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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机关安全管理制度【九篇】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的四防安全管理,为机关营造一个安全的办公环境,结合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化四防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充分调动群防群治的积极性,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第三条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责任制体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细则由政
2、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机关的四防安全工作由市政府机关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一名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安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委、办、局主管四防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或副主任)及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市政府公安科及各委办局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科科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委、办、局下设四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科长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机关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保卫工作方针,制定机关四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定
3、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机关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4、针对各节日的特点,及时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机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 5、定期总结四防安全工作,对模范执行细则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细则的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6、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及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执勤工作纪律,保持仪容整
7、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确保安全。 2、门卫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白天保持有一人在岗执勤,夜间保持有2人执勤,值勤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允许无故换班值勤。夜间执勤人员要加强对机关院内的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3、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大门前车辆停放及卫生管理,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机关; 严禁推销物品、垃圾收购等闲杂人员进入机关,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关。外来人员携带可疑或大量物品出门时,须凭院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方予放行。 4、对非正常工作时间,如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作日下班后,凡进入本院内人员均须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联系
8、到被防人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允许入内。 5、门卫值班室要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 严禁在值班室内瞌睡、闲聊等做与值勤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卫值班室。 二、夜间值班制度 1、夜间实行局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夜里有一名局领导带班,主办公楼及东、西办公楼各有一名部门负责人值班; 办公室、新闻部、技术部、网络运营部每天夜里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值班次序由办公室具体编排。 2、值班时间为每晚8:30至次日早7:30。值班人员须按时到达不得擅自脱岗。值班人员未按时到达岗位,30分钟以内为迟到、30分钟内未到按旷工处理。 3、加强值班巡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要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并组织其他值
9、班人员对局机关进行安全巡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4、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 5、值班人员有事须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值班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允许私自找人顶班,确需替换调整的,须经带班局领导批准。 6、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等紧急通知或遇到其他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告知局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妥善安排处置。 7、非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住。 三、加强内部防范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0、。2、各部门应在每天下班前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灯、空调、微机等用电设备电源,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非工作需要和允许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带入本机关办公场所。 3、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服从机关门卫和局值班人员的管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准配制部门办公室钥匙,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部门负责人处。本局工作人员不得带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机关内。 4、局办公区域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业电工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和更改线路。 5、局办公室、纪检检查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整改,杜绝
11、各种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机关安全。 6、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和门卫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值班不到位、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本机关公共物资损坏、被盗或播出安排事故的,要承担相关事故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组织领导 建立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2 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本台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门卫管理 1、院内门卫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门卫要严格按照门卫制度确实负起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督
12、促。 3、门卫必须做到三坚持: 坚持会客制度; 坚持大门开门时间,即早上6:00晚上11:00,超过此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开门(上早、晚班及病号除外)。 坚持做到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停放在本院内。 4、门卫人员应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门卫值班室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时不离人。门卫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先找好可靠人代班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台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5、外单位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 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院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 7、门卫要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及领导交办事项,违者罚款或辞退。 二、实行群防群治 1、人人参与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
13、报告、制止。 2、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对来我台探亲访友的客人,均应到门卫登记。 3、夜班值勤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不定时地在院区巡逻查看,因工作不负责任,脱离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视情况追查个人责任。 4、重大节假日或特别防护期,坚持24小时值班。 5、搞好安全管理 机关安全工作实行台综治办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管理原则。 全台工作人员应养成随手关门窗、关水、关电的习惯,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切实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有关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定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搞好设施建设,健全台机关主要通道及办公区域的监控。 各岗位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
14、落实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安全检查,切实担负起机关安全保卫任务。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对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谁违反、谁失职、谁承担的原则,依照岗位责任制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篇4 一、保卫处办公室牵头负责学院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一次安全防范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认真、及时加以解决。 二、各科室应紧密配合,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科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应提高警惕,消除隐患。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个人给予上报学院处理。 三、学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安全保卫制度,增强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意识,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
15、各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门窗(1至3楼办公室窗户必须关闭),切断电源。将文件柜、办公桌、办公室锁好;财务、机要、文印要加封。现金及有价证券票据的管理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现金当日存入银行,严禁在办公室存放。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被盗或丢失,应由当事人负责。 五、学院允许当天值班人员在办公室住宿,但必须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当天值班表并确认后方可留住。严禁带外来人员入住,一经查处,将上报学院并给予处理。因大楼内装设报警系统,要求住在大楼内的人员在晚上11:00后不得出房间,特殊情况除外。住在大楼内的值班人员要群防群策,共同负责,确保办公大楼的安全。 六、禁止闲
16、杂人员在办公楼内逗留。对违反此规定的,由有关科室或门卫做好劝阻工作。 七、门卫要认真负责,对进出本大楼的所有外来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出入登记表。 八、夜间值班时,门卫应加强巡逻,并做好有关巡逻情况记录。办公大楼每天晚上11点锁门,早晨7:00开门。 九、办公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严禁焚烧废纸及材料等。机要、文印、档案、微机室等部位严禁烟火,切忌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桶及可能引起火灾的角落。 十、办公室内所有电脑都应设置开机密码,重要文件要加密,内部文件资料应备份。 门卫管理制度 1、值班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维护工作秩序。 2、格实行外访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办公大楼的
17、非我单位人员要详细询问、登记,并留意进出人员情况及携带物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办公室。 3、加强外来车辆的管理,督促外来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禁止车辆在办公大楼前的广场处随意停放。 4、办公大楼财物未经保卫处办公室同意,不准往外搬运,违者门卫有权先予扣留,再报告保卫处办公室视情处理。 5、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作息时间进出大楼,应事先与门卫人员联系,不得擅自进入或逗留在大楼内。违者将追究责任。 6、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制度,并协助门卫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7、不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门卫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
18、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在保卫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机关内外各种设施,防止不法分子盗窃和破坏,确保机关的财物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2、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提高警惕、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害等工作。 3、定期检查办公大楼内的安全情况。加强夜间巡逻,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解决,并报告保卫处办公室。遇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避免或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与影响。 4、认真做好报警与闭路监控工作,应熟知报警系统的具体方位,准确掌握报警的操作方法。 5、值班时应认真检查报警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遇有报警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迅速处理。值班室应保持
19、整洁、肃静,无关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 6、做好办公大楼内部及大楼周边的防火、防盗、防爆炸等工作,加强巡视,对大楼内部不安全物要予以清理,查堵各类不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消防栓、灭火器等防火设施,消灭火灾隐患。 7、凡有人员携带物品外出时,要进行询问和登记,查明清楚,方可放行。 8、对进出本大楼的所有外来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出入登记表 9、禁止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本大楼。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
20、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
21、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
23、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
24、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
25、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
26、、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
27、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
28、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
29、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
30、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
31、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
32、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
33、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3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
35、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
36、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
37、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
38、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
39、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
40、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4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
42、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43、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
44、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下: 一、一岗双责责任制 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2、各部门办公设备的安全运行由部门负责管理。 3、各部门负责安排好下班时、节假日的本部门水、电、机等办公设备的关停和门窗的关闭。 4、各部门(包括门卫以及夜间值班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工作。 三、宿舍安全生产管理 1、党政办公室负责办事处机关集体宿舍的管理。 2、宿舍内禁止烧煮、烹饪,室内线路改造须报党政办公室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员统一改造,禁止私自接拉电线。 3、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电风扇、手机充电器、电水壶、电脑等电器物品必须做到人走断电,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4、宿舍内禁止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