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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45.0 6 0,1 0s 33T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行 业 标 准T B/T 1 4 0 0-2 0 0 5代替 T B/T 1 4 0 0-1 9 9 1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a s t s t e e l w h e e l c o r e f o r r a i l w a y l o c o m o t i v e2 0 0 5-0 3-2 9发布2 0 0 5-0 7-0 1实施中 华 少 L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发布TB/T 1 4 0 0-2
2、0 0 5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13 轮心各部位名称 ,。14 技术要求 ,2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一46 标记及产品合格证 ,4T B/T 1 4 0 0-2 0 0 5前言 本标准代替T B/1 1 4 0 0-1 9 9 1 内 燃、电 力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本标准与T B/T 1 4 0 0-1 9 9 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轮心表面进行磁粉探伤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见4.9 和5.4);增加了对轮毅与辐板连接圆弧部位允许存在缺陷数量的 规定 见4.1 0.3 a);增加了 对轮心设计寿命的规定(见4.1 3);增加了对毛坯缺陷允许补焊总 量的规
3、定(见4.1 1.1);修改了 解剖面的位置(1 9 9 1 年版的4.5,本版的5.5);取消了轮毅内侧端面(包括台阶端面)允许存在砂眼的规定 1 9 9 1 年版的4.6.1,本版的4.1 0.1 6);修改了轮毅 外、内 径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1 9 9 1 年版的4.6.2,本版的4.1 0.1 01;一一 增加了 允许补焊的缺陷(见4.1 1.2)0 本标准由中国 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 辆工 艺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 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中国 南车集团 戚墅堰机车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 机车厂、南昌 铁路局、中国 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4、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朱建春、钟志萍、祝跃星、姚文礼、陆宣国、陈宁。本标准于1 9 8 2 年首次发布,1 9 9 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T B/T 1 4 0 0-2 0 0 5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车、电 力机车用铸钢轮心的各部位名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内燃机车、电力机车用材质为Z G 2 3 0-4 5 0 的新制 铸钢轮心(以下 简称轮心)。其他材质的铸钢轮心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 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订版
5、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6 4 1 4-1 9 9 9 铸件 尺寸 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 B/1 1 1 3 5 2-1 9 8 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 B/T 1 5 8 2 2-1 9 9 5 磁粉探伤方法轮心各部位名称轮心各部位的名称见图 1 0(a)箱形辐 板短 毅轮心(b)箱形辐板 长毅轮 心T B/T 1 4 0 0-2 0 0 5(c)单 辐板短 教轮心()单辐板长 毅轮心1-轮惘外圆周面;3 辐板孔;5 长轮毅外径面;7 轮毅内侧端面;9 一一轮毅
6、;1 1 轮毅外圆角部;1 3 一 轮辆外圆角部;2 轮辆内侧面;4 辐板;6 台阶端面;8 轮毅内径面;t o-轮毅外侧端面;1 2-.轮辆外侧面;1 4-轮辆。图,铸钢轮心4 技术要求4.,轮心应按本标准和经规定程序批准的 产品图 样制造和检验。4.2 轮心应用电 炉、碱性纯氧顶吹转炉 钢制造。4.3 轮心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G B/1 1 1 3 5 2-1 9 8 9 中有关Z G 2 3 0-4 5 0 的规定,且铜的残余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3 0%o4.4 非加工面的尺寸公差按 G B/1 6 4 1 4-1 9 9 9的 C T 1 0级,壁厚的尺寸公差按 C】,1 M1级
7、。对手工造型,非加工面的尺寸公差按 C T 1 2级,壁厚的尺寸公差按C T 1 3级。4.5 轮心表面的型砂、粘砂、冷铁、浇冒口以及氧化皮应予以 清除。非加工表面上允 许存在局部化学粘砂,但不应超过整个非加工表面面积的 5%04.6 轮心的加工表面应平滑过渡到非加工表面。4.7 轮心应进行正火或退火处理。4.8 进行解剖检查时,解剖面上轮惘处的集中 缩孔不应超过图2 所示的严重程度,轮辆处的缩松区应距轮辆至辐板的 过渡圆弧至少2 5 二,大小应小于或等于1 0 m m X 2 0 n m m o4.9 轮心表面(除箱形辐板轮心的两辐板内 表面外)应进行磁粉探伤检验,不应存在裂纹。4.1 0
8、轮心上允许存在下列条款规定的 缺陷。4.1 0.1 轮毅上允许存在的缺陷:a)轮 毅外 侧端面经精加工后,距轮毅孔边缘 1 0 m m以外、直 径与深度均小于或等于5 n m m、相距大 于或等于5 0 r u m、总数不多于4 处的 气孔、砂眼;或直径与深度均小于或等于3 二、聚集面积 小于或等于4 c m 2 的 针孔或蜂窝气孔2 处。当 两种缺陷同时存在时,缺陷总数不应超过4 处。b)轮毅内侧端面(包括台 阶端面)经精加工后,距轮毅孔边缘1 0 m m以 外、直径和深度均小于 或 2T B/T 1 4 0 0-2 0 0 5 等于 3 二、相距大于或等于 5 0 m m、总数不多于4处的
9、气孔。c)轮毅内 径面、长轮ft外径面上的非过盈配合部位经精加工后,直径小于或等于3 m m、深度小于 或等于5 二,或直径小于或等于6 m m,深度小于或等于3 m m、相距大于或等于5 0 m m的气 孔、砂眼;或直径与深度均小于或等于3 m m,聚 集面 积小于或等于0.5 c m z 的针孔或蜂窝气孔。缺陷总数在内、外径面 上各不 超过3 处。图2 轮辆处最严三的集中缩孔4.1 0.2 轮惘上允许存在的 缺陷:a)外圆 周面 经精加工后,直径和深度均小于或等于5 m m、相距在2 0 0 m m以上、距边缘大于或等 于2 0 m m的气孔、砂眼等缺陷;或直径与深度均小于或等于3 m m
10、、聚集面积小于或等于0.5 c m,的针孔或蜂窝气孔。外圆周面上的缺陷总数不超过 6 处。b)内、外侧面经精加工后,直径与深度均小于或等于5 m m、距外圆 周面大于或等于 1 5 m m的气 孔、砂眼;或直径与深度均小于或等于3 m m,聚集面积小于或等于3 c m z 的针孔或蜂窝气孔。每一侧面上的缺陷总数不超过4 处。4.1 0.3 非加工表面上允许存在的 缺陷:a)辐板上直径小于或等于5 m m、深度小于或等于3 m m,距辐板孔边缘 3 0 二 以上、相距大于或 等于 1 0 0 mm、两侧总数不多于4处的砂眼、气孔、切割凹痕等缺陷,但在轮毅与辐板连接圆弧 部位总数不多于2 处。缺陷
11、应修整到与周围 表面 平滑过渡。b)直径小于 或等于2 m m、深度小于 或等于5 m m、每平方厘米不多于3 个的针孔,但其聚集面积 小于或等于2 0 c m z,每侧不多于2 处。c)高度小于或等于3 m m的局部凸起(浇冒口 切割后的残留高度不属此项),深度小于或等于 3 m m巨 清除后轮心的 断面厚度小于或等于产品图样尺寸或本标准4.4 所规定的 最小允许值 的缺陷,但缺陷应修整到与周围表面平滑过渡。4.”允许对下列条款规定的缺陷进行补焊。4.1 1.1 下列毛坯缺陷允许补焊,补焊 金属总体积应小于或等于3 0 0 c m 。补焊后应做回 火处理或其他消除应力处理。允许局部热处理。对
12、热处理后出 现的缺陷,若补焊金属体积小于或等于2 0 c m 3,补焊后可不再进行热处理。a)轮辆经清理 后,对其横断面厚度的减弱不超过2 5 9 6、补焊金属总体积小于 或等于1 0 0 c m l 的 气 孔、砂眼与裂纹等缺陷;b)辐板上补焊金属总体积小于或等于1 0 0 c m 3 的 气孔、砂眼 及不贯通裂纹等缺陷,但箱形辐板上 贯通裂纹(两侧辐板上的 贯通 裂纹不在同一断面上,至少应相距一个辐板孔位置)允许补焊;c)轮毅内、外侧端面经清理后,每侧的补焊金属体积小于或等于6 0 c m 3 的缺陷;3T B/T 1 4 0 0-2 0 0 54.1 14.1 1.3 a)4.1 2 轮
13、毅内径面经清理后,深度小于或等于 1 0 m m(加工余量除外)、补焊金属体积小于或等于 5 0 c m 的缺陷;轮毅和轮惘的 外圆角部缺损,每处体积小于或等于1 0 0 a n ,整个轮心上不多于3 处。轮心在粗加工中 发现下列缺陷时,允许补焊,焊后应进行回火处理或其他消除应力处理:轮毅内、外侧端面 缺陷经清理后,深度为1 0 mm-1 5 mm、面 积为3 m 一 5 e m 、每一侧端面不超 过 3 处;轮惘外圆周面和内、外侧面缺陷经清除后,深度为1 0 mm-1 5 m m、面积为5 c m 2-8 c m 2、外圆 周面或每一侧面上不多于5 处,但每一轮心上的补焊金属总体积小于 或等
14、于3 0 c m 0 轮心在粗加工中 发现下列缺陷时,允许补焊,焊后不 需热处理:轮毅内、外侧端面缺陷经清理后,深度小于或等于1 0 n u n、面积小于或等于3 c m 2、每一侧端面 不超过 3 处;轮辆外圆周面和内、外侧面缺陷经清理后,深度小于或等于1 0 m m、面 积小于或等于5 cm、外 圆周面或每一侧面上不多于5 处,但每一轮心上的补焊金属总体积小于 或等于2 0 m3.轮心上存在下列缺陷时 应予 判废:精加工后轮毅内径面、轮辆上的裂纹;辐板上贯通裂纹,箱形辐板轮心的两侧辐板上同 一断面处的贯通裂纹,以 及辐板上沿及立筋 1/2 深 度 的 裂 纹;超出4.1 0.1,4.1 0
15、.2,4.1 1.1,4.1 1.2 规定的 缺陷。轮心设计寿命为2 0 年。a)b)c)4.1 3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5.,组批规则 轮心 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熔炼炉号及同一热处理状态的轮心组成。5.2 外观检查 按4.4-4.6 和4.1 0 的 要求,对轮心外观和 有关尺寸逐个进行目 测检查。5.3 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轮心的力学性能以抗拉强度、下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为验收依据。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按G B/T 1 1 3 5 2-1 9 8 9 的有关规定检验,其结果应符 合4.3 的要求。5.4 磁粉探伤 轮心 应逐个进行磁粉探伤检验,并按G B/1 1 5 8 2 2
16、-1 9 9 5 中干法或湿法连续法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系统探伤灵敏度选用 A型标准试片,型号为 A一1 5/5 0 0检验结果应符合 4.9的要求。5.5 解剖检查 除用户与制造厂另有协议外,轮心试制或铸造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进行解剖检查。解剖面为通过冒口 位置、两冒口 中间位置和 通过轮心轴心线的 平面。解剖结果应符合4.8 的要求。解剖数量由制造厂或有关协议确定。6 标记及产品合格证6.,轮心应按产品图 样所示 位置做出如下标记:a)制造厂名或代号;b)制造年月;c)铸造顺序号。6.2 检验合格的轮心应附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包括:a)制造 厂名;T B/T 1 4 0 0-2 0 0 5b)铸造顺序号(或熔炼炉号);c)铸钢牌号;d)产品类型;e)化学成分和力 学性能合格字样;f)数量;9)本标准号。