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6-民事上诉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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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士,女,汉,35岁,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1号,电话:XXXX。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651号。法定代表人:XXX,厂长。上诉人刘女士诉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X月18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X月18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

2、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一、被上诉人据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向上诉人公示。上诉人从未签收过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汇编。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八“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上上诉人的签名系伪造的(后因上诉人一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上诉人撤回该份证据)。2008年X月6日,被上诉人【2007】109号关于印发等规定的通知只印发5份,从没有向员工下发过。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向员工印发,更没有证据证明已

3、向上诉人下发过。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并不知情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强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听取工会意见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一审判决竟然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仅仅一份没有签署日期的工会证明(证据六),然后认为被上诉人合法召开过职代会显然错误。被上诉人证明召开过职代会其应该提供到会人员的签到表和会议纪要等,然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作出了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模范地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

4、,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私自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解除上诉人的依据。再次,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内容极不合理。2007年9月6日生效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4.2偷窃卷烟和烟用材料的(包括成品、非成品、正品、次品、废品等),一经查获,对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4.2.1条:在册员工偷窃(包括单人及两人以上的共同偷窃)卷烟20支以上或烟用材料价值50元以上的,企业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此规定只要谁偷窃20支废品烟或次品烟企业就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给当事人改过的机会。同期国务院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5、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合肥卷烟厂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4.2.1条中没有添加“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前置程序,即没有给予职工悔改的机会;而且被上诉人直接解除和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做法与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相违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二、一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合烟【2008】136号和166号文件”,判决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执行规章制度不公平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上诉人于2008年9月4日,因觉得“废品烟处理掉可惜”,看到两包待处理的废品烟(所

6、谓废品烟,即要经过加工销毁掉的烟),准备拿两包,被保安及时发现并制止,通过保安教育,上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但被上诉人仍做出合烟【2008】136号文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1月25日,被上诉人另一员工XX偷窃厂里2条经典皖烟被上诉人做出的【2008】166号文件反而对其做出了“通报批评,停工反省”的决定。从上诉人初犯的行为及悔过表现来看,并不是十分恶劣,被上诉人据此做出的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决定是不当的。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合烟【2008】136号和166号文件”是其作出的,然而一审判决不予采纳“合烟【2008】136号和166号文件”显然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X月18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消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二00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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