥量 8 8 8 8 24 24 40 40 6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8 8 24 24 40 40 60 80 80 针片状含量 0.6 1.2 2.5 4 8 8 20 40-硫化物、硫酸盐 1.0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和数量取样。2.5.5 集料的颗粒组成范围 1 当集料用作底基层或基层时,道路等级不同,其颗粒级配范围的组成也不相同。次干道及其他道路(二级及以下
44、的公路),水泥稳定土所用的粗粒土、中粒土、细粒土应满足表2.5.4 和表 2.5.5 的颗粒组成范围。表 2.5.4 用做底基层时水泥稳定土的颗粒组成范围 筛孔尺寸(mm)53 4.75 0.6 0.075 0.002 通过质量百分率()100 50100 17100 050 030 表 2.5.5 用做基层时水泥稳定土的颗粒组成范围 筛孔尺寸(mm)通过质量百分率()筛孔尺寸(mm)通过质量百分率()37.5 90100 2.36 2070 26.5 66100 1.18 1457 19 54100 0.6 847 9.5 39100 0.075 030 4.75 2884 机场跑道、快速路
45、、主干道(高速、一级公路),水泥稳定土所用的粗粒土和中粒土应满足表2.5.6 要求。表 2.5.6 水泥稳定土的颗粒组成范围 编 号 通过质量百分率()项 目 1 2 3 筛 孔 尺 寸(mm)37.5 100 100 31.5 90100 100 26.5 90100 19 6790 7289 9.5 4568 4767 4.75 50100 2950 2949 2.36 1838 1735 0.6 17100 822 822 0.075 030 07 07 当水泥稳定土所用底基层时,颗粒组成应符合表 2.5.6 所列 1 号级配范围内。对于中粒土和粗粒土,宜采用表 2.5.6 所列 2 号
46、级配。当水泥稳定土用作基层时,水泥稳定土的颗粒组成应在表 2.5.6所列 3 号级配范围内。级配碎石或级配砾石用做次干道及其他道路(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基层时,其颗粒组成应满足表 2.5.7 中 1 号级配的规定。级配碎石用做机场跑道、快速路、主干道(高速、一级公路)的基层时,其颗粒组成应满足表 2.5.7 中 2 号级配的规定。表 2.5.6 级配碎石或级配砾石的颗粒组成范围 编 号 通过质量百分率()项 目 1 2 筛 孔 尺 寸(mm)37.5 100 31.5 90100 100 19.0 7388 85100 9.5 4969 5274 4.75 2954 2954 2.36 1737
47、 1737 0.6 820 820 0.075 07 07 填隙碎石用做基层时,碎石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 53mm;用做底基层时,碎石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 63mm.。其颗粒组成应符合表 2.5.8、表 2.5.9 要求。表 2.5.6 填隙碎石、粗碎石的颗粒组成范围 通过质量百分率()公称粒径(mm)筛 孔 尺 寸(mm)63 53 37.5 31.5 26.5 19.0 16.0 9.5 3060 100 2560 015 05 2550 100 2550 015 05 2040 100 3570 015 05 表 2.5.7 填隙料的颗粒组成范围 筛孔尺寸(mm)9.5 4.75 2.36
48、0.6 0.075 塑性指数 通过质量百分率()100 85100 5070 3050 010 6 2.当集料用于水泥混凝土中时,其碎石、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应满足表 2.5.10 要求,砂的颗粒级配范围应满足表 2.5-11 要求。表 2.5.8 建筑用卵石、碎石颗粒级配范围 孔筛 累计筛余,mm 公称粒径,mm 2.36 4.75 9.50 16.0 19.0 26.5 31.5 37.5 53.0 63.0 75.0 90 510 95100 80100 015 0 连续粒级 516 95100 85100 3060 010 0 520 95100 90100 4080 010 0 525
49、 95100 90100 3070 05 0 531.5 95100 90100 7090 1545 05 0 540 95100 7090 3065 05 0 单粒粒级 1020 95100 85100 015 0 1631.5 95100 85100 010 0 2040 95100 80100 010 0 31.563 95100 4575 010 0 4080 95100 75100 70100 3060 010 0 表 2.5.9 建筑用砂颗粒级配范围 级配区 累计筛余,方孔筛 1 区 2 区 3 区 9.50mm 0 0 0 4.75mm 010 100 100 2.36mm 35
50、5 250 150 1.18mm 6535 5010 250 600m 8571 7041 4016 300m 9580 9270 8555 150m 10090 10090 10090 0.075 05 05 05 细读模数 3.73.1 3.02.3 2.21.6 1)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相比,除 4.75mm 和 600 m 筛档,可以略有超出,但超出总量应小于5。2)1 区人工砂中 150 m 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 10085,2 区人工砂中 150 m 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道 10080,3 区人工砂中 150 m 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 10075。3.当集料用于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